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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rainy (机器猫), 信区: Economics
标 题: 第三章 论对其贸易的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6月14日10:27:02 星期四), 站内信件
那些国家的各种货物的输入所加的异常限制
第一节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
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例如,西利西亚的细竹布
,缴纳了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本国消费;但法国的细葛布及细竹布,
却除了输入伦敦港落栈以待输出以外,便禁止输入。法国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税
,亦较葡萄牙或任何其他国家葡萄酒为重。依照1692年所谓输入税,一切法国商品
,都须缴纳其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但其他各国的货物所纳的税,却大部分要
轻得多,很少超过百分之五。诚然,法国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此限,
但此等商品,却依照别项法律或这个法令的特殊条款,缴纳别种苛重的税。1696年
,又认为此百分之二十五,还不够阻止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
货物再课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大桶课新税二十五镑并对法国
醋每大桶课新税十五镑。法国货物从未省免税则上列举的各种货物或大部分货物必
须缴纳的那些一般补助税或百分之五税。要是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
也计算在内,作为全部要缴纳的补助税,那就课有那些补助税的五种。因此,在这
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须负担百分之七十五的税。
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所以,课它们以这样重的税无异禁止其输
入。我相信,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苛重的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造品上,虽
然我不知道它所课的税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
一切公平贸易,使法国货物运至英国,和英国货物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我在
前章所考察的有原则,发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独占精神;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则
,却发源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因此,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
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确对法国有利,我们亦不能因
此便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总差额
,将因此种贸易而愈不利于英国。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廉物美,其
麻布则比德意志的麻布价廉物美,那末英国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以向法
国购买为有利,以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为不利。从法国每年输入的货物的价值,
固将大增,但因同品质的法国货物较廉于葡萄牙、德意志二国货物,故全部输入品
的价值必减少,而减少的数量,则与其低廉程度相称。即使输人的法国货物完全在
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所输入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输到其他国家去作有利的贩卖
。这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有同等价值的回程货。人
们关于东印度贸易所常说的话,对法国贸易也可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有
大部分是用金银购买,但由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输出,所带回到本国来的金银,比
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现在,荷兰最重要贸易部门之一,就是运法国货物到欧
洲其他各国。英国人饮的法国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兰及西兰输入。如果英
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在输入时与欧洲其他各国缴纳同样的税,并在输出时收
回,那末英国可能就会分享到那对荷兰说来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
第三,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依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
利,即何国输出的价值最大。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根据由个别营业
家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偏见与敌意。在这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涨
簿与汇兑情况。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所评的价,有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
家都认为那是很靠不住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
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了。反之,购买巴黎汇票,若须在伦敦给付汇水,据说那就显
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因此,伦敦必须以一定差额
的货币送往巴黎。因为输出货币既招危险,又很麻烦,并须给付费用,所以代汇者
要求汇水,汇兑人亦须给付汇水。据说,这两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
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通情况的支配。由甲都市输入乙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己都
市输出到甲都市的数额,由己都市输入甲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甲都市输出到乙都
市的数额,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可以抵消。但若甲方从乙方输入的价值大于甲方向
乙方输出的价值,则甲方负乙方的数额必大于乙方负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不能互
相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况,既标示两地
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亦必然标示两地间输出与输入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
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输出输入普通情况的支配。
可是,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可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但亦
不能因此便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若有利于一个地方,贸易差额亦即对它有利
。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一般情况,而
常受两地间任何一地对其他各地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譬如,英国购买了汉堡
、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要是常以荷兰汇票支付货物代价,那末英荷间债务与债
权的普通状态,即不完全受这两国间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而却受英国对那些
其他地方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影响。在这场合,即使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远
远超过英国每年从荷兰输入的价值,即使所谓贸易差额大有利于英国,英国每年仍
须输货币到荷兰去。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汇兑的一般情况,亦不能充分表示,汇
兑的一般情况如果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那末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亦对它有利
。换言之,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
极不相同,所以,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决不能根据汇兑的
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照英国造币厂标准,包含若千盎斯纳银,而
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
好相等,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
为你付了汇水,并说汇兑对英国不利,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
人们就认为你得了汇水,并说汇兑对法国不利,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常常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
各国通货的磨损程度和削剪程度,低于标准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国通用铸币
与他国通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并不看各自应含的纯银量,而却看各自实含的纯银量
来定。在威廉王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荷间的汇兑,依照普通计算法,按照各自造
币厂的标准,要英国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国当时通用铸币的价值,据朗迪斯调
查研究所得,却低于其标准价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
计算法,虽是那么大不利于英国,实则有利于英国。实际上在英国支付较小量纯银
,所购得的汇票,却可在荷兰兑得较大量纯银。被想象为付了汇水的人,实际上可
能得了汇水。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小得多,而法
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间的汇
兑,据计算,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若未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则真实的汇兑
便可对英国有利。而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第二,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国家,则由私人支付。在后一
场合,持银块往造币厂铸造的,不仅要支付铸币的费用,有时还要给政府提供若干
收入。在英国,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标准银至造币厂,你可取
回六十二先令,内合同样的标准银一磅。在法国,铸币须扣除百分之八的税,这不
仅足够支付造币费用,而且可给政府提供小的收入。在英国,因铸造不收费,故铸
币的价值,绝不可能大大超过铸币内含的银块量的价值。在法国,工价增加铸币的
价值,正象工价增加精制金银器皿的价值一样。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一定数
额法国货币,比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必须支付更多
的银块或商品来购买它。所以,这两国的铸币,虽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
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英国货币,未必就能购买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
币,因而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这货币额的汇票。如果为购买一张汇票,英国所
支付的超额货币,恰好补偿法国铸币费用,那末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就是平兑。
债务与债权自可互相抵消,虽然按照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大有利于法国。如果为
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货币,少于上述数额,那末两国间的汇兑,事实上有
利于英国,虽然按计算对法国有利。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们所谓银行货币
兑付外国汇票;但有些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勒格亨等地,则以当地
通用货币兑付。所谓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有更大价值,例如
,阿姆斯特丹银行货币一千盾,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通用货币一千盾有更大的价值
。二者间的差额,被称为银行的扣头,这在阿姆斯特丹,一般是大约百分之五。假
设两国通用的货币,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一国以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
,另一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外国汇票,这两国间的汇兑,即使事实上有利于以通用
货币兑付的国家,但按照计算,仍可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这好比两国间
的汇兑,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按照计算,仍可
有利于以较良货币兑付的国家,其中理由,正相类似。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对阿
姆斯特丹,对汉堡,对威尼斯,我相信,对一切其他以所谓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
伦敦的汇兑,按照计算,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我们不能因此便断言,这种汇兑事
实上对伦敦不利。从金币改铸以来,甚至与这些地方通汇也对伦敦有利了。对里斯
本,对安特卫普,对勒格亨,我相信除了对法国,伦敦对欧洲大多数以通用货币兑
付汇票的地方,按照计算,其汇兑大都对伦敦有利;事实上,大抵也是这样。
顺便谈谈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
象法国、英国那样的大国,其通货几乎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因磨
损、剪削或其他原因,而其价值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可通过改铸有效地恢复通
货的旧观。但是,象热那亚、汉堡那样的小国,其通货很少全由本国铸币构成,一
定有大部分是由它的居民常常来往的各邻国的铸币构成。象这样的国家,通过改铸
,只能改良其铸币,未必能改良其通货。这种通货,因其本身性质极不确定,一定
数额的这种通货,价值亦很不确定,故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低于其实际价值。所以
,如果这种国家以这种通货兑付外国汇票,其汇兑就一定对它大为不利。
这种不利的汇兑,必然使商人们吃亏。为作救济,这样的小国,一经注意到了
贸易的利益,为使商人们不吃亏,往往规定,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得以通
用货币兑付,只许以一定银行的银票兑付或在一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是
靠国家的信用,并在国家的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其兑付汇票,势须完全按照国家的
标准,以良好的真正的货币兑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
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为了这目的而设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
了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优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的大
小,视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的大小而定。据说,汉堡银行的贴水,一般
约为百分之十四,这百分之十四,乃是国家标准良币与由邻国流入的损削低价劣币
二者之间被认为应有的差额。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大量剪削磨损的外国
铸币,使阿姆斯特丹通货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约低百分之九。在这情况
下,新出的良币,往往是一经铸造出来,即被溶解,或被输出。拥有大量通货的商
人,不能常常找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汇票;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变
得不确定,尽管有了若干防止这种不确定性的法规。
为了纠正这种不利情况,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全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
。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接受本国轻量的磨损了的铸币,除了在价值中扣
除必要的鼓铸费和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此小
额费用以后,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账簿上,作为信用记入。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
币,因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按照造币厂标准,故常有同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内在
价值又大于通用货币。同时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六百盾以上的汇
票,都得以银行货币兑付。这种规定,马上就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由
于有这种规定,每个商人,为了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不得不与那银行来往。这
必然会引起对银行货币的需要。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产生的增加
价值外,还具有几种别的优点。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
特丹市,对它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用不着计算,也用不着冒风
险由一个地方运至另一个地方。因为它有这种种优点,似乎自始就产生了一种贴水
;大家都相信,所有原来储存银行内的货币,都听其留在那边,谁也不想要求银行
支还,虽然这种存款在市场上出售,可得到一项贴水。如要求银行支还,银行信用
的所有者就会失去此项贴水。新由造币厂造出的先令,既不能在市场上比普通的磨
损了的先令购得更多的货物,所以,从银行金柜中取出来归入私人金柜中的良好真
正货币,和通用货币混在一起,就不易辨认,其价值就不高于通用货币。当它存在
银行金柜时,它的优越性是大家知道而且是确认的。当它流入私人金柜时,要确认
它的优越性,所付代价要大于这两种货币的差额。此外,一旦从银行金柜中提出来
,银行货币的其他各种优点,亦必随着丧失。安全性丧失了,方便的安全的移让性
丧失了,支付外国汇票的用处亦丧失了。不仅如此,要不是预先支付保管费,就不
可能从银行金柜提出货币来。
这种铸币存款,或者说银行必须以铸币付应的存款,就是银行当初的资本,或
者说就是所谓银行货币所代表的那种东西的全部价值。现在,一般认为,那只是银
行资本的极小的一部分。为了便利用金银条块进行的贸易,这许多年以来,银行采
取的办法是对储存金银条块的人付给信贷。这种信贷,一般比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
格约低百分之五。同时,银行绘与一张受领证书或收据,使储存金银条块的人或持
证人得于六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取回所存金银,条件是将等于那笔信贷的银行货币交
还银行,并给付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白银)或千分之五十(如果存的是黄金
)的保管费。但同时又规定,若是到期不能作此种支付,则所存之金银条块即按收
受时的价格,或按为此而付给信贷时的价格,归银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储金保管费
,可以看作是一种仓库租金。至于金的仓库租金,为什么要比银的仓库租金高得那
么多,也有几种不同的理由。据说,金的纯度,比银的纯度更难确认。比较贵重的
金属,比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损失亦比较大。此外,银是标准金属,据说
,国家的意图,是鼓励以银储存,不怎么鼓励以金储存。
金银条块的价格比通常略低时,其储存最为普遍,到价格腾贵时,则往往被提
出。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这好比最近金币改铸以
前英格兰的情况,理由亦相同。其差额,据说一般为每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银
八盎斯,其中包含纯银十一分合金一分。对于这样的银(在被铸为外国铸币时,其
成色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确认,例如墨西哥银圆)的储存,银行所给的价格,即
银行所给的信贷,则为每马克二十二盾;造币厂价格约为二十三盾,市场价格则为
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币厂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
之三。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及市场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个
人一般可为了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而出售其受领证书。金
银条块的受领证书,几乎常有若干价格。所以,坐待六个月期满,不把储金提出来
,或忘记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干分之五十的保管费,而获取另六个月的新受领证书
,以致银行得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已有,却是极不常有的现象。但是,这现
象虽不常有,但亦有时发生,而在金的场合又比银的场合较常发生,因为银的保管
费较轻,金则因为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亦须支付较高的仓库租金。
由储存金银条块而换得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的人,在其汇票到期时,以银行信
用兑付。至于受领征书是出卖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怎
样的判断。但此种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大都不会长久保留亦无长久保留的必要。
有受领证书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老是发现有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
普通价格购买;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发现有同样多的受领
证书,让他购买。
银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领证书持有者,是银行的两种不同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
者,不把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一定数额银行货币,给与银行,就不能提取受领
证书上所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
购买银行货币。但有银行货币的人,若不能向银行提出受领证书,表示自己所需要
的数额,他亦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受领证书,他亦得向有受领证书
的人,购买受领证书。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银行货币,其实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
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百分之五。所以
,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贴水,并不是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
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受领证书,其实亦就是
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
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为购买受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亦同样是为
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受领证书的价格及银行货币的价格合起来,便构成金
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既给予银行信用,也发给受领证书,但这种
受领证书,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以值三盾三
斯泰弗的达克通存入银行,所换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或者说比流通价值低了百分之
五。银行虽亦同样发给受领证书,使持票人得在六个月内任何时候,支付千分之二
十五的保管费,提出存在银行的达克通,但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不能在市场上售得
什么价格。三盾银行货币,虽大都可在市场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后,
可得到达克通的完全价值,但由于在提出以前,须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
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假若银行贴水,降为百分之三,这种受领证书便
可在市场上售得若干价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点七五了。但现令银行贴水,大都在
百分之五左右,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听其满期,或者象人们所说,听其归银行
所有。至于储存金达克所得的受领征书,就更常听其满期,因为其仓库租金为千分
之五十,尤为昂贵。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存听其归银行所有时,银行往往可得利
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远保管这种储存物的仓库租金。
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然是很大的。受领证书已经过期的银行货
币的数额,必定包含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据一般假设,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自
从第一次存入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想要调换新的变领证书,或把储金提出,因为根
据我们上面举出的种种理由,那就无论采用那两方法中任何一个,都必然是有损失
的。但这数额无论是怎样大,在银行货币全额中所占的部分,据假设是很小的。阿
姆斯特丹银行,过去好几年来,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却是很
少过期的,或很少照一股所说归银行所有。比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银行货币或银行
账簿上的信用,都是过去好几年来,由金银条块商人不断储存、不断提取而创立的
。
没有受领证书,即不能向银行有所要求。证书过期的那比较小量银行货币,和
受领证书还是有效的那比较大量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所以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
额虽很可观,但决没有某一特定部分银行货币永远没有谁来要求。银行不能为同一
事物而对两个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在未购得受
领证书以前,决不能要求银行付款。在平静的时候,他要按照市场价格购得一张受
领证书,毫不困难。这种价格,和根据受领证书有权向银行提取铸币或金银条块能
在市售卖的价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在国难时期,情形就两样了,例如,1672年法兰西人侵入时,银行货币所有
者都想从银行提出储金,归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这种需要,可能非常
地提高受领证书的价格。有受领证书的人,可能作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领证书所
记明的银行货币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却要求百分之五十。知道银行组织的敌人
,甚至会把一切受领证书收买进来,以防止财宝搬出。一般认为,在这非常时期,
银行会打破只对受领证书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规。无银行货币但有受领证书的人,一
向必定只领取了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储金价值的百分之二或三。所以,有人说,在
这场合,银行定会毫不迟疑地以货币或金银条块,对有银行货币记在银行账簿上但
无受领证书可向银行提取储金的人支付完全的价值;同时,对于有受领证书但无银
行货币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三,因为这个数目,在这个时候,已经是他们所应得的
全部价值了。
即在平常和平静的时候,受领证书持有者的利益在于减低贴水,借以较低价格
购买银行货币(从而以较低价格购买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银条块),
或以较高价格把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并望提取金银条块的人;受领证书的价格
,一般等于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及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之
差。反之,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益,却在于提高贴水,借以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
或以低价购买受领证书。这样相反的利害关系,往往会导致投机买卖的欺诈行为。
为防止这种欺诈,近数年来银行决定,不论什么时候,卖出银行货币换取通货要贴
水百分之五,而再度买进银行货币,要贴水百分之四。这种决定的结果,贴水不能
上升到百分之五以上,亦不能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二者市场
价格间的比例,不论什么时候,都很接近它们固有价值间的比例。但在未有此种决
定以前,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高低不一,按照这两种相反利害关系对市场的影响
,有时贴水上升到百分之九,有时又下跌而与通用货币平价。
阿姆斯特丹银行宣称,不以储金任何部分贷出;储金账簿上每记下一盾,即在
金库内,保藏等于一盾价值的货币或金银条块。受领证书尚未失效,随时可来提取
,而事实上不断地流出和流入的那一部分货币与金银条块,全保藏在金库内,不容
致疑,但受领证书久已满期,在平常和平静时候不能要求提取,而实际上大概在联
邦国家存在的时期内永远留在银行里的那一部分资本,是否亦是这样,却似乎有疑
问。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银行货币即有一盾金银存在银行金库里这一信条
,在各种信条中总算是奉行最力的了。阿姆斯特丹市作了这个信条的保证人。银行
归四个现任市长监督,这四个市长每年改选一次,新任的四个市长,比照账簿,调
查银行金库,宣誓接管,后来,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点交给继任的人。在
这真诚的宗教国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废。有了此种更迭,对于一切不正当行为,似
乎有了充足的保障。党争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过许多次革命,但在这一切革命
中,占优势的党派,都没在银行管理那一点上攻击他们前任的不忠诚。对于失势的
党派的名誉与信用,再没有第二种事情比这种攻击有更深刻的影响的了;如果这种
攻击真有根据,我们可以断言,那是一定会提出来的。1672年,当时法王在乌德勒
支,阿姆斯特丹银行付款迅速,以致无人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当时,从银行金
库中提出的货币,还有些曾为银行设立后市政厅大火所烧焦。这些货币,必定是从
那时候起,即保存在银行金库内的。
这银行的金银总额究竟有若干,老早就成为好事者臆测的问题。但关干这总额
多少,只能推测。一般认为,与这银行有账目来往的人,约有二千;假设他们每人
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镑的价值(那是最大的假设),那末银行货币总额,因而,银行
金银总额,便大约等于三百万镑,以每镑十一盾计算,就大约等于三千三百万盾。
这样一个大数额,足以经营极广泛的流通,但比一些人关于这总额夸大的臆测,却
小得多。
阿姆斯特丹市从这银行获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谓仓库租金,凡第一次与银
行开来往账户的,须纳费十盾;每开一次新账,又颌纳费三盾三斯泰弗;每转一次
账,须纳费二斯泰弗;如果转账的数目不及三百盾,则须纳六斯泰弗,以防止小额
的转账。每年不清算账目二次的,罚二十五盾。转账的数目如果超过了储存的胀目
,须纳费等于超过额的百分之三,其请求单亦被搁置。据一般人设想,银行由受领
证书满期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在有利时出售,亦获得不少利润。此外
,银行货币以百分之五的贴水卖出,以百分之四的贴水买入,亦给银行提供利润。
这些不同利得,大大超过支付职员薪俸和开支管理费用。单单储存所纳保管费一项
,据说等于十五万盾至二十万盾的年纯收入。不过,这机关设立的目标,原来不是
收入,而是公益。其目的在干使商人不至因不利的汇兑而吃亏。由此而生的收入,
是不曾预料到的,简直可以说是一种意外。我为了要说明,为什么理由,用银行货
币兑付的国家和用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其汇兑大都似乎有利于前者,而不利于后
者。不知不觉地说出了冗长的题外话,现在,我该回到本题。前一种国家用以兑付
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总是不变,恰与其造币厂标准相符;后一种国家用以兑付
汇票的货币,其固有价值不断变动,而且几乎都多少低于其造币厂标准。
第二节根据其他原则,这种异常的限制也不合理
在本章的前节,我竭力说明,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理,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
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货物的输入,也不必加以异常的限制。
然而,此种限制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所根据的整个贸易差额学说,是再不合
理不过的。当两地通商时,这种学说认为,如果贸易额平衡,则两地各无得失;如
果贸易额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损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称。但这
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象我后面所要说明的那样,奖励金与独占权,虽为本国利益
而设立,但由奖励金及独占权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不利,而且事实上常是
这样。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进行的两地间的贸易,虽未必对两地同样
有利,但必对两地有利。
所谓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释,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
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地贸易额平衡,而两地间的贸易,全由两国国产商品的交换构成,那末
在大多数场合,它们不仅都会得利,所得利益而且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这样,各为
对方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个市场。甲方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
而投下的资本,即在一定数目居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或生计的资本,将由乙
方补还;乙方投下的这种资本,将由甲方补还。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
将间接从另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其价值又被假设相
等,则在大多数场合,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而且,
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国产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种分配而得的收入与生计
,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彼此互相提供的这种收入与生计,按照商务来往大小的比
例,有多有少。若彼此每年都等于十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所提供的,亦为十万
镑的年收入;若等于一百万镑,则彼此给对方居民提供的,亦为一百万镑的年收入
。
设甲乙两国间的贸易,是属于这样的性质,即甲国货物输至乙国的纯为国产商
品,乙国输至甲国的回程货则纯为外国商品,那末,在这假设下,两国的贸易额,
仍被认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偿付。在这场合,两国仍然享有利得,但利得的
程度不同;从这种贸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居民。比方说
,英国从法国输入的,纯为法国所生产的国产商品,但英国却没有法国所需要的商
品,每年不得不以大量的外国货物如烟草与东印度货物来偿付。这种贸易虽可给两
国居民提供若干收入,但给法国居民所提供的收入,必多于给英国居民所提供的。
法国每年投在这种贸易上的全部资本,是在法国人民间分配的。但英国资本,只有
一部分,即用来生产英国货物备与外国货物交换的那一部分资本,是每年在英国人
民间分配的。其资本,有较大部分是用来补还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的资本,并对
这些遥远国家居民提供一种收入与生计。即使两国所投资本相等或几乎相等,但法
国资本的使用,给法国人民所增加的收入,要比英国资本的使用,所增于英国人民
收入的大得多。因为,在这场合,法国所经营的,是对英国的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
易;英国所经营的,是对法国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这两种国外贸易所生的不
同结果,已经在前面充分说明过了。
不过,两国间的贸易,也许既不能双方全为国产商品的交换,也不能一方全为
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一切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一部分是国产
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但是,国产商品占交换品最大部分而外国货物占交换品
最小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利得者。
假若英国用以偿还法国每年输入品的,不是烟草与东印度货物,而是金银,那
贸易额便被认为是不平衡的,因为不是以商品而是以金银偿付商品。其实,在这场
合,也象在前一场合一样,能给两国人民提供若干收入,不过给法国人民提供的,
比给英国人民提供的多。英国人民,必从此取得收入。为生产英国商品以购买金银
而投下的资本,即在英国一定人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的资本,必可因此而
补还,使其用途得以继续。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不减少英国资本总量,正如输出
等价值任何其他货物,不减少英国资本总量一样。反之,在大多数场合,都会增加
英国资本总量。只有其国外需求被认为大于其国内需求,而其回程货在国内的价值
大于输出品在国内的价值的那些货物才输到国外去。如果烟草在英国仅值十万镑,
但输往法国而购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却可值十一万镑,那末这种交涣,就可使英国
资本增加一万镑。如果英国以金十万镑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亦可值十一万
镑,则这种交换也就同样可使英国资本增加一万镑。在酒库中有值十一万镑葡萄酒
的商人,比在堆找中有值十万镑烟草的商人更富裕,同样也比在金柜中有值十万镑
的商人更富裕。他和其他二人比较,可推动更大的劳动量,并绘更多人民提供收入
、生计与职业。但国家的资本与其全体人民的资本相等,而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
动量,又等于这一切资本所能维待的劳动量。所以,一国资本及其每年所能维持的
劳动量,就大都会因此种交换而增加。为英国的利益计,与其用弗吉尼亚烟草或用
巴西、秘鲁金银,当然无宁用它自己的铁器及宽幅厚呢来购买法国葡萄酒。直接的
消费品国外贸易,总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有利。但以金银进行的迂回的消费
品国外贸易,并不比以其他货物进行的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不利。无矿产国每
年输出金银,不会使金银更容易干竭.正如无烟草国每年输出烟草,不会使烟草更
容易干竭。有资力购买烟草的国家,决不会长久缺乏烟草;同样,有资力购买金银
的国家,也决不会良久缺乏金银。
有人说,工人和麦酒店的交易,是一种亏本的交易,而制造业国和葡萄酒产国
间自然会有的贸易,也可以说有同样的性质。我却以为,工人和麦酒店的交易,并
不一定是亏本的交易。就此种贸易本身的性质说,其利益和任何其他贸易相同,不
过,也许比较容易被滥用。酿酒家的职业,甚至小酒贩的职业,与其他职业同是必
要的分工部门。工人所需的麦酒量,一般是与其亲自酿造,无宁向酿酒家购买;而
且,他若是一个贫穷工人,那末他购买麦酒,一般是与其向酿酒家作大量的购买,
无宁向小酒贩作小量的购买。倘若他是个贪食者,他可能购买过多的麦酒,正如他
可能购买过多的家畜肉;要是他想扮作一个翩翩公子,他可能购买过多呢绒布匹。
贸易自由,虽然可能被滥用,而且,有几种贸易自由,特别容易发生这种结果,但
无论如何,对干工人大众,这一切贸易自由,总是有利的。此外,有时有了由嗜酒
过度而荡产的个人,但似乎用不着担心会有这样的国家。虽然在每个国家,都有许
多人,在酒这方面所花费的超过他们资力所允许的程度,但有更多人,所花费的小
于他们资力所允许的程度。应该指出,根据经验,葡萄酒的低廉,似乎不是泥醉的
原因,而是节酒的原因。葡萄酒产国的人民,一般是欧洲最节酒的人民,例如西班
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对于普通日常饮食,人民很少过度使用。象
温和啤酒那样廉价的饮料,就是大花大用,也不能表现一个人的宽宏和好客。反之
,只在过热或过寒不能栽种葡萄树,因而葡萄酒异常稀少昂贵的国家,如北方民族
、热带民族(如几内亚海岸的黑人),泥醉才成为普遍的恶习。当法国军队,从法
国北部各省开拔至南部各省,即从葡萄酒昂贵区域开拔至葡萄酒低廉区域时,据说
,起初往往因见良好葡萄酒如此价廉新鲜而耽溺其中,但驻留数月之后。其中大部
分,便象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同样,如果把外国葡萄酒税、麦芽税、麦酒税、啤
酒税一律取消,或可使英国中下等阶级人民间暂时盛行泥醉风气,但不久也许就会
养成一个恒久的普遍的节酒习俗。现今,在上流社会即有资力消费最贵饮料的人中
,泥醉已经不是他们的恶习了。吃麦酒而泥醉的缙绅先生,极不常见。此外,葡萄
酒贸易在英国的限制,与其说为了要防止人民走入(如果可以这样说)酒店,无宁
说为了要防止人民,使其不能购买价最廉物最美的饮料。那种限制,有利于葡萄牙
的葡萄酒贸易,不利于法国的葡萄酒贸易。据说,对于我国制造品,葡萄牙人是比
较好的顾客,法国人是比较不好的顾客,所以,我们应当优待葡萄牙人,加以奖励
。据说,他们照顾了我们,我们也应当照顾他们。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居然成为一
个大帝国政治设施的原则。其实,只有小商人,才会把这种策略看作是对待顾客的
规则。至于大商人,不问这些小节,总是在价最廉物最美的地方购买他的货物。
依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一切邻国变得穷困。各国都嫉
妒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得,看作是他们的损失。国际通商
,家个人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保证,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
大源泉。王公大臣们反复无常的野心,在这世纪及前世纪,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
害,并不大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们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人间支配者的暴力与
不正,自古以来即是一种祸害。我认为,按照人事的性质,这种祸害是无法除去的
。至于不是亦不应该是人间支配者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们,其卑鄙的贪欲,其独占的
精神,虽也许不能改正,但要不让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却是极其容易的。
最初发明这种原则传布这种原则的,无疑是独占的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
人并不象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总在于而且
必然在于,向售价最廉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非常明白的;
费心思去证明它,倒是一种滑稽的事情。如果没有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自利的
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亦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这班商人和制造业
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正相反。象同业组合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
雇用其他人而只雇用他们自己一样,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自己保有国
内市场的独占权。因此,在英国,在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对干几乎一切由外国商
人输入的商品,都课以异常重税。因此,凡能输入本国,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切
外国制造品,都课以高的关税,或禁止输入。因此,对于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
国的那些国家,换言之,对民族仇恨异常激烈的国家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
的限制。
在战争或政治上,邻国的财富,虽对我国有危险,但在贸易上,则确对我国有
利益。在战时,敌国的财富,或可使敌国能够维持比我国强大的海陆军。但在和平
的通商状态下,邻国的财富,必使他们能够和我们交换更大的价值,必对我国产业
的直接生产物或用这种生产物购进来的物品,提供更好的市场。勤劳的邻近的富人
,和穷人比较,是更好的顾客;邻近的富国,也是这样。经营同种制造业的富人,
固然是邻近各同业者的危险邻人,但他的花费,可给邻近的其余一切人提供好的市
场,所以,对绝大多数邻人是有利的。不仅如此,较贫的经营同业的工人,又将因
此而减低其售价,因而,对其余一切人有利。同样,富国的制造业者,无疑会成为
邻国同种制造业者极危险的竞争者,但这种竞争,却有利于人民大众。此外,这样
富国的大花费,必能在其他方面,给人民大众提供良好的市场,使他们得利。想发
财的私人,决不会退居穷乡僻壤,一定会住在首都或大商业都市。他们知道,财富
流通极少的地方,所可取得的财富极少;财富流通极多的地方,可有些财富归到他
们手里。指导着一个人、十个人、二十个人的常识的原则,应该支配一百万人、一
千万人、二千万人的判断,应该使全国国民都认为,邻国的富乃是本国可能获得财
富的原因和机会。想由国外贸易致富的国家,在其邻国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国时,
最易达到目的。一国四周,如果都是游牧的未开化人和贫穷的野蛮人,那末,耕作
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无疑可使国家致富,但要由国外贸易致富,就绝不可能
了。古代的埃及人和近代的中国人似乎就是靠耕作本国土地、经营国内商业而致富
的。据说,古代埃及人,极不注意国外贸易;大家知道,近代中国人极轻视国外贸
易,不给与国外贸易以法律的正当保护。以一切邻国陷于贫困境况为目标的近代外
国通商原则,如果能够产出它所企望的结果,那就一定会陷国外贸易于不被人注意
、不被人重视的地位。
法国和英国间的贸易,所以会在两国都受到那么多的阻碍与限制,就是此等原
则的结果。如果这两国能抛弃商业的嫉妒和国民的仇恨,来考察其真实利害关系,
那末对英国来说,法国的贸易,将比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由于同一理
由,对法国来说,英国的贸易,亦将比欧洲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更有利。法国为英
国最近的邻国。英国南部沿海各地与法国北部及西北部沿海各地间的贸易,好象国
内贸易一样,可以每年往返四次、五次乃至六次。这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
比较投在国外贸易大多数其他部门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
劳动量,能够雇用和养活四倍、五倍乃至六倍的人数。这两国彼此相隔最远的各地
间的贸易,也至少可望每年往返一次。所以,就连这种贸易,也比我国对欧洲其他
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同样有利。若与夸大的我国对北美殖民地的贸易(那一般要
三年,乃至四年五年以上,才能往返一次)比较,那至少也有利三倍。此外,法国
据说有居民二千三百万,我国北美殖民地居民却据说不过三百万。法国又比北美洲
富饶得多,虽然由于法国财富分配不平均,法国的贫民乞丐,比北美多得多。所以
,与我国北美殖民地比较,法国所能提供的市场,至少大八倍;加以往返更为频繁
,利益要大二十四倍。英国的贸易,亦同样有利于法国。英国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
,要按照两国财富、人口与邻近的程度,大干法国殖民地贸易对于法国的利益。这
就是两国智者所认为宜加以阻止的贸易和最受其偏爱奖励的贸易这二者间很大的差
别。
然而,使两国间开放的自由的贸易对两国那么有利的环境,却成为产生这种贸
易的主要障碍的原因。因为是邻国,它们必然是故国;于是,一方的富强,增加另
一方的恐惧,而本来可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却成为助长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原
因,它们同是富裕勤勉的国家。每一国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会在技术与活动上遇
到另一国商人和制造业者的竞争。商业上的嫉妒,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所激起,而激
烈的民族仇恨也助长了商业上的嫉妒,两者相互助长。两国的贸易者,都热烈地确
信他们自私自利的谬说,宣称不受限制的国外贸易,必然会生出不利的贸易差额,
而不利的贸易差额,又一定会导致国家的灭亡。
在欧洲各商业国内,自命的这种学说的学者常常预告;不利的贸易差额,将使
国家频于灭亡。这激起了各商业国不少的忧虑,几乎各商业国都试图改变贸易差额
,使对本国有利而对邻国不利。但在这一切忧虑以后,在这一切无效的尝试以后,
似乎没有一个欧洲国家,曾因上述原因而变得贫困。和重商主义者的预料相反,实
行开放门户并允许自由贸易的都市与国家,不但不曾因此种自由贸易而灭亡,而且
因此致富。欧洲今日,从某几点说,配称为自由港的都市虽有几个,但配称为自由
港的国家却还没有。最接近于此的国家,也许要算荷兰了,虽然仍离此很远。大家
承认,不仅荷兰国民财富全部得自对外贸易,而且大部分必要生活资料也得自对外
贸易。
我在前面已经说明,有另一种差额,和贸易差额极不相同。一国的盛衰,要看
这差额是有利或是不刮。这就是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前面说过,年生产的交换
价值如果超过了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这超过额的比例
而增加起来。在这场合,社会在其收入内维持其生存,每年从其收入中节省下来的
部分,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去,并用以进一步增加年生产物。反之,如果年生产
的交换价值,小于年消费的交换价值,社会的资本每年就必然会按照短少的比例而
减少下去。在这场合,社会的支出超过了社会的收入,那必然会侵蚀社会的资本。
资本必然会减退,随着资本的减退,其产业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亦减退。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和所谓贸易差额全不相同。在没有对外贸易、不与世界往
来的国家内,可以发生这种差额。在财富、人口与改良都在逐渐增进或在逐渐减退
的全地球上,也可以发生这种差额。
即使在所谓的贸易差额一般不利于一个国家时,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仍可不断地
有利于这个国家。即使半世纪来,这个国家输入的价值都大于输出的价值;在这全
期间内,流入的金银,全部立即输出;流通铸币逐渐减少而以各种纸币替代铸币;
甚至它对各主要通商国家所负的债务,亦在逐渐增加;但它的真实财富,它的土地
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仍可在这期间,按照比以前大得多的比例增加起来。我国
北美殖民地的状态,以及它们在现今的扰乱事件发生以前对不列颠的贸易状态,都
可证明这并不是一个不接近于事实的假设。
--
在长长的一生里, .oooO Oooo.
为什么, ( ) ( )
欢乐总是乍现就凋落, \ ( ) /
走得最急的都是最美的时光?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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