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Angell (正如生命中一切相同),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连载四) 
发信站: 紫 丁 香 (Thu Dec  9 14:44:15 1999), 转信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
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
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
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
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
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
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
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
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
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
污染威胁居民购买力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有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
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
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bbs.ndc.neu.edu.]
[百宝箱] [返回首页] [上级目录] [根目录] [返回顶部] [刷新] [返回]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3.40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