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coolbeckham (如果我是杨过~铺着小坦子~最爱包包),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Jan 31 19:38:18 2007), 转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7-01-31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目标,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正确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成绩和不足。“十五”时期,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全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势头整体得到遏制,部分地区和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区面临的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我区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单位GDP能耗较高,在经济总量不断增大的同时,实现污染物减排的任务仍很艰巨。目前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部分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呈上升趋势;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污染加重,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环境亟待改善;生态环境脆弱,生态承载和调节能力不强,生态功能退化、资源无序开发引发的生态破坏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环境安全依然存在隐患。特别是我区现有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和能力与环保工作的任务要求很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环保机构不健全,环保投入长期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环境管理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不强,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薄弱等。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
(二)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十一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控制污染、保护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质量,特别是对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更加迫切。随着全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压力会不断加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到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以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四)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明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好转。全区90%以上的重点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60%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重点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在2005年基础上,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5%左右,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降低3.8%和6.7%;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上,自然保护区面积稳定在国土面积的13%以上;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基本建成机构健全、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事故应急体系,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三、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
(五)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集中饮用水源地,要达到饮水卫生标准,确保饮水安全。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取缔现有污染源,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各级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划》要求,全面执行松花江、黄河、辽河、海滦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制,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落实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建立高耗水行业用水限额制度,逐年淘汰高耗水、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到2010年,全区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企业水污染源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实现自动在线监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供水、节水、中水回用等问题,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水资源利用工程的监管。要抓紧制定节约用水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城市废水,大力推进中水回用。
(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加快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实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程,重点抓好电力、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源防治,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要在2008年底实现自动在线监控;鼓励推广节能降耗技术,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七)加强固体废弃物和辐射环境管理。大力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产业,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管,落实执法责任制,尽快在自治区东、西部各建设一个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快医疗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加强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网络体系和监管机制的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工程,推进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营。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都要建设各种类型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建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系统,加强对电子废物利用的监管;严格执行放射源安全管理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运输、使用、存贮、处置的环境监管,建立放射源申报登记、通报制度,有效控制电磁辐射和放射性废物污染,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八)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提高城市绿化率,加快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搬迁和城区改造步伐,深入开展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监管,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规范在用机动车辆环保年检工作;重点城市公共交通要积极推行使用环保车型、节能车型和清洁能源。到2010年底前,所有机动车尾气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报废;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物料运输的环境管理,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综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严格监管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扩大噪声达标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和监管。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重点,2010年底前,重点城市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九)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要求,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推进农村牧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解决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防控污染的定期监测制度,加强主要农畜产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测,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防治面源污染。加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推广标准化养殖小区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和卫生厕所,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提高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
(十)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以恢复生态功能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各地要依据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划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主体环境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规范开发秩序,促进产业的优化布局和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重点要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生态功能。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监管职能,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已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继续推进生态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示范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额济纳河、浑善达克沙地、科尔沁沙地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严格控制资源开发活动。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环境恢复备用金制度,加快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加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对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移民,封禁保护。在区域规划、资源开发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中,要坚决贯彻保护优先的方针,优先保护森林、草原植被,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侵害,逐步提高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生态监管,建立生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定期评价和公布生态状况,提高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计划,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财税、价格和绿色采购政策。加快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牧区培育一批不同类型的循环经济典型。以清洁生产为重点,推动企业内部循环。加大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全区主要工业企业要普遍推行清洁生产,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现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创建一批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产业链建设为重点,推进园区内部循环。加强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循环链建设,引导不同产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建立资源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循环经济机制。以生产和消费为重点,推进全社会的经济循环。搞好产业结构的调整,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工业,大力发展循环型农牧业,加强对农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型服务业,推行建筑节能节材,发展绿色建筑,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倡导环境友好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
(十二)加强环境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鼓励各类研发单位积极参与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降耗、生态修复、污染治理、有机毒物防治、生活垃圾和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推广。在污水处理、空气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领域,大力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十一五”时期,我区实施的环保重点工程包括: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重点流域非点源治理及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工程、环境监管能力达标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工程项目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中,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加强监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四、强化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环保法制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自治区环保立法和政策调研,加快地方环境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加快制定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辐射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公众参与等法规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条例;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优势产业、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完善符合自治区特点的清洁生产标准和规范。
(十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要围绕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开展打击违法排污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不能达标排放、超总量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依法关闭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完善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切实解决环境执法难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严禁减免环境保护的法定收费,杜绝协商收费,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十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未完成限期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办理审批验收手续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新建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开发区,不得批准入区新建项目;各类专项规划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其规划和规划中涉及的项目。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并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各地和重点企业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要求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
(十七)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和科研保障体系。自治区和盟市环境监测站、生态监测站及旗县级环境监测站,要分别在2008年、2010年达到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形成常规监测、在线监测、应急监测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的监测网络。要依照国家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实施环境监察机构达标建设工程。建立自治区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抓紧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提高环境应急技术水平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构建环境科技支撑体系,加快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加强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切实研究解决环境科研人员编制少、力量薄弱、经费不足的问题,将环境保护列入科研、推广、应用范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的研究。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环境执法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环保执法的经费补充。
(十八)加强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社会多元化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投入污水治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和国际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重点,在确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同时,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2008年底前,要集中解决环境保护手段弱、能力差、功效低的问题。要按时足额征收排污费,各级政府可视每年排污费征收情况安排一定比例费用用于加强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重点项目的管理力度,要将“十一五”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确定的重大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促进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十九)研究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研究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经济政策支撑体系。制定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完善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火电厂脱硫等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污染整治中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相关扶持政策;尽快研究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补偿办法,合理调节河流上游与下游、开发区域与保护区域、受益地区与受损地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关系问题;积极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运营,实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逐步健全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体系,增强各级政府保护环境资源的经济调控能力。
(二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全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流域水环境质量、城市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总量控制指标等方面的环境信息。要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公开企业环境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鼓励社会各界关心环境保护,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境热线的畅通,及时听取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和诉求,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解决环境问题,推进环境保护的社会化进程。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定期研究环保工作,积极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和工作合力。为了提高环保工作的科学决策水平,成立自治区环境科技咨询委员会,对环保工作的全面性、战略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二十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合理调整充实各级环保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着力解决职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影响环保工作的机制体制问题。按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自治区环保局要在重点流域、区域设置环境监管派出机构;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到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的任免,要事先征得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党组的同意。加强环保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二十三)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办法,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城市大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总量控制目标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环保指标,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在整体考核体系中分值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先创优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四)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问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行政监察制和领导干部离任环保审计制度。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不予解决或处理不当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对包庇、放任、纵容环境违法和监管不力的,以及干预环境执法的党政领导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五)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环境保护中的先进典型,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大环保题材的创作和宣传,加强环境文化建设。要重视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各级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大、中、小学生的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环保知识和环保意识。要积极开展全社会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和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局要会同自治区监察厅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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