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wangcx (灌水无罪),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第八章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7月08日15:43:11 星期二), 站内信件

第八章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环境保
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理论界和实践领域,一般把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标准统称为环境法。

关于环境法的内涵和外延,在学术界和实践领域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环境法的
主要任务是防止环境污染,环境法就是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或污染控制法,但更多的人认为
环境法有着更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在我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环境法被定义为
“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在美国环境法手册上,环境法被定义为“用以减少、预防、惩罚和修正危害或威
胁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所有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系统”。


第一节环境法的发展历程

一、1978年以前的环境法

1972年6月5日,113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一些国际机构的1300多名代表,聚集在位于斯堪的纳
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
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是在世界各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世界
各国政府和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
境宣言》。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
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宣言在分析人类活动
可能造成的影响时讲道,“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生存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利用的
话,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
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基于以上的认识,宣言向全
世界呼吁:“为了在自然界里取得自由,人类必须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在同自然合作
的情况下建设一个较好的环境。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
成为人类的一个紧迫的目标”。《人类环境宣言》代表了当时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最高
水平。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世界环境保护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于推动世界
各国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会议提出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项主张,也
是人类面对严重而复杂的环境问题做出的清醒和明智的选择。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
后,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一法规性文件是
我国后来于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文件中规定了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
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
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
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1974年,国务院颁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
法规。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
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还制定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
,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
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
依据。

总的来说,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
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1993年的环境法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
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该法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
,参考了外国环境法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方针、政策,环
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环境
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等作了全面的原则规定。该法还把
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等,作为强
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
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
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这个决定的主要内容有:防止新污染源的发展;解
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位于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的工厂企业的严
重污染问题;制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水上资源和森林资源的破坏;重点搞好北京
、杭州、苏州、桂林的环境保护;加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计划指导;加强环境监测、科研
和人才培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等。

进入80年代,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立法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
个领域。到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己通过十几部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主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制定,198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
原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等。国务院颁布实施了20多件行政法规,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关
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1983年)、《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年)、《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1984年)、《农药登记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
护条例》(1981年)、《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
动物的通令》(1983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征收排污费暂
行办法》(1982年)、《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标准管理办法》(198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198
4年)、《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工业企业环境保护
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1985年)、《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8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
则》(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等。此外,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如国家环境保护
局制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部门规章。

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例如在《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作出了关于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作出厂关于违反放射性、毒害性物品管理规
定造成重大事故,以及破坏森林、水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作出了关于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环境保护要求的规
定;在《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中关于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或限期治理不见成效,应
责令其关闭、停产、合并、转产或迁移的规定,以及企业必须依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安
全、文明生产的规定等。

经过近15年的发展,到1993年,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已形成一定规模,对防治
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1993年以后的环境法

1993年初,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了其为期五年的任期。在这届人大期间,较以往
相比,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并始终把经济立法放在首应。在五年内共制定法律85件、有关
法律问题的决定32件,总计117件,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总数的三分之一强,为历届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最多的一届,其中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40多件,内容涉及规
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
开放、保护环境与资源等诸多方面,一批建立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
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保险法、银
行法、票据法等相继出台,并对一批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在这届人大期间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有效地保障和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方面,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在环境
与资源保护方面一种新的立法机制的形成并开始运转。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程序是
,首先由国务院某一部门提出法律草案的第一稿,然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局讨论、协调和进
行立法技术处理。由国务院法制局修改后的法律草案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后提交到全
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授
予的权力,可以独立组织起草或组织修改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在新的立法程序和
机制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直接准备法律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讨
论通过,而不再仅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草案并经国务院法制局协调。目前,在我国两
种立法模式并存的状况已经形成。与传统的立法模式相比,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起草法
律草案,简化了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之前的程序和环节,提高了立法进度。
另外,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不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力,没有自己的部门利益,因此部门色
彩较少,较易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国家法律成为“部门法
律”。

从1993年到1997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199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199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
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与此同时
,国务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例》(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等一批环境与
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国家环境保护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了一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
面的部门规章。

在这一阶段,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另一个特点是,在制定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环
境与资源保护给予了更大的关注。在这一阶段制定的许多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都包含有较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内容。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专节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为规定了
较为具体的刑事处罚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过软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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