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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1st、黑格尔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16:20 1999) WWW-POST
21st、黑格尔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LV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德国思想史上一位著名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也是对西方法律思想
史有异常深远影响的思想家。恩格斯评价他“在每一个领域里都起了划时代的作
用”,马克思说“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
丰富、最完善的阐述。”黑格尔在法哲学方面代表作是《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由抽象法、道德、伦理三部分
组成,法学的发展经历三阶段:1、抽象法阶段,包括关于对物的占有和所有权的
法律;关于契约即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的法律;关于制裁犯罪即侵犯他人所
有权行为的法律;是客观法;2、道德阶段,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
良心等问题,是一种主观法;3、伦理阶段,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解决家庭
、社会和国家方面的问题。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内容是意志,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法律是自由意志的
体现,自由意志是法律的实质。“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底确定的
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
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而法律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必须通过具体
形式表现出来,必须具有客观现实性,是实定的东西。“法律是客观是法的东西
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
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
宪政理论是黑格尔的国家观与法律观相结合的产物和集中表现。国家的形成
是为实现最高伦理,国家一方面使个人能够遵守道德生活规范,同时由于法律又
能使个人的道德生活与共同利益相一致,亦即道德与法律相结合而共同实现。这
种国家理论,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国家论。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制度或政体的发展循着一个必然的过程:先出现王权或
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政体(君主立宪政体)
。在德国适合并应当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
就,在现代世界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
君主立宪制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相应地代表王权、行政权、立
法权,三权相互制约、均衡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君主立宪国家制度。
黑格尔强调立法权是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而“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
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但国家制度却是“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
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黑格尔认为法律规定的内容既要详明,又不能过细;提出
编撰成文法典、制定成文法律的主张;论述立法要注意法律的完备和不断修订法
律的问题。法律要普遍地为人所知和明白易懂,反对法律知识成为法学家的独占
品。“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最神圣珍贵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约束力,人本
身就必须知道它。”“ 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
黑格尔指出,“司法应视为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利”,司法的
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和人身安全;主张司法上实行人人平等,
司法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但又不宜过于机械;强调实行审判公开,主张法院实
行独立审判和陪审制。
黑格尔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法的建立到不法和犯罪再到采用刑罚使法
得到恢复的辨证过程。犯罪属于不法的一种,不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不法的
最高阶段。犯罪是对法的否定的一种暴力强制,而刑罚则是对暴力强制的强制,
是对犯罪的否定。与此相应,黑格尔提出著名的刑罚报复论,“犯罪的扬弃是报
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但这种报复是由国家实施的,具有正义性,它同
个人复仇是不同的,后者往往难保具有正义性。
“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就是所有权的概念。”黑格尔认为所有权对
人是非常重要的,“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所有权包括占
有、使用、转让(处分)三要素。
黑格尔说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
到我在与他人合意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
的所有人。”契约是一个人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转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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