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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ersy (Green Mouse), 信区: Aero
标 题: 飞天涉及4大国际法:发射宇航器需报告联合国吗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un Nov 2 10:50:35 2003), 站内信件
随着“神舟”五号载人飞船的凯旋,我国航天“第一人”杨利伟乘坐飞船绕地球14圈
,顺利实现了中国人遨游太空的美梦,我们对航天飞船所运行的外层空间的关注比以往更
加热切。宇航器遨游太空涉及诸多国际法问题,如外层空间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土或领空范
围?发射宇航器需要向联合国报告吗?宇航器发射国对宇航器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航
天员的援救有那些规则?
外层空间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土或领空范围?
外层空间,在自然科学上一般是指地球表面大气层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在法律上是
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1967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
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共有物
”而不是“无主地”,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
把外层空间的空域、天体及资源据为己有。实践中,各类宇航器反复在各国上空的外层空
间飞行,从未受到任何国家的抗议。外层空间的非主权化原则已经在国际实践中得到各国
确认。因此,宇航器所运行的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或者领空范围。
发射宇航器需要向联合国报告吗?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要求发射国登记发射物体,不仅在本国登记,
并且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联合国秘书长保持一份“外层空间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应
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的下列情况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
国名;(2)空间物体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4)基本的轨
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近地点);(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若登记国切实知
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己不复在地球轨道内,应尽速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约规定强行登记义
务的意义不仅在于确立对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而且在于便利确定该物体所造成的损害
的国际责任。
宇航器发射国对宇航器发射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宇航器发射国发射宇航器可能会对其他国家造成损害,如1962年9月苏联的一颗人造卫
星烧残部分落到美国威斯康辛州曼尼多瓦市的事件,美国的宇航器碎片在1960年曾落到古
巴、1962年落到南非,1967年落到委内瑞拉。《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
定,各国对其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及其宇航器对他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这种责任通过赔偿的机制实现。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
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
对于航天员的援救有哪些国际规则?
空间探索和载人航天是具有相当风险的活动,历史上也曾有过许多挫折和失败。因此
,非常有必要在国际社会建立一套宇航员的援救法律制度。在我国本次“神舟”五号载人
飞船发射之前,我国就对宇航员的援救措施作出了精心安排,事先出动了包括交通部南海
援救局“德鲲”号在内的我国海上应急搜救船队。
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12月通过的《关于援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射入外层空间物体
的协定》规定,各国对援救宇航员和送还空间物体承担三项义务:第一、各国获悉或发现
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
、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第二、如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
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第三、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
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
地方被发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以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
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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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怕猫?
那是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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