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tj (dudu), 信区: Reading
标 题: 26th、哈特
发信站: 紫 丁 香 (Mon Oct 25 14:25:52 1999) WWW-POST
26th、哈特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20世纪60年代新分析法学首创人,
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二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主要著作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
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哈特认为,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探讨法律概念的一个“失败的纪录”,
奥斯丁对命令这一概念处理的过于简单,没有看到命令概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他用以创立这一学说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都没有包
括“规则”这一观念。哈特认为,规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观念,除法律规则外,
还有各种各样的规则。
法律规则的一个特征是它可分为两类有联系而不同的规则:设定义务的主要
规则和授予权力次要规则。在一个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
,在一个复杂的、大型社会必须有三种次要规则来补充主要的义务规则:1、承认
规则,通过其授权,主要规则才取得法律效力;2、改变规则,授权个人和集团实
行新的主要规则,取消旧的主要规则;3、审判规则,决定谁有权审判及审判的程
序。
以上三种次要规则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提供了用以评价这一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的准则。”哈特十分强调主要规则与
次要规则的结合,认为这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法律制度的中心”。
一个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1、凡是按照最终承认规
则而有效的一切规则,必须一般地被遵守;2、这一制度中的次要规则,必须由国
家机关官员当作公务行为的共同准则而有效地接受。
哈特认为,一个社会中往往存在两种人之间的对抗关系,一种人接受法律规
则并以次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自愿维护保持法律规则并以次看待自己或他人的
行为;另一种人拒绝这种法律规则,仅从外在观点出发作为可能导致惩罚的一种
迹象才关心这些规则。
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将法律规则当作已接受的行为准
则的人,也有必须以武力或武力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规则的人,“这两部分人
之间的平衡取决于许多不同的因素,如果这一制度是公正的,并真正关注所有它
所要求服从的人的巨大利益,它就可以取得和保持大部分人长期对它的忠诚,从
而也将是稳定的;相反,这一制度可能是一个狭隘的、排他性的,为谋求统治集
团利益的制度,它可能日益成为压制性的和动摇的、具有产生动乱的潜在威胁的
制度”。
--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202.97.230.177]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7.437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