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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nalan (光荫),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环保得打“税”主意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0年09月09日09:24:20 星期六), 转信
本报讯(记者张瑾)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
所研究员杜得萌指出,彻底解决资金不足、污染加剧的现状,环保得打
“税”主意。
他认为,从实践上看,对超标排污企业收费是作为辅助的行政手段运用
的,效果不甚理想,制度本身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单位时间内排放污
染物总量没有限制,达标后继续减少污染排放的企业得不到奖励,影响了环
保收费的实际效果。二是计征依据不明确。由于排放物的体积、重量、污染
程度难以确定,加之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是按照超标的级别或倍数来确定的,
可操作性差,不能准确、公正地确定收费金额。三是企业排污费负担较小,
排污费实际负担远远低于环境治理的成本。
据估计,如果将适合“费改税”的环保收费项目改为税收,每年用于环
保方面的财政收入即可增加到500亿元左右。一些环保收费项目改为税收
后,人为因素就会减少,强制性和权威性则相应增强。
针对当前环保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杜得萌代表有关专家提出,应尽快
建立环保税制,并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税制的基本框架。
据介绍,环保税制是指环境保护的专用税种及非环境专用税种有关环境
税收条款规定的总称,其基本内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
的,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特殊税种的各种规定;二
是在其他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对排污主体及
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税收措施。其具体思路是:
开征专门的环保税。从宏观上讲,环保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
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
上讲,企业负担应高于为治理污染采取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总的原则是税
率不能太低,其税收负担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
环保税的课征范围应暂定为排放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环保税是一个综合性税种,根据具体课征对象可分为四个部分。
水污染税。以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
的废水为课征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并且对企业和居民
个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应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
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城镇的生活废水,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
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
空气污染税。以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锅炉、工业窑炉及其他各种
设备、设施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
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在计税时应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
放量为依据,根据排放烟尘及有害气体的程度设计累进型定额税率,从量计
征。
垃圾税。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
以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对工矿企业排放的含有有毒
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有毒物质的废渣及其他工业垃圾,应视其对环境的不同影
响,分别设置税目,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并以垃圾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的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存地点和不同
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
燃油税。即将出台的燃油税还应考虑环保因素,对汽车、摩托车、拖拉
机、轮船、飞机等使用燃油的交通工具,在征收燃油税时应考虑环保因素。
专家建议,调整税率、税目,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例如,
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
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
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以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
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烟花等应税消费品的
适用税率;在不违背WTO原则的前提下,对有碍于环保的产品和设备课以
较高的进口税;把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滩涂、
地热、大气、水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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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余心之端直兮,虽僻远其何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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