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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19th、孟德斯鸠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13:44 1999) WWW-POST

19th、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
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其法律思想方面
的主要著作《罗马胜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是其最重要的
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发表于1748年,约60万字
,以法律为中心,遍涉各领域,以独特方法研究论述法学的一系列课题,成为一
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感到软弱、怯懦,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存
生命、繁衍后代,人们由于相互畏惧而相互亲近,因此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
、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自然法渊源于生命的本质,是人类理性的
体现。
        人类一有了社会,便立即失掉了自身软弱的感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平等消
失了,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战争状态开始——人法建立。人法包括国际法(
调整各国之间关系)、政治法(调整人类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民法(是人类在
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的法律)。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来探询法律的精神实质。
        1、法律与政体
        政体原则与法律直接相关,政体原则就是每一政体内部所蕴涵的、推动政体
运行的动力——精神力量、基本欲望等。各种政体的腐化总是从原则的腐化开始
的,腐化的基本原因和表现就在于权力的演变和法制的废弃。政体对立法权的归
属、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内容等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使法律同已建立的或
将要建立的政体相适应。
        2、法律与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哲学上的意志自由;政治自由,即一定社会制
度、政治制度下的自由,“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
有安全。”“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
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会有同样的权利。”
        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探讨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
帜的一个主要标志。他认为地理位置或地理格局、土壤条件、气候条件对社会政
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

        孟德斯鸠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王国。君主立宪政体之
所以最好,因为它的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
把洛克的理论发展为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并进一步提出三权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的主张,“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
以权力约束权力。”——这一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分工、制约和保持
权力平衡的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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