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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我国加入的四个外空条约介绍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4年05月02日18:17:41 星期天), 站内信件
http://www.china-spacenews.com 空间探索 2004年4月30日
中国航天报 记者 胡群芳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个外空条约
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
约》(简称《外空条约》)。1966年12月19日通过,1967年10月10日生效。2《营救宇
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营救协
定》)。1967年12月19日通过,1968年12月3日生效。3《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
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1971年11月29日通过,1972年9月1日生效。4《关
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简称《登记公约》)。1974年11月12日通过,
1976年9月15日生效。5《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简称《月球
协定》)。1979年12月5日通过,1984年7月11日生效。
我国加入的四个外空条约具体内容
《外空条约》是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据应遵守的原则。它规定探索和
利用外层空间,应本着为所有国家谋福利与利益的精神,这种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人类
的事情。各国可以自由进行外空探索活动,但外空资源各国是不能据为己有的。同
时,各缔约国要对其探索活动负责。
《营救协定》对营救航天员和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所有权作出了规定。缔约国
获悉或发现航天员发生意外,有义务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并尽一切可能
采取营救措施,保证航天员的安全并归还。缔约国发现返回地球的外空物体也要做
到通知与归还。
《责任公约》明确了发射国在对地球表面造成损害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的情况下负有绝对赔偿的责任。任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
在外层空间或空气空间造成损害时,有过失承担赔偿责任。遭受损害的国家,或遭受
损害的任一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在一年内向发射国提出赔偿损害的要求。
《登记公约》规定,“发射国在发射一个外空物体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时,应
该登记该外空物体,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当发射外空物体有两个以上发射国时
,发射国应共同决定由其中一个国家登记该外空物体。
登记国对每个外空物体都要进行登记并将其登记的外空物体在外层空间变化情
况,尽速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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