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Angell (正如生命中一切相同),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连载) 
发信站: 紫 丁 香 (Thu Dec  9 14:42:21 1999), 转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
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
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
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
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
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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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bbs.ndc.neu.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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