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Angell (正如生命中一切相同), 信区: Environment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连载七) 
发信站: 紫 丁 香 (Thu Dec  9 15:03:36 1999), 转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
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
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
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
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
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
,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
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
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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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bbs.ndc.neu.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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