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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6th、洛克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09:05 1999) WWW-POST
16th、洛克
约翰·洛克(JOHN LOCKS,1632-1704)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
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其主要著作有《论宽容异教的通信》(1689)《政府论》上下篇(1689)《人
类理解论》(1690),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于《政府论》中。
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与安
全。为自然法所保护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有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
、财产权,即启蒙思想家们所说的“天赋人权”。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提出了较为彻底的法治
原则:1、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来统治;2、执行已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4、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
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虽是最高的,担不是绝对
的专断,仍然要受到限制和约束。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
共利益为限。”三种权力应由不同机关分别掌握,否则就会发生只顾自己利益、
摄取权利的现象。
洛克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后,
则享有社会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
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它的委托所制订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
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而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
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或扩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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