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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25th、凯尔森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20:12 1999) WWW-POST

25th、凯尔森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原籍奥地利,出生于布拉格,
1940年流亡美国,后加入美国籍。为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一生著作甚
丰,在西方法学界颇具影响。法理学方面主要著作《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
一般理论》。

        凯尔森说,纯粹法学之所以称为“纯粹”,就因为它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
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纯粹法学和正义理论的区别是:前者研究的是“实
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后者研究的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两者是根本对立的
,前者是科学,后者是政治意识形态。纯粹法学的最核心的内涵是以法律规范为
中心,其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法律和
经济、政治、道德、心理等因素的关系。

        凯尔森认为,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摆脱任何的主观
的价值判断,它仅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法律是“人
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是依次由个别规范(个别国家机关或司法人员
的意思表示以及具体法律程序)、一般规范(法律文件)、宪法、基本规范(不
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的规范)所构成的等级制度。

        凯尔森看来,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法律和国家是同
一的,因为国家是一个法人,即一个社团——“法律视为统一体的一群人”,这
一定义说明了国家的本质。先有法而后才有国家;任何国家行为都是创制法律和
执行法律的行为;国家是一个为强制秩序所构成的社团;国家的权力就是合法的
强制力,也就是法律秩序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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