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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swater (网日情怀), 信区: Architecture
标 题: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Apr 14 22:25:55 1999),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99年4月8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建法[1999]27号
部机关各单位:
经部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将《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
根据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对立法
工作的指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
该立法计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共5项)是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论
证的项目,即1998年前已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同意或基本同意继续
论让的项目;第二类(共6项)是拟论证并争取上报国务院的法律、行政法
规(送审稿)。这些项目都是当前改革和实践中急需的;第三类是拟制定和
修改的部门规章。共有27项。其中新制定的18项,由规范性文件上升部令
的3项,需作较大修改的6项。
各有关司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日程,定人员、定进度、确保计
划的完成。对重要的项目,政策法规司将提前介入,密切配合,确保立法计
划任务的完成。
附件: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
1999年2月5日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立法计划
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审议、论证的项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部上报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因该法
未列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先按条例出台);
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部上报的是《城市排水条例》,根据与国
务院法制办的初步论证,拟改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5、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二、拟论证并争取上报国务院的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
1、城市规划法(修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物业管理条例;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
6、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改)。
三、拟规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
65号发布);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6号发
布);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1999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67号发布);
4、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部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
5、建筑工程保修与赔偿管理办法;
6、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7、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
8、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规定(修改建设部第23号令);
9、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建设部第
32号令);
10、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修改建设部第3号令);
11、中外合作设计管理规定;
12、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
13、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14、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原计划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
15、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规定;
16、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管理规定;
1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18、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令);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发建设部第28号令);
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修改建设部第40号令);
2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修改建设部第45号令);
2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4、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25、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26、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2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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