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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ichunlu (露露365),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1月13日16:53:32 星期一), 站内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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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 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 人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
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方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
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
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
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开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
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
容。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
砖瓦等副业生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防止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民展小水电
、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
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
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
持措施。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
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
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
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
定。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
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
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
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
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业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
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间,承包方经发包
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
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
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进行抚
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
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
测中心,大江大河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分别分行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
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第二十七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
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
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第三十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赔
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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