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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0th、康德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14:39 1999) WWW-POST
20th、康德
伊努尔曼·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重要启蒙运动思想家、
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建立著名的“批判哲学”体系,引起哲学思想上
的重大变革。晚年发表的政治法律著作有《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
教》《永久和平》《法律哲学》等。
康德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与生具来的自由。由于人
类具有理性,所以他们能够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人们又按法律所规定的
一种秩序进行生活,并通过法律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文明社会。
区分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主要标志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文明状态是建筑于
分配正义之上的。
康德提出法律的定义“……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
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他还继承发展了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法律定义——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伦理学是康德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伦理学以道德法则、法律
法则、自由法则为理论基础。他把道德法则概括为一个公式:你应该这样做,以
便使你的行为准则永远能够成为普遍立法原则。政治和法律都要受到道德法则或
绝对命令的支配和指示,要吻合它的要求。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外壳,只有遵守法
律,才能实现道德。法律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在康德的法律哲学中,他既表达了反对德国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性,又有主
张通过改良、反对人民起来革命的保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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