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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ormouse (出征 V 号带飘扬), 信区: Communication
标 题: 各国的有线电视法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24日10:06:00 星期天), 站内信件
各国的有线电视法
马庆平
近年来,随着有线电视的飞速发展,各国纷纷制订专门的法规对有线电视的经营、
用户权益保护以及与相关产业的关系等进行规范。目前已经有日本、菲律宾、韩国
、印度、西班牙、英国、美国等国相继制订了有线电视法,德国也于1995年制订了
世界上第一部涉及有线电视管理的《多媒体法》。各国的有线电视法主要涉及以下
几个方面。
一、 有线电视法的法律体系
1、有线电视法的法律适用性
凡是非私有制的广播电视、有线电视,或者某个国家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的非私有
制部分均由国会或议会颁发特许,并制订非商业性法规进行管理。例如新加坡的《
广播电视法》、美国公共广播电视的《公共广播法》、英国广播公司(BBC)的《
皇家约章和执照协议书》等。
凡私有制的广播电视、有线电视,或者某个国家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的私有制部分
均和电信一样由国会或议会制定商业性法规进行管理。例如管辖英国商业广播电视
和有线电视的是1990年和1996年的广播法,而英国的公共广播电视则是由女王颁发
特许状并由内政部与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签定法律协议。又如美国《联邦通信法》仅
仅管辖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的私有制部分。
2、 有线电视法的层次
有线电视法与广播电视法、电信法的地位是相同的,均由国会或议会制定,是属于
宪法之下的基本法范畴,在英文中统称为"ACT"。它与刑法、民法等处于同等的地
位。例如英国《1996年广播电视法》、《1997年电信法》,澳大利亚《1992年广播
电视法》、《1998年电视业务向数字方式转换法》、《1992年无线电信法》、《
1997年修订无线电信法》和《1997年电信法》,加拿大《1993年广播电视法》和《
电信法》,美国《1996年联邦通信法》和《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法》
,菲律宾《广播总政策法》(General Broadcasting Policy Law)和《有线电视
政策法》(Cable Policy Act)等。
3、 有线电视法的相关性
有线电视法属于基本法的范畴,与广播电视法或者电信法属于同一个层次。但是,
有线电视法是专业法,与其它同一层次的法相比具有优先地位。例如日本的《有线
电视广播法》是专业法,《有线通信法》则是管理包括有线电视和电信在内的普通
法。日本《有线电视广播法》规定,在业务活动中,普通法要服从于专业法。又如
美国《1996年联邦通信法》中的第六章专门涉及有线电视的规定,但是,专门制订
的《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与竞争法》中规定,如果该法与同一层次的其它法
律有冲突,执行该法的规定为准。
4、 有线电视法的特殊性
各国法律对电话内容是不要求管理的,而对有线电视内容则要求进行管理。美国联
邦通信委员会规划政策办公室的一份文件中要求,电信机构必须不加歧视地传输交
付给它们的信息,不得对所传输的信息内容施加监控或管理,同时对所传输的信息
内容也不负任何责任。而对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则要求对传播内容加以控制和管理
。例如,《美国联邦通信法》第 640 条规定,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应免费为订户
提供特定音频和视频节目内容的加扰或阻断装置,以便使非订户不接触某些内容。
第611条(a)款要求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将部分频道容量供公共、教育和政府使用
。第611条(e)款规定,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可以拒绝传送任何含有淫秽、下流或
色情内容的节目。第612条(h)款规定,如管理机构或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认定某
一节目是淫秽的和违反社区标准或者是不受美国宪法保护的,则不应当予以传输,
等等。
二、有线电视法关于"双向开放"的问题
世界各国的广播电视与电信都没有所谓的"双向开放"概念。在所有国家有线电视和
电信都属于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业,各自独立进行自己的业务。如印度、新加坡、马
来西亚、德国、法国等。
有少数国家,如美国和日本等,虽然允许有线电视公司经营电信业务,同时允许电
信公司经营有线电视业务,但是,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补充的关系。所谓补充的
关系,是指有线电视公司开办电信业务或电信公司开办有线电视业务,都必须受到
规模和前提条件的限制。例如在建设有线电视系统时,日本《有线电视广播法》规
定,如果该有线电视系统的用户在500个以下时,需要依照《有线通信法》申请批
准。如果有线电视系统的用户在501个以上时,则需要按照《有线电视广播法》申
请批准。
在进行有线电视业务时,日本《有线电视广播法》规定,无论有线电视系统的用户
是501个以上,还是51个至500个之间,或50个以下,都要按照《有线电视广播法》
申请批准。
美国对所谓的"双向开放"也有严格的规定。如《美国联邦通信法》第 651 条规定
,如果普通传输者(指电信公司)使用无线装置系统为订户提供视频节目,则该普
通传输者必须根据有线电视的有关规定接受管理。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普通传输者
提供视频服务的条件,诸如提供服务的区域的人口总数应当低于35,000,以及当地
有线电视所服务的人口没有达到 10 % 等。
英国广播法规定,为了促进有线电视的发展,禁止电话公司提供全套电视服务,仅
可以从事按需录象业务。英国电信1995年夏季推出交互电视节目,在科尔切斯特和
伊普斯威奇两地为2500个家庭服务,用电话线连接电视机。先期的节目有600小时
电视节目,400小时电影,200小时音乐,350小时教育节目。节目由BBC、卡尔顿、
格拉那达、金弗希尔和皮尔森公司提供。英国电信至少在2001年前,不得从事广播
业务。
其它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都有类似规定,即电信仅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
务,不得从事广播式视频服务,否则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如1995年初,德国电信试
图与科奇集团和贝特斯曼合资成立广播公司,被欧洲委员会否决。
由此可以看出,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与电信终究还是两个行业。所谓"双向开放
"只是一种服务性的补充而已。
三、有线电视法关于节目分层与收费管理和费用分配
一般而言,各国有线电视的节目分为4层:
1、 基本层(Basic Tier)
基本层包括当地开路广播节目和特许权所要求传输的公共、教育、政府节目。在节
目分层销售中,收订基本层节目是收订上一个节目层的条件。收订基本层的费用在
美国是每月19美元左右,在韩国是每月15000韩元,印度每月收费2.5美元,菲律宾
每月15美元,等等。
2、 扩展层(Expanded Basic Tier)
扩展层是在收订了基本层的节目之后才被允许收订的节目层。它包括超级电视台的
节目以及一些靠广告经营的有线电视网的节目。一般另收费用1-5美元,例如加拿
大开播8个扩展层专业频道时,每个频道另收2.65加元。
3、 额外付费层(Premium Tier)
额外付费节目是在收订的上述两类内容之后才被允许收订的节目层,绝大多数为电
影节目。一般收费标准在上两类节目收费总和的上下,根据各国基本收订费的数额
而定。例如韩国有线电视订户费19美元/月,收看CATCH ONE每月另交10美元。
4、 其它层(Other Tier)
其它层节目主要包括有线电视收视指南、数字节目、计次付费以及"数字音乐快递
"(DMX)等。
以上是各国有线电视节目最基本的分层办法,在具体情况下,会有不同的变化。例
如,印度1998年共开办36个有线电视频道,其中将5-10个作为额外收费频道。又如
韩国的有线电视于1995年3月开始播出,一下子就办了21个有线电视频道,其中20
个是基本频道,只有1个是收费频道。新加坡1995年6月23日推出30个频道,到
1998年频道数增加到64个。它的节目分层是:基本频道17个,国际频道7个,附加
频道7个。这些频道共分为6个类别--新闻、娱乐、体育、音乐、电影、教育等,其
中包括CNN、BBC国际新闻网、亚洲商业新闻频道、香港卫视、华娱、TNT电影与卡
通、美国ESPN、中国CCTV-4、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印尼、马来西亚等国
节目。
各国在有线电视费用收入的分配上一般采取接入网拿大头,干线网拿小头,节目公
司拿中头的方式。例如韩国将15%划为干线传送网使用费,32.5%给节目商,52.5%
给接入网。但是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也有其它各种不同的分配模式。例如美国家庭
影院将50%的订户费分给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同时还分配给有线电视系统一部分
。又如美国《发现》(DISCOVERY)有线电视节目提供商按每个订户10美分向有线
电视系统收取订户费。而美国TNT在1988年开播时是免费提供给有线电视系统的。
但是到1989年,TNT向有线电视系统收取的费用到了每个订户15美分,并在随后的
时间里一再提高。
一般而言,当一个有线电视节目提供商同时制作几套节目的时候,它会向有线电视
系统提出免费或廉价提供节目,条件是必须全部播出这些节目。与此同时,有线电
视系统运营商也会以各种借口向有线电视节目提供商压价。值得指出的是,当某个
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拥有某个有线电视节目提供商股份的时候,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但是,也有人担心这种关系会导致有线电视系统得到价廉质次的节目。
四、有线电视法关于竞争、公益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为了处理好有线电视的竞争与公益性的关系,各国均作出了有关的规定。例如美国
联邦通信委员会对横向整合的限制是,一个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拥有有线电视订户
的总数不得超过全国有线电视覆盖率的30%。此外,各国还制订了反对节目价格歧
视和保护节目供应商的政策,在促进节目竞争的同时减少节目供应商的经营风险。
对有线电视公益性的规定是各国有线电视法的重要内容。例如《美国联邦通信法》
第 611 条(a)款规定,政府在批准有线电视机构时,可以要求有线电视机构分配
一定数量的有线电视频道供教育使用。第 615 条(b)款第(2)项(A)要求:"
拥有 12 个或 12 个以下可用接入频道的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应传输 1 套合格的
当地非商业教育电视台的节目。" 同款第(3)项规定:"拥有 13 个到 36 个频道
的有线电视系统应至少传输 1 套以上 3 套以下的合格的当地非商业教育电视台的
信号。同条(e)款规定:"拥有 36 个以上频道的有线电视系统,应传输 3 套合
格的当地非商业教育电视台信号。"同条(i)款规定,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在传输
当地非商业教育电视台的信号时,不得接受货币支付或有价约因。
美国政府还在有线电视领域开展了"有线教室"( Cable in the Classroom)和"有线
电视系统的高速教育连接"(Cable's High Speed Education Connection)等项目。
要求地方有线电视公司为全国 50 个州的 7.8 万所学校免费提供连接,为它们提
供无广告节目,并要求有线电视在其光缆所经之处无偿进入学校和图书馆,免费提
供高速因特网接入等。
此外,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视频节目的字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从2000年起,视
频节目中字幕的数量从450小时开始,每两年增加450小时,到2006年作到除了特殊
例外的节目以外,全部节目都要带字幕。
根据1996年《美国联邦通信法》和《1992年有线电视法》,从1999年3月31日开始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不再有权对有线电视订户的投诉作出裁决。在1993年到
1999年的6年中,联邦通信委员会一共受理了18000订户的投诉,涉及5700个社区,
使4000万有线电视用户得到了1亿美元的经济赔偿。投诉主要涉及节目基本层所应
当包含的内容以及收费的标准等。
五、有线电视法关于广告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允许有线电视播出广告。只有少数国家例外,如菲律宾等国。
菲律宾政府认为有线电视不属于广播电视范畴,即不属于商业范畴,而是纯粹的公
益性事业,所以,政府禁止有线电视播放广告。直到《1996年有线电视法》以后,
才允许有线电视作广告。
其它国家如泰国、马来西亚等国至今仍然不允许有线电视播放广告。
此外,有些国家对广告的制作也有相关的规定,例如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政府要求
所有广告必须是国内制作的,并且必须有马来西亚制作的证明(MIM)。
六、有线电视法关于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保护
各国有线电视法对知识产权和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有线电视不得将转播的开路电视台节目进行录制。
2、 当地面电视台购买了某一地区某个节目的独家播映权后,该地区的有线电视台
不得播出这个节目。
3、 对播出的节目内容,有线电视网必须担负责任,有线电视系统或有线电视系统
运营商对播出的内容不担负责任。
4、 对于未经授权而截取有线电视信号的,各国都有类似的惩罚性规定,包括罚款
和吊销现有的任何营业执照。对于有线电视信号的定义是:信号含音视频、图文、
以及诸如数据等内容。该类规定不仅适用于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也适用于各个厂商
或分销商。
此外,对于未经授权而使用有线电视设施的,各国均有严厉的惩戒规定。
七、有线电视法关于"开放视频系统"(OVS)的规定
"开放视频系统"是英文"Open Video System"一词的缩写,意思是通过电话线在某
一个地区开展视频服务。根据《美国联邦通信法》的规定:
(1) 电话公司可以从事"开放视频系统"服务,但必须是双向的服务。
(2) 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不得从事"开放视频系统"服务。
(3) 有线电视运营商从事"开放视频系统"服务的特殊情况是:
(A) "开放视频系统"服务运营商允许地方有线电视运营商从事"开放视频系统"服
务。
(B) 当某一地方的有线电视订户低于1.7万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可以从事"开
放视频系统"服务。
八、有线电视法关于对外资与外来节目的政策
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对外资进入本国有线电视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
《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01条(b)规定,"不得将广播电视执照或电信业务执照颁
发给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占有25%以上股份的任何公司。"菲律宾是亚太
地区唯一采用的美国广播电视模式的国家,但是同样禁止外国人进入广播电视业,
广播电视台和有线电视网必须100%为菲律宾人所拥有。马来西亚的媒介所有权仅限
马来西亚国民,外资上限为30%以内。韩国的有线电视干线网由国家投资建设,允
许外商投资,但是股权限制在15%以内。
值得提及的是匈牙利和新西兰,这两个国家目前实行了有线电视私有化。匈牙利有
线电视公司(KABELKOM)由时代华纳、美国西部公司和联合国际控股公司共同拥有
,形成了美国在匈牙利开办有线电视的局面。新西兰在1991年以前对外国人持广播
电视股上限的限制是15%,1991年取消了这个限制。与此同时,广播协会解体,实
行媒介私有化。
在对待外来节目上,除了美国以外,各国都对国外节目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韩国新闻通信部1997年6月12日规定,禁止有线电视台转播外国卫星节目。印度政
府1997年7月16日发表文件,禁止接收直播卫星电视节目,同时外来节目入境必须
经由国内有线电视机构管理。伊朗议会1995年作出决议,要求拆除国内已有的70万
碟形天线,并规定,无论无线使用者还是进口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被罚款1700美元
。1996年12月22日,越南政府总理第877号决定,对收看境外节目予以限制,由文
化部审批卫星设备许可证。
不仅第三世界国家对外来节目持限制态度,许多西方国家也对外来节目,尤其是美
国节目,持限制态度。法国的前文化和传播部长雅克·兰说:"我们这些国家过于
消极地接收来自外部图象的入侵,被这些图象所淹没。这些外来节目破坏了被入侵
国家的文化,而且企图强迫全世界接收一种统一的生活方式。"加拿大则明确提出
,对美国的电视节目予以抵制以保护加拿大文化的特性。
九、有线电视法对有线电视发展提供的保障
各国有线电视法都将有线电视作为特殊行业对待,并制订了促进有线电视发展的规
定。例如《美国联邦通信法》规定,有线电视是特殊行业,不允许其它行业,包括
电信行业,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有线电视业。第310条(d)规定,"除非经联
邦通信委员会批准,广播电视执照、建台批准书以及其它附带的权利均不得转让或
做私自处置,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也不得通过拥有该种执照
或批准书的公司的控制权而使该种执照或批准书得以转移。"
日本有线电视法规定,开办有线电视业务需要依照有线电视法向有关部门申办执照
,任何产业不得兼营有线电视业务,否则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在其它国家的有线电
视法中也都有类似的内容。
此外,各国有线电视法还禁止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相互合并。例如《美国联邦
通信法》第652条(a)、(b)、(c)款分别规定禁止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相互购买
,禁止在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之间成立合资公司,以及禁止电话公司和有线电
视公司相互拥有对方10%以上的经济权益或管理权益。
在禁止电话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相互拥有对方10%以上的经济权益或管理权益方面
的例外情况是:在双方同时覆盖的边远地区,人口少于35,000,则双方可以拥有对
方10%以上的经济或管理权益。
十、AT&T 兼并 TCI的法律问题
一个电话公司竟然要靠收购有线电视公司来经营电话服务。这是怎么回事呢?
AT&T 兼并 TCI的法律根据是《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10条(d)款。该款规定,"任何
形式的广播电视执照及其权利都不得转让或进行私下处置,须向联邦通信委员会申
请,在联邦通信委员会确认公众的权益得到保证后,重新予以颁发。"同款还规定
:"除非经联邦通信委员会批准,广播电视执照、建台批准书以及其它附带的权利
均不得转让或作私自处置,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无论是自愿或非自愿,也不得通过
拥有该种执照或批准书的公司的控制权而使该种执照或批准书得以转移。"《美国
联邦通信法》第257条第(a)款着重指出:"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生效的15个
月之内,联邦通信委员会将作出规定消除市场准入障碍,以便使其它企业和小公司
得以进入电信和信息领域,得以拥有设施,得以提供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AT&T 兼并 TCI的起因是由于贝尔地方电话公司的高额入网费使AT&T不能经营本地
电话。虽然美国政府因为贝尔地方电话公司拒不执行FCC的标准而不准其经营长途
电话,但是贝尔地方电话公司誓不让步。因此,AT&T只好兼并TCI,使用有线电视
网开展地方电话业务。
AT&T 兼并 TCI的理由是"电话的地方垄断尚没有打破。"(AT&T主席董事长迈克尔
· 阿姆斯特朗1998年11月2日在华盛顿市有线电视俱乐部会议上的讲话。)
美国1996年修改《美国联邦通信法》主要是为了解决电信市场的开放问题,而不是
开放包括广播电视在内的通信市场。由于实际上已经有一部分有线电视公司已经提
供了电话业务,所以许多用户对电话公司的不满就转化为投向有线电视公司的怀抱
,与有线电视公司签定电话服务合同。例如MEIAONE就在亚特兰大和洛杉矶的HFC上
开办了线路交换电话服务,使用朗讯的5ESS交换机来转接电话。
AT&T为了达到与TCI合并的目的,承诺了"公共所有权"以及合并后AT&T不占有TCI的
媒介公司的股份。AT&T兼并TCI,并没有开展诸如IP电话那样的新技术,而是通过
有线电视网络开展与"电话公司提供的交互式业务"相同的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AT&T 兼并 TCI并不是行业之间的兼并,而是产业间的兼并。兼并
后,AT&T不再是单一的电信公司,而是三个公司,即电信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和因
特网公司。电信与有线电视的经营仍然被区分开,即电信市场是放开的,而有线电
视,至少从目前来说,是不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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