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unication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dormouse (出征 V 号带飘扬), 信区: Communication
标  题: 美国网络立法概览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23日11:02:28 星期六), 站内信件

国网络立法概览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网络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尽管自90年代初期即开始出现有关
网络案例,但直到1996年和1997年,美国的网络法律体系才开始形成并逐渐发展和
完善。

1996年2月1日,国会通过《通信法(1996)》(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该法系美国《通信法(1934)》的全面修订,对竟争的根本原则,本地和长途电
话、有线电视、广播和通信设备制造等整个通信产业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
是美国通信产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1996年2月8日,总统克林顿签署《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CDA)。但在其生效后几分钟,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即向费城联邦法院提出
起诉,认为该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1997年6
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定CDA违宪,该法被宣布即刻废止。

1996年10月11日,国会通过《计算机反欺诈和滥用法(修订)》(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该法初次颁布于1986年,主要目的是惩处计算机欺诈和
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被称为惩治计算机黑客犯罪的里程碑。曾进行过多次修
订或补充。

1997年7月1日,白宫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作为划时代的政策性文件,
该报告阐述了美国政府在建立全球电子商务基础结构上的原则立场,对国际互联网
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报告对电子商务提出了五项一般原则,包
括(1)民间主导发展;(2)政府对电子商务应避免设立不成熟限制;(3)政府
只在必要时介入,并应着眼于支持与加强可预见的电子商务实际环境,还须顾及法
令的简明与一致性;(4)政府须认清国际互联网的性质;(5)制定有关的电子商
务法令,须着眼于便利全球贸易。

1997年12月16日,国会通过《禁止电子偷窃法》 (No Electronic Theft Act )
,扩大了版权侵权的刑事责任范围,即尽管侵害版权者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收益,
仍有可能面临严历的刑事处罚。软件出版商和娱乐产业支持这项法案,而许多科学
家则持否定意见。

1998年10月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 (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以限制未成年人访问国际互联网上的成人内容。有人称其为“
《通信规范法》之子”,因为该法案完全是因为《通信规范法》被最高法院裁定为
违宪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网络色情的影响。

1998年10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国际互联网免税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8, ITFA),规定将在三年内不对电子商务课税,以鼓励人们利用科技
发展从事商务往来,促进在线交易的持续成长。

1998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对网络上的软件、音乐、文字作品给予了新的保护,并且将对
破坏著作权法的技术绳之以法。

1999年10 月13 日,美国司法委员会批准了《电子签名法》和《反域名抢注法》。
前者确认电子签名的合同与书面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后一个法案则保护公司
商标不受到恶意注册域名行为的损害。

2000年2月,美国政府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UETA)。按照这一法律,电子签名将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该法案系对现有合同法的一种补充。UETA实施后,合同法中的各项规定将同
样适用于电子签名。 

除上述成文法外,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审理的大量计算机网络相关案件,构成了其
网络法律体系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成文法与案例法相结合而形成的相对完善
的法律体系,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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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o lazy.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dormouse.h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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