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unication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ormouse (出征 V 号带飘扬), 信区: Communication
标  题: 世贸组织的广电网政策以及各国的广电网定位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24日10:10:39 星期天), 站内信件

世贸组织的广电网政策以及各国的广电网定位 

作者:马庆平 编写 2001-05-28 09:20:05.0 点击数:761 


------------------------------------------------------------------------
--------

  广电网的文化特性,使得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没有就视听文化产品贸易问题达成
协议。WTO总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的官员在谈到法国等国与美国展开的文化问题的
争论时说:“WTO是一个国际经济组织。但是,这个组织对于各国提出的有关保护
本国文化利益的问题,持积极支持的态度。” 
1995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召开了多次文化问题圆桌会议。与此同时,在
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的倡议下,成立了国际文化政策协调网,成员有不包括
美国在内的48个国家。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国外文化产品的流入以及信息图像在
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威胁了本土文化的价值观、传统和生活方式。媒体所有权的
集中以及许多国家面临国外媒体强势竞争,将使本土文化资源被外来文化打包,或
被外来文化商品化,导致本国文化利益和经济利益都被转移到国外。 

就文化保护问题,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如下的相关条款: 

1、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的规定—— 
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的开放范围,指不包括广播、电影、电视在内的,文化交流
、文艺演出、娱乐、新闻、图书馆、体育服务等。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普遍例外的规定—— 
某签约国为了保护本国文化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不一致
。 
3、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附则》第2条(适用范围)(b)款指出:“涉及电信
市场开放的本附则将不适用于签约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或无线传输手段。” 

  由于考虑到广播电视网强烈的文化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所以各国都将它作为
一种特殊的产业来对待。 

  1984年,美国首次制订了有线电视法,第一次明确了有线电视不是电信公司或
公用事业,而是媒体。同时,美国法律规定,广播电视网的执照不得发给非美国人
,外资超过25%的企业不得参股广播电视网。 

  美国联邦通信法第621条(c)款规定:“由于有线电视提供的是有线电视服务
,因此,不得将之作为电信公司或公用事业管理。” 

  法国的广播法规定,法国广播电视局在国内外的作用主要是“满足公众对消息
、文化、教育和娱乐的需求”。法国广播电视局是个“具有工商业性质的国家机构
”,换言之,是个国有化的特殊企业。 

  与此同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将广播电视网作为防止外来不良文化入侵的工
具。例如在《印度1995年有线电视网(管理)法》的引言中有如下一段文字: 

  “由于过去几年中,我国有线电视网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外有线电视网的
节目通过卫星传播到我国。从许多方面来看,国外的卫星节目是对我国的文化入侵
。因为这些节目的内容全部是西方化,是与我们的文化和生活方式相抵触的。因此
要通过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不使那些我们不想看到的节目未经检查就传播给受
众。” 

  新加坡政府明确规定:禁止直接利用卫星接收境外节目,所有境外节目必须经
过有线电视网,再传送到千家万户。其中,新闻类节目滞播期为数分钟,电视剧类
节目的滞播期为2天左右。 

  马来西亚与韩国都是通过有线电视把外来节目转发到寻常百姓家。电视节目分
成适合成人的节目、适合儿童的节目等。这些国家把有线电视作为对境外节目的“
过滤器”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在世界贸易组织今后的服务贸易谈判中,“文化例外”这个在乌拉圭回合产生
的词汇将继续具有生命力。“文化例外”与文化多样性将继续是世贸谈判的原则。
 
--
  

    I am dormouse.    我是睡鼠
    too lazy.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dormouse.hit.edu.cn]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15.38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