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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2nd、边沁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17:23 1999) WWW-POST

22nd、边沁 
        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和伦理
学家、功利主义理论创始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和伦理思想史上有重要地位。主
要著作《道德学》《道德与立法原则》《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
计划》《宪法法典》《监禁所》等。

        边沁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内容是功利主义,他认为“人生的规律”
就是“趋乐避苦”,“所谓功利,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政治和法律制度也必须以是否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的幸福”为标准尺度;
政治和法律制度也是实现功利的工具和手段。边沁主张对乐与苦的各种判断必须
根据功利的逻辑来决断,也就是根据乐与苦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以保证把幸
福和快乐增加到最大限度,把痛苦减小到最小限度。

        边沁认为,国家不是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服从的需要而产生的,当人们觉得“
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的祸害更大”时,便要求成立国家。功利不仅是国家产生的
根据,也是国家存在和其目的之所在。功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唯一任务、唯一活动
原则。

        边沁断言法律是人定的,同人类一起产生、发展。野蛮人互相了解、互不侵
犯,即为“法的萌芽”。他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
总和。它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公民反对这一义务,就要受到制裁。这
一命令不是针对单一性的行为,而是对着一系列同属性质的行为。法律是国家行
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功利,具体要考虑五方面:1、法律草案的条文对
每个人究竟是苦胜于乐还是乐多于苦;2、条文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是否依次
遍及所有的关系人,是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3、条文是否符合赏罚原则,尤
其是对破坏人类幸福的行为的惩罚是否有力;4、条文内容使人受害受益的人数多
寡;5、立法的效果,是否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的幸福”。
        立法者必须保证增进社会幸福,努力达到保证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
全的目标;立法必须保护私有财产权。
        边沁提出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它是完整的,无须用注释和判例
的形式加以补充和解释;2、它所规定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必须是大多数人普遍
能够做到的;3、它的内容必须以严格的逻辑语言叙述出来;4、它的用语必须前
后一致。

        边沁把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民法中,强调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出发点分析民事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财产的分配要平等;契约必须得到严格履行;法律要
保护财产的安全,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加以严厉惩罚,强调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商
品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边沁认为政府对经济事务不应过多干预,而应顺应经济规
律、依靠法律手段、自由贸易、自由竟争、自由投资。

        边沁认为,刑法的内容主要就是规定什麽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进行惩罚。
所谓犯罪就是危害社会利益的、由社会决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惩罚会
给犯罪者带来不幸和痛苦,但从整个社会利益考虑,又是必要的。其目的在于预
防犯罪、增进社会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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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202.97.23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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