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nomics 版 (精华区)
作 家: dk (对抗) on board 'Economics'
题 目: 股票知识讲座---(19)
来 源: 哈尔滨紫丁香站
日 期: Thu Oct 30 16:48:00 1997
出 处: qgx@indy2.DQSWU.EDU.CN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
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
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
本公司的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 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 以
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
益及其他财务状况。(5)关于重整的意见。(6)申请人的姓
名 住址及申请资格。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
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请书后,在裁定之前,可先
取以下措施:(1)冻结公司财产。(2)限制公司业务。(3)
限制公司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4)中止公司破产、 和解
或强制执行等程序。(5)禁止股票转让和发放债券。(6)停
止有关管理人员的调动,冻结有关人员财产。
法院在裁定以前应调查核实公司的业务财产。若核准
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则裁决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决作出
后,法院需要取以下几项措施:(1)开具重整裁定书, 并
通知主管机关。(2)洗派重整监督人。(3)选任重整人。(4)
公布清理公告,送达股东及全权人。
公司重整一经法院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可以根据以下理由
驳回公司的重整申请。(1)申请程序不合法。(2)公司未依
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3)申请书所列事项不实。(4)
公司已无经营意义。
公司在重整期间,公司权力移交重整人,停止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重整人负责经营公司业务,
管理公司财产,拟订和执行重整计划,召集重整后的股东
大会,向法院申请作重整后的裁定。
重整人由法院委派,一般是董事,但法院认为不适当
时,可从债权人或股东选派。
由法院选派监督重整人执行重整职务的人为重整监督
人。重整监督人具有监督权、关系人大会召集权。申请解
任重整人权等权限。
关系人会议是重整债公人及股东为参与重整程序所组
成的法定的议事机构,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
关系人会议由法院决定召集,以后的关系人会议由重整监
督人召集,开会时重整监督人任会议主席。
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重整关系人,应出席关系人会议,
重整人列席会议,并就重整问题接受咨询。关系人会议的
主要内容是:听取重整报告,审议及表决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批订,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
提交关系人会议审查。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报请法院审
经。
重整计划包括的内容有:(1) 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变
更。(2)经营方法的改变。(3)财产的处置。(4) 债务的清
偿方法及资金来源。(5)资产估价标准。(6)公司改组及章
程变更。(7)职工的裁减与调整。(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
重整计划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执行。发
重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重整监督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
重整人职务,另行委派。
重整计划完成后应召集股东大会,宣布重整完成,并
报请法院作重整裁定。
重整完成后产生如下效力:(1) 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
分,除依据理整计划转移给重整后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
分自动消除。(2) 股东股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失
去权利。(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 强制执行及
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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