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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swater (似水流年·鼓东捣西), 信区: Architecture
标  题: 建设部正式发布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1月07日15:40:49 星期天), 站内信件

建设部正式发布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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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建筑设计体制改革的举措之一,建设部日前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 

这个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而制定的。《办法》规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指
由具务一级注册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
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合伙人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
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和专业设计
事务所。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总量
控制的要求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专业相符合,一般应该采用个人或合
伙人的姓名合名。 

附: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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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 

  为了加快设计体制改革,推进专业事务所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
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并参照(建筑
工程设计事务所名额分配表),组织做好设计事务所的申报审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2.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名额分配表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0年12月13日印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规范设
计市场,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与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
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 

  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计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
当报原审核部门。 

  第四条 设计事务所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和专业设计事务所。 

  综合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的标准设
立和规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综合设计事务所分甲级和乙级。 

  专业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设立,并按规定的执业范围
及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专业设计事务所不分级别。 

  第五条 设计事务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批。 

  设计事务所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 设计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第七条 设计事务所的名称应当与责任形式及从事的专业相符合,一般宜采用个人或
合伙人的姓名命名。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分为两个步骤:先申报组建方案,再申报资质。 

  第九条 申报组建方案的程序为: 

  (一)由发起人先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组建方案,材料包括: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主要业绩(应附原单位拟同意解聘证明); 

  5、注册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通过企业改制成为设计事务所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人的批准文件及其
它有关材料。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建方案;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请
人提供的个人资格、业绩、人员组成、职业道德等方面认真考核,对拟成立的设计事务所
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对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设计事务所发布资质预核准通知。拟新
组建的设计事务所可持预核准通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申报资质的程序为: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预核准通知
后,将资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本办法所附《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
标准》规定,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含资质申报软盘); 

  2、所有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证明; 

  3、当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注册证明; 

  4、合伙协议书;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 任务承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按照证书规定的业
务范围承接业务,并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在异地承接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设计事务所在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设计时,合作
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转包。 

  第十四条 设计事务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建设[1995]28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机电设计
事务所资质三类。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建筑工程等级(包括建筑装饰工程)的项目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与咨询业务。 

  (二)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1、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发起人,且发起人
之一必须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60岁以下不少于1名);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三)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四)执业范围: 

  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2、二级注册建筑师对三级以下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具有签字权。 

  二、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一)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建筑工程等级的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
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包括轻钢结构)设计与咨询业务。 

  (二)申请结构工程师设计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1、至少有三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发起人,且发
起人之一必须从事设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60岁以下不少于1名);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3、注册资金不能少于50万元; 

  4、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三)结构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四)执业范围: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对三级以下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具有签字权。 

  三、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一)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的设计与咨询业务。 

  (二)申请机电设计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1、至少有6名(其中给排水专业、暖通专业及电气专业各2名)取得高级职称,且从
事设计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专业技术骨干作为发起人(其中
60岁以下不少于3名);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三)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四)承接设计任务范围为一级以下(含一级)建筑工程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设计
及咨询业务。 

附件2: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市名称 同意专业事务所
名额数量 名额中综合事务所
不得超过数量 
1 北京市 8 2 
2 天津市 5 2 
3 上海市 8 2 
4 重庆市 4 1 
5 河北省 5 2 
6 山西省 4 1 
7 内蒙古 4 1 
8 辽宁省 5 2 
9 吉林省 4 1 
10 黑龙江 4 1 
11 江苏省 6 2 
12 安徽省 5 2 
13 浙江省 8 2 
14 福建省 4 1 
15 江西省 4 1 
16 山东省 7 1 
17 河南省 4 1 
18 湖北省 4 1 
19 湖南省 4 1 
20 广东省 8 2 
21 广西区 4 1 
22 海南省 4 1 
23 四川省 5 2 
24 云南省 4 1 
25 贵州省 4 1 
26 陕西省 4 1 
27 青海省 4 1 
28 甘肃省 4 1 
29 宁夏区 4 1 
30 新疆区 5 2 
31 大连市 4 1 
32 青岛市 4 1 
33 宁波市 4 1 
34 厦门市 4 1 
35 深圳市 7 1 
合计 17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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