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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le (聪聪), 信区: Math
标  题: [转载] 数学导师
发信站: 紫 丁 香 (Thu Apr  6 16:09:55 2000),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Joke 讨论区 】
【 原文由 Grapes 所发表 】
发信人: mousy (鼠鼠), 信区: Joke
标  题: 数学导师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Wed Jan  7 19:04:52 1998)

数学导师


    有人出了一道初中平面几何证明题,求证
两对角线等长的三角形是等腰三角形,一时间
风靡了整个计算机系,无数的博士硕士和年轻
的副教授被难倒。后来终于被我系一位搞形式
语言和自动机的老教授攻克,总算挽救了我计
算机系的声名。据说此题随便找一个初中生就
能轻易证得。这让我想起前年住我们楼下的一
个初中生问我一道几何证明题,是一道只值8
分的模拟题,按理说应该不难。惭愧的是我这
个从大学到研究生到博士一路保送上来的高才
生竟然搞不定。无奈只得服输,拿到我们博士
楼中,荟粹了若干和我一般的博士,其中不乏
教改班出身的神童(不久前才搞清楚,“神童”
原是对我等“神经病弱智儿童”的简称,以前
一直以为是夸我们呢),经大家长时间的会诊,
终于证了出来——添了三条辅助线!我认为别
的不说,单凭辅助线的条数,这道题也至少应
该值24分。才8分!想必是十多年后的今天,
题目的难度系数也贬值了。
    刚才那道求证等腰三角形的题,有人从逻
辑上很轻易地证了出来。论证如下:

已知:三角形两对角线等长。
求证:其为等腰三角形。
证明(反证法):
    欲证“对角线等长->等腰三角形”(“->”
为“推出”符号),根据反证法的一贯套路,
不妨假设“对角线等长->非等腰三角形”。若
假设成立,则其逆否命题“等腰三角形->对角
线不等长”成立,这与等腰三角形的基本性质
相悖,可见假设错误。所以“对角线等长->等
腰三角形”成立。
证毕。

    总觉得怪,可是横竖看不出什么地方不对
劲。很符合反证法的逻辑嘛!我很快就运用这
种逻辑证明了其它的诸如“两角一边相等,三
角形全等”、“两个角相等的三角形即为等边
三角形”等等数学难题。举一例如下:

已知:三角形的两个角相等。
求证:其为等边三角形。
证明(反证法):
    欲证“两个角相等->等边三角形”,不妨
假设“两个角相等->非等边三角形”。若假设
成立,则其逆否命题“等边三角形->两个角不
等”成立,这与等边三角形的基本性质相悖,
可见假设错误。所以“两个角相等->等边三角
形”成立。
证毕。

    还是看不出毛病!难道说……
    渐渐地我克服了抵触情绪。经验告诉我:
新的发现往往是与经验相左的。普朗克推导出
能量子的时候,泡利、海森堡和玻尔等人被量
子怪异弄得目瞪口呆的时候,他们不都说服了
自己,理智地站到了真理的一边吗?作为一个
在二进制逻辑中训练有素的跨世纪青年,难道
我还不如那几位本世纪初的古人吗?是的,当
新的发现与经验相左的时候,如果新的发现被
证明是无误的,我们就必须毅然决然地抛弃我
们顽固的先验。这对于一个尊重真理的科学家
来说,无疑是痛苦的,但又是别无选择的。我
很自豪,不是因为我的数学发现,而是因为我
面对此发现后所做的选择。我因此而超越了至
死冥顽不化、死守经典物理的爱因斯坦,与泡
利、海森堡和玻尔们站到了一起。
    这一数学上的伟大发现——请体谅我高度
兴奋的心情所导致的不够谦虚,标志着逻辑学
在数学领域中的伟大突破。目前我正准备撰文
向《数学通报》发表。我能预料到发表之后的
一片嘘声,或更有甚者连能否得到发表都还难
保。但是是金子就要闪光,是针尖终会露芒。
我的发现不会比群论的命运更糟,更不会比梵
高的艺术等待的时间更长。最多50年,人们将
看到我的名字与黎曼相提并论:“黎曼的弯曲
空间让三角形内角和不再是180度,毛瑟的自
恰逻辑则给数学赋予了让人匪夷所思的内涵。
毛瑟因此而被誉为‘现代数学之爷’。”也许
那一万块钱的诺贝尔奖金在我有生之年是拿不
到了,但这算不了什么——虽然我很需要这笔
钱买一块好一些的调制解调器;追认补发与否
也无关紧要——虽然我明知诺贝尔奖没有追认
补发一说,即使追认了我也泉下无知,白白便
宜我的子孙后代,但这不是我卖乖,我此时已
经真的很大度,要知道人上到一定档次后对名
利就很淡泊了,不象曼德尔布罗特(搞馄饨的)
等半瓶醋之流。能让我在睡梦中频频笑醒的是,
100年后,一个后生可以不认识爱因斯坦,但
他不敢承认没听说过我毛瑟,否则他将被作为
笑谈而登上BBS的笑话版。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是,为防止他人捷足先
登的剽窃行为,先在BBS上发表如下简报,以
示知识产权,顺带征集批评意见。本非幽默,
考虑到幽默页影响之广大,特借一席宝地,倘
有灌水之嫌,尚望海涵。

简报:化石代的毛氏定理及大同律诞生。

版权所属:毛瑟·福克思(Mousy Fox)

毛氏定理:
    若原命题成立,则原命题的逆命题一定成
立。

数学表述:若A->B成立,则B->A也成立。
证明(反证法):
    欲证(A->B)->(B->A),不妨假设(A->B)->
(B->^A),其中“^”表示“逻辑非”。若假设
成立,则其逆否命题(B->A)->(A->^B)成立。A
->^B与假设中的A->B相矛盾,故假设错误,必
有(A->B)->(B->A)。
证毕。

毛氏定理推论1:
    若原命题成立,则原命题的否命题一定成
立。

数学表述:若A->B成立,则^A->^B也成立。
证明:
    根据已知,A->B成立,则其逆否命题^B->
^A必成立,进而由新诞生并经过严格逻辑论证
的毛氏定理可以得到^A->^B成立。故有(A->B)
->(^A->^B)。
证毕。

    请注意,把毛氏定理和毛氏推论1联立即
可得到经典数学中的逆否定理,这从另一个方
面证明了毛氏定理的永真性,同时揭示了毛氏
定理实质上是逆否定理的分解形式。因此我们
不妨把毛氏定理也称为逆否定理的分解定理。

毛氏定理推论2:若A、B和C互不等价,则A、B
和C相互等价。
    毛氏定理推论2又可称为大同律,其精密
的数学论证过程篇幅较长,而且拗口,为节省
宝贵的硬盘空间,作为BBS简报,此处证明从
略。有好事者之徒可以密切注视近期或远期即
将出版的《数学通报》,在彼将有详细的数学
表述及论证。亦可发E-mail至
mfox@logiclab.usa.cn处索取(欲索从速,迟
则恐连我也忘之,则蹈失传之费马定理之覆辙
也,则徒添数学界一公案)。此处仅举一生动
的例子予以说明:

公理1:人不是狗
公理2:狗不是猫
公理3:猫不是人

    公理1 <=> 人是“非狗”(“<=>”为“等
价”符号)。根据毛氏定理有
        “非狗”是人        (1)
又有公理2 <=> 狗是“非猫”,根据毛氏定理
推论1有
        “非狗”是猫        (2)
将(2)式中的“非狗”用(1)式中的“人”代换,
从而得到“人是猫”。
    同理可得猫也是狗、狗也是人。

    说白了吧,毛瑟既不是阿猫,也不是阿狗,
阿猫更不是阿狗,所以,根据毛氏大同律,毛
瑟就是阿猫阿狗。


                 毛瑟·福克思(Mousy Fox)
                      一九九八年元月七日


    哎!刚当上伟人,还有些不习惯,差点儿
忘了给虔诚的后辈留下点儿名人名言:

    “我被数学所深深迷惑的是她那自恰的逻
辑中透露出的永恒的美。”

                        ——毛瑟·福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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