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Angell (正如生命中一切相同),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连载三) 
发信站: 紫 丁 香 (Thu Dec  9 15:01:29 1999), 转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
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
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
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
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
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
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
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
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
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
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
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
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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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bbs.ndc.neu.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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