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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7th、卢梭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10:26 1999) WWW-POST
17th、卢梭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之一。
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一位主要人物。其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
础》、《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
概括,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
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
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所有权,法律将私
有制和不平等合法化;国家机关和官吏的产生,又出现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即政
治上的不平等;以后随着国家权力的腐败,出现专制暴政和与之相连的主人和奴
隶的对立,这是不平等的极点。
进入社会状态后,根据人们的社会契约,所丧失的是他们的自然自由或天然
自由以及对于他们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们所获
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道德的自由以及对于他们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实现社会自由的前提是社会平等,但是,“平等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成
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
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在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发展过程中,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
洛克是发展者,而卢梭则是集大成者。他认为,1、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
议的产物,是政治共同体与他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国家由社会契约产生,个
人和国家的关系就是社会契约的关系;2、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即“
寻找一种结合,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3、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把自己的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
“每个人都以其自身极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在卢梭看来,实在法起源于契约,由国家或共同体制订;正义的法则如无制
裁的力量为后盾,也无法实现。他追求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当社会契约赋予国
家以生命后,就需要法律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实在法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
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反映和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
利益,而根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订法律;法律只能调整一般的、具有普遍性的事
物。
卢梭认为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主权是不可转
让、不可分割的;而“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决不是人民的主人,……在承担国家赋
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
卢梭非常强调立法权的重要性,强调主权者的唯一权利是立法权,“国家的
生存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从人民主权论出发,卢梭明确提出立
法权必须属于人民。而立法权的享有者和法律制订者或立法者是相区别的。立法
应坚持必要的原则:1、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2、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的
条件;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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