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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松花江污染只罚百万 迟到罚单曝环保法律尴尬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Jan 25 10:52:31 2007), 转信
2007-01-25 来源:法制日报
迟到罚单再曝环保法律之尴尬
“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眼中的环保老大难问题
一项迟来的处罚决定日前从国家环保总局发出,这就是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罚款100万元的决定。
从污染事故发生到罚单的开出,时间跨越了整整一年多。
按法律:顶破天只能罚100万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震惊了世界。有专家说,把它看成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一点不过分。
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无法用定量词来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这位负责人说,依据这两部法律,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
显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100万元的罚款已是最高限,也就是说,按照现在环保法律的规定,这个罚款数额已是顶破天了。
看后果:“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
“现行的处罚规定,显然‘便宜’了环境违法企业。”这是国家环保总局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负责人2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的一个核心意见。
他说,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对超标排污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上限为10万元;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该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再说环评法,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三同时”的行为,环评法规定的罚款上限20万元,而且必须经过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手续才可实施该项处罚。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即便是沱江和松花江等特大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上限也不过为100万元”。他认为,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致使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
广东东莞福安纺织印染公司号称“中国漂染工业老大”。这个企业因为违反了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并同时运行的要求。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地方环保部门只能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一次性罚款10万元。
对此,这位负责人算了一笔账。他说,这个企业实际上每天产生废水4万多吨,按处理成本每吨1元计,每天必须支付环保费用4万元。环保执法人员即使按照法律的最上限罚款10万元,也不过是它两天的污水处理成本。
“这样的处罚规定对企业有何‘威慑’?企业不仅通过超标排放可以节省成本,即便被处以最高罚款仍然可以节省大量污染处理成本。”这位负责人认为,包括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内的太多的例子都证明了这一点。他说,对于部分“精明”的企业家而言,为了最大限度地节省成本,他会选择宁愿环境违法和交纳低额罚款。
事实上,低额罚款和只可给予一次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鼓励”违法、纵容违法。
发生沱江污染事件之后的松花江污染事件难道没有低额罚款的影响吗?这位专家指出。
论实效:应当实行“按日计罚”
“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偏软;对违法企业处罚额度过低。”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眼中的环保老大难问题。在他看来,这两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阻碍环境执法的一个严重障碍。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可能是一个万难之策。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24日告诉记者,他们已经着手考虑这个问题。
他说,比如实行环境违法“按日计罚”。他认为,实行按日连续处罚,在不增加环保行政罚款上限和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可以通过累积计罚,成倍地提高罚款上限,实质上加大了处罚力度。
这位负责人做了这样一个测算,他说,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的现行处罚上限是10万元。如果法律明确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企业超标排污如果持续不改,按上限罚款,每月将累计达300万元,一年将高达3000多万元。相信这样的处罚力度,不仅对中小企业,即便对于多数大企业,也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
在“按日计罚”的基础上,还必须强化环境法律责任,增加处罚种类。这位负责人表示,如,对环境违法者的行为新设予以通报批评的声誉性处罚;对有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责任人新设拘留等处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扩大“责令停业关闭”、“责令限产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没收”、“责令拆除”等手段的适用范围。
他认为,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污染事故也是一个有效的处罚手段。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就应及时提出环境损害赔偿。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人不仅要负责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而且要承担“对环境的损害”,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的退化以及应急和修复等相关费用。
事实上,无论是“按日计罚”、还是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环保部门及学者、专家已多次呼吁,结果却是进展缓慢。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期望通过松花江污染事件这份迟到的罚单,能对这些法律措施的制定和出台有所推动。(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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