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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科学,价值和人文的理解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5月10日18:16:50 星期六), 站内信件
标 题: 科学,价值和人文的理解
发信站: 中国科大BBS站 (Sat, 23 Dec 2000 10:10:31),站内信件
科学、价值和人文的理解
M.W.瓦托夫斯基
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结尾处,康德总结道:“人类理性
的法则……具有两个对象,即自然和自由,因此,人类理性的
法则不仅包括自然法则,而且包括道德法则。这两种法则最初
表现为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最终却归结为一个哲学体系。自然
哲学探讨的全是是什么的问题,而道德哲学则探讨应该怎样的
问题。”关于科学知识与道德知识之间的关系的这种经典表述
立即就显示出对事实和价值标准的区分,而使这两者统一起来
的计划方案便构成了哲学思想史的基础。康德把它们当作两个
同样是“实在”的或客观的世界而对立起来,并用他严格的理
性主义的全部力量去分析这两种知识的状况以及可以把这两种
知识综合起来的观念。按照康德的观点,这两个王国,即自然
王国和人类自由王国,都服从理性的法则;它们两者都可以在
规律的面貌下而被人们所认识,因而各自都是科学的研究对象。
自然科学知识对人类的价值标准和人类自由的关系,是一个普
遍的和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也表现为一个关于“科学”
(康德所认为的、在广义的人文意义上的、作为批判的和系统
性知识的科学)的问题。不过,这个问题是不明确的,同样不
明确的是,它一直是一个为公众所深切关注的问题,而不单纯
是一个哲学的疑难问题,它也一直是一个使公众和个人深感混
乱的问题。事实与价值标准这两个“世界”的分离提出了诸如
科学在道德方面的中立性、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价值标准的
科学研究的可能性这样一些问题。事实和价值标准这两者的综
合则提出有关是和应该的关系以及我们所说的价值的确切含义
等更尖锐的问题。
代替一个问题的三个问题
通常,我们把所有那些与正义的行动以及与人类生活中(
或就此而言,宇宙中)善的和恶的、与令人愉快的或受人尊重的
或美好的、或必须做的或做得好的有关的事情看作是有价值评价
的,简言之,这就是所有那些需要有准许或不准许的态度、义务
感或责任感、赞成和不赞成的态度、我们据以采取这类态度的信
念、我们据以证明这些态度是正当的理由以及例证这类态度的行
动的事情。显然,研究这些价值标准、价值标准的情况以及对它
们的评价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它构成了哲学学科中最困难、最严
谨的领域之一,即价值标准理论,这样的价值标准理论并不是科
学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这里所提出的这些根本性问题却
以决定性的方式影响着科学哲学,因为它们与科学知识同这种价
值标准评价的关系有关、与可作出价值评价的事实的地位(或到
底是否存在这种事实)有关、与价值标准和价值标准的主张的领
域是否是一个在其中有可能作出认识性判断的领域还是一个由非
认识性的态度、情感、愿望等的表示所组成的领域这个问题有关。
科学对价值标准的关系这个一般问题可以分成如下三个完全
独立的问题。
1.价值标准经得起科学研究的检验吗?这种研究的对象可被当
作是要末是自然的事实、要未是人类的或社会的事实吗?存在一门关
于价值标准的科学吗?
2.科学中表现出什么样的价值标准?这是涉及到科学社会学或
研究科学的精神气质的问题。
3.什么是科学的价值标准?科学所促进或破坏的更大利益是什
么?
我们还可以区分出对价值标准概念的反思、分析或批判和这些概
念在指示、引导和判断方面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把伦理学分析同
道德箴言或戒律区别开,把作为哲学分析的对道德概念的批判同属于
道德家、社会批评家和预言家的领域的对社会和个人的道德的批判区
别开。我们可以把(一方面)美学分析和(另一方面)美感判断本身
区别开,前者考察的是艺术和美的概念以及描绘美感判断特性的理由
和条件,后者则从事价值评价或提倡评价。一个人可以把这些功能中
的一种同共他的分开,这并不总是很清楚的,它成为伦理学和美学论
说分析的任务。
(a)描述性和规范性。如果我们想要对实际上某一个人的信念
或态度做出一个说明,而不带有我们自己对它的评价,那么,这样的
探究就是描述性的。如果我们打算不仅作出描述,而且要说明这样一
些信念或态度的理由或原因,但仍不含有我们这一方面的评价判断,
那么,这样的探究就可称作是解释性的。至此,我们可说是在探讨有
关价值评价的事实,而且对事实的描述和解释毕竟是科学探究的目的。
可是,这就产生了关于这些事实属何种类型的问题。
假定有某个价值标准调查研究者到某个非他所属的社会进行实地
研究,他“客观地观察”到在这个特定的社会中谋杀被看作是犯罪。
那么,他就不会简单地报导出谋杀是犯罪这一“事实”,而会说,在
S 社会中,谋杀被看作是犯罪。那么确切他说,他所观察和报道的是
什么事实呢?如果该调查研究者本人把谋杀是犯罪当作一个事实,那
么大体上,他就是判断出犯罪是谋杀行为的一个真实的或自然的属性;
因为,一次“谋杀行为”当然是一个事实,所以,关于发生这样一次行
动的陈述不是真的就是假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谋杀当作是通常意义上的
某种事物的活,那么,谋杀这个术语本身就标示着一种犯罪行为。从这
种意义上说,犯罪就已经包含在谋杀这个概念中,而且,如果我们知道
我们所观察到的“事实上”是一次谋杀的发生,那么,这一行动的犯罪
性似乎就是该事实的一个属性,是某种可以自然地加以描述的属性,如
果关于谋杀这种事实的适当观念把此当作为它的意义的一部分而包括在
其内的话。因此,我们可以做出结论说,谋杀是“自然的或事实上的犯罪
”。 或者,我们也可以得出另一种结论,即“谋杀是犯罪”的陈述
是简单的分析性陈述,就像“圆周是圆的”一样,因而,如果有人把一种
行动解释为一种谋杀行动,这其中就必然意味着这种行动是犯罪。但是至
此,我们的调查研究者所告诉我们的,实际上是他根据观察而把什么当作
是谋杀行动;而且,在他的谋杀意义上说,这样一种行动是犯罪。他可以
以两种方式之一观察到在社会S 中,谋杀被看作是犯罪。他或者是观察
到他认为是谋杀的一个行动,而后又观察到S 社会的成员以表明他们把这
种行动看作是犯罪的方式而行动,或者,他向S 社会的成员了解他们的信
念。研究他们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且发现,他所认为是一种谋杀行动的
那种行动被看作是犯罪的。至此,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可是,现在设想他观察到“在S 社会中,谋杀被看作是正当的”,假
定他所认为是谋杀的行动,S 社会成员则看作是必要的社会治疗。那么,
S 社会成员和该调查研究者所谈论的是同一种事实吗?抑或存在着两种不
同的事实?谋杀和必要的社会治疗哪一个是事实呢?一个人可以回避这个
问题说:“在我们看来是谋杀(和犯罪)的行动在S 社会成员看来则是必]
要的社会治疗(和正当的)”,因而断言一个真正事实性的报道将纯粹描
述一个人杀死另一个人这样一种行动和情况。事实上,这位调查研究者将
会告诉我们他和S 社会成员关于杀人这种“残忍”事实的习惯说法的关联。
但是这样一来,谋杀就似乎不是一种事实,而是对事实的解释了;因而,没
有任何人遭到“谋杀”,只是被杀死了,这件事根据各个特定社会的习惯说
法(不单是语言的习惯说法,而且是社
会的、道德的或法律上的习惯说法)而被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是,这就产
生了一个奇怪的结论,即谋杀从未发生过,除非是作为对“事实的解释”,
或作为观察者心目中的意见或情感。不管怎样,谋杀并不是一种意见或情感,
而是使得一个人产生感觉或发表意见的某种事情。我们可以把这一点当作是
相对的,而让我们的观察者说:“在S 社会的社会法律和规则的范围内,那
种在我们自己的范围内被解释为谋杀或犯罪的行动,被当作是正当的。”
循此推论,我们可以确立起一类叫做“社会的”或“制度的”特殊事实,
它们的存在或它们的成其为它们自身完全依赖于它们的社会的或制度的前后
联系。进一步设想,这种前后联系赋予这些特殊事实以可作价值评价的属性
(就象以前有人提出过历史的前后联系赋予了“历史事实”以意义那样),
那么,我们可以说,在S 社会的制度范围内,一件杀人的事件发生了,但这
并不是谋杀,那位调查研究者所观察到的那种所谓的谋杀“事实”并没有发
生。
这种情况并非过分牵强附会,因为在我们自己的社会里确定是否发生过
一次谋杀是根据我们的法律体系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来解释的。有时候,我
们陷入这样的特殊局面,即声称在“误判”案件中,凶手逍遥法外了。可是,
如果某人在法律上被判定没有犯谋杀罪,那么,根据什么独立的依据来断言
事实上发生过谋杀呢?如果谋杀这种“事实”在效果上是一种取决于前后联
系的事实,那么在我们的例子中,定义谋杀的法律条文、谋杀罪的判定模式
全将决定我们这个实例中从未真正发生过的谋杀。
一门关于价值标准的科学所必须加以研究的正是这类“奇怪的”事实,
而且,报道“可评估价值的事实”或报道个人或社会的信念和价值判断的习
物具有价值是因为它们受到评价。打个比方说,一件商品的价值是一个人准备用来
换取它的无论什么东西,因而,它的市场价格或人们想得到它的想望程度,就构成
了它所有的唯一价值。它们并不具有制度范围以外的“实在的“或“内在的”价值
(就象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谋杀例子那样)。因此某物具有价值是因为有人想望它,
作为这种想望的对象这一点就使它具有了价值。因而,正是想望这种事实赋予这个
对象以价值的。有人对这种观点提出反驳,说这种看法忽视了想望的东西(这是事实)
和应该想望的东西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对于道德的强制性和道德理想来说,如果存在什
么意义的活,
那一定就是这种情况,即:某些被想望的事物是不应该被想望的,而其他一些不被想望
的事物则是应该被想望的。在这种情况下,描述性的和规范性的二者的合并已被称为
“自然主义的谬见”,因为那种断言价值乃是(在想望、意愿、信念等意义上的)
“自然事实”的价值理论被称为自然主义。这类自然主义理论中有一些在有机体自身的
条件中寻找评定价值的源泉,因而,虽然正是某个主体的评价赋予一个客体以价值,但
这种“主观的”评价却不是任意的。相反,这种“主观的”评价在做出评价的主体的“本
性(也就是人的本性)中或在某个有机体与环境的种种客观关系中具有其客观的根据。因
而
善就是一个有机体或物种的需要、愿望和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和最充分的实现。这种
理论带有
“生物学的”色彩,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在形形色色的这类自然主义理论中,“最高度
的善”是支持、维护或促进生命和生长。杜威说:
“生长本身是道德的唯一目的。”价值理论方面的自然主义者有责任阐明诸如“生长
”
或“自我实现”这类目的要达到什么,如果它们不仅仅是用作敬语的修辞词汇的话。姑且
假定这
一点,那么,根据我们所能了解到的关于(得到适当定义的)“生长”或“自我实现”的
最佳
条件的情况,自然主义者或可论证说:以真伪性标准来表示的即使是关于事实性命题的断
言也
包含着某种规范性的因素,正如关于价值的断言若不想仅仅作为关于某个理念王国的空洞
的、
浅薄的、“超验”的陈述,就必须涉及到证据和事实指称的条件。在给出关于评价判断的
理由时,
人们不用浅薄地引证先前的各种定义,或满足于诉诸“心灵的必然直觉”。如果我断言谋
杀是犯
罪,那么,按照这种观点,我的理由可以是,我最终把任何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都看作是犯
罪。因
而“谋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一命题能否成立就是一件经验事实(虽然并非简单如此)
的事情。可是,社会秩序的维持本身就需要有理由,对此,自然主
义者可以说,人类生活只有在一种社会秩序中才有可能,而人类生活是应该得到维持的。
从这一
前提出发,人们可以推论出社会秩序是应该维护的,如果谋杀破坏了这样一种秩序,那就
是犯罪。
可是,自然主义的批评家则立刻会指出,在这个推理链条的大前提中,存在一个“应该怎
样
”的陈述,而不是描述性的或事实性的陈述。
对此的一种回答就是彻底抛弃描述性和规范性的明显区分,或首先对断言这种两分法
的陈述的
地位提出质疑。“应该怎样”不能从“是什么”推导而来这个陈述本身是一个事实性的陈
述吗?或
者,是一个规范性陈述?如果它本身像表面看来那样是一种“不可还原的规范性”陈述的
活,那么,
它是一种指令、使用规则或不证自明的命题吗?用什么来证明它呢?它是分析性的吗?还
是综合先
验性的?事实是否是这样的一个分支掩盖了陈述(或命题)所可以描述的“事实”范围?
确实,在
这个范围的两端,我们不能从物体的质量是一种自然属性的那种意义上简单地断言“善”
是一种自
然属性。这里,与我们考察生物学和人类科学的情况相似,人们也可以采取一种突生论的
观点:价
值既不能还原为物理学的“自然事实”,也不是一种非自然的属性,如同“生命”和“精
神”在活
力论者和心灵论者的理论中那样。然而,突生论者可以认为,价值是发生在一定的组织层
次(这个组织层次就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类社会)上的特征性“事实”,它们不能存在于“
更低的”层次上。突生论者因此寻求同时从两个方面来据有价值:价值是一种自然属性,但
又不能归结为“物理学的”或“生物学的”事实。按这种观点,一门价值科学就是一门人类
科学,至少并不比人类科学更不科学。
严格说来,关于事实和价值的各种不同主张属于伦理学和美学这些哲学分析学科的研
究内容。
但是只有这种分析才能使关于一门价值科学的谈论变得有意义(或无意义)。正是在这一
方面,这些考虑变得与科学哲学密切相关了。
科学的价值:“好”科学和“坏”科学
科学的价值问题也可以分成(1)一方面,按科学创造价值或不创造价值,我们可以
把科学
事业看成是一个整体,或者若干个方面。这涉及到科学对国民生活、对经济、对政洽、对
和平与
战争的影响,以及对业已与科学密切相联的人类生活和生存的各个方面的影响。这主要是
政治学
研究和社会学研究的课题,是道德家、战略家、决策者以及道德和社会批评家所研究的课
题。最
近这方面的讨论主要集中于C.P.斯诺对“两种文化”的批判以及诸如P.M.S.布莱克特(B
lackett)
,D.贝尔纳(Bernal)、L.芒福特(Lewis.Mumford)、R.默顿(Robert.Merton)、
H.凯恩(Herman.Kahn)和I.霍洛维茨(Irving .Horowitz)等人的技术一政治学研究。
(2)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考虑科学研究活动是怎样产生出有关真理、正当行为和
美的
满足的某些价值规范的。此处所涉及的,就是人们所称为的科学伦理学和科学美学。于是
就提
出了下面这样一些问题:关于科学的客观性、关于对信念的批判和怀疑的态度、关于证据
和实
验检验、关于科学的谦虚和严格的自我批评这些规范本身倾向于构成一门独特的科学伦理
学吗?
关于表述的经济性、关于系统性和良好有序形式的标准,以及科学发现中的创造性直觉的
诸方面
提示出一门独特的科学美学吗?处于它们的最佳状态的这些特征确实表现出了人类行为、
理智节
制和坦率态度的崇高的人道主义理想。自从柏拉图时代以来,科学就提
供出了理性人的模型。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则把科学家看作是具有理性和
崇高目
的的人的范式;埃默森(Emerson)的理想的美国学者的真正条件是“思维着的人”,其最
合适不
过的具体体现就是工作中的科学家了。的确,在科学的大部分历史中,科学被广泛地定义
为理性
思维。但本书开头所述及的有关科学的矛盾心理,却把科学家想像成大恶魔,不讲道德的
理性者,
想像成弗兰肯斯但,他创造出那个将会毁灭他并且随之一道毁灭我们的怪物。而这种想法
在一些
科学家的反人类的所作所为中也有着其根据,如纳粹医生就忘记了他们也是人,从这个限
度上说,
这是有损于关于科学伦理学的乐观和忠实的想法的。R.科恩近曾在关于科学与伦理学的一
次讲演中说:
“完美的真理是痛苦的。科学不再是人类进步的完全具有启发作用的同盟军了,虽则
它一度
曾似乎是这样的同盟军;具有人性的人会警惕地注视着科学地理性化的社会秩序的任何一
种模式、
注视着过份严格地专注干事实、过份把智力资源集中于能够使人类的生活和文化机械化的
各种技
术领域……我们再次认识到科学在道德方面是中立的。它并没有自动地成为一种行善的力
量……
此外,科学扩展到对社会与历史的研究,这决不是科学共同体内的一种人道主义许诺的保
证,也不是科学知识中的道德睿智的保证。”
不管估价“过份严格地专注干事实”在性质上是一件多么含糊的事情,不管一个人可
以对“科学的道德中立性”做出什么样的阐释,但是,对于所有不得不以一种伦理学模型的
方式来提供
出的科学思想的方法和标准来说,早期那种认为科学理性本质上是人道的浪漫化观点则需
要科恩所
提出的否定限制条件,这是很明显的。因为“好科学”的观点与“坏科学的观点(亦即在
古典的、
浪漫的对科学的批判看来,科学在本质上是不人道的和不道德的)乃是同一个硬币的两个
面。
科学知识和这种知识的应用于人的目的之间的关系因而最尖锐地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的
关系这个
实际问题。有一种看法认为,科学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这种知识仅仅充当作为实现目的的
工具。
但是选择要实现的目的却不是科学家的研究领域,而是道德家、艺术家和公民的研究
课题。
当科学家在作出价值判断时,他便脱下了科学家的帽子,而戴上道德家或公民的帽子(因
而历经
了这些通常属于变态昆虫的变化)。因此,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便把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集中
表现为
认识性知识和价值判断之间的两分法。)
按照这种观点,当科学家戴上科学家的帽子时,他就不再是挑选目的的实行者,也不
是对目
的是否可行的批判者了。例如,他能够告诉你如何控制原子的过程,或能否进行飞往火星
的载人飞行。
他所关心的只是真理和有效的知识,但也关心这种知识作为工具的使用。不过,从选定这
个或那个目
标的理由的意义上说,怎样和是否并不等同于为什么。诚然,选择相对的目的,把它们本
身当作是更
进一步的目的的手段也许属于科学知识。假设有人问,是否应该在某一条河上造起一座桥
。
那么人们
便可根据某个更大的或更根本的目的(比如说,便利两城市之间的交通)来决定这个问题
。
这个目标
进而又在更高的目标中具有自身的理由,对于后者来说,它又是工具性的了。这种与其他
价值的实现
与完善有关的价值就叫做工具性价值,显然,决定工具性价值是属于应用科学的研究与判
断的领域内
的事务(一旦选定了以这些工具性价值作为共手段的这些目的)。在这种前后关系中,应
用科学的判
断就是技术。所谓的决策理论和波兰理论家科塔平斯基(Koiarbinski)所说
的实践学
(Praxiology)中所研究的就是关于这种判断的理论。它的逻辑框架是这样的
假说性判断
:“假如你要实现B,那么就做
A。”但首先一个人应否实现B 似乎就需要某个范畴性判断(“B应该得到实现”)。否
则,我们就
会陷入无穷的递归之中(B为了C,c为了D……)。假如科学真的是和“是什么”打交
道,假如
“应该怎样”不可能从“是什么”推导而来,那么,科学的规定性功能肯定从属于某些最
终是超科学
的价值判断。按照这种看法,在有关这些决策方面,科学在道德上或价值判断上是中立的
,因为这些决策不属于科学的范围。
对此的反论据是,科学活动不仅仅是“认识自身”这种抽象的事情,而且一直涉及到
这种知识的
应用。假如人们用科学来指的是“从其应用中抽象出来的知识”,那么,说科学在道德上
是中立的这
种说法便是一种分析性的陈述。但这样一来,人们便不是在谈论在其具体活动中的实在的
科学了。
科学家永远不仅仅是一种脱离现实的思想家或探索者,尽管他的相对孤立也许是其本职工
作的一个条
件。但这个条件本身可说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而不存在任何关于科学中立性的非规范性
的理由,除非这种中立性是为科学进步这个目的本身服务的,并且本身被当作是一种目的。
因此中立性这个条件本身预先假定了某个目的或某些最终是可评估价值的目标的选择
。若我们问
“为什么科学应该被当作在道德上是中立的?”那么我们一定是求助于某个这样的前提,
如“知识本
质上是好的,认为科学在道德上中立的这种工具性信念最适宜于知识的追求。”因此中立
性是由某种
内在价值所证明为正当的政策。若我们把这看作是相对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假说性地论
证说:
“如果你希望科学取得进步,并成功地完成其使命,如果实现这一点的条件是自由地迫随
着其过程不
论它把我们引到哪里,撇开一切意识形态上的和道德上的限制的活,那么,你就应该支持
科学的中立
性。”但这就使得科学的道德上的中立性本身就成了一件选择的事情,即依赖经验的探究
来决定这种
中立性对科学进步这个目的是否有所稗益。
同样也很清楚,规范在科学内也是起作用的。对价值在科学探究中的地位的考察,提出了
这样一个问
题,即人类的根本利益是否反映在作为人类的活动的科学实践本身之中,因为诸如真理、
一
致性和证
实这些科学规范本身也许就是深刻的人类职责的高度凝炼的反映。其论据是这类规范是放
之四海而皆
准的,它们并不受人类或国家的直接私利所左右。因而,由于其规范的普遍性,科学能够
超越出局部
的偏见和狭隘的利益。科学的价值并不是成为科学所探索的事实的一部分,而是成为科学
本身的一个
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是科学的过程和科学的理性的一个特性。
作为理性活动的科学
我们可以最广义地把科学定义为理性活动;这种活动的根源可能就是需要、智力冒险
活
动、或个
人的满足,而在一切事物中,它的行动指南和判断则是批判和反思的理智。这种理智所判
断的不仅是
意向而且是结果,不仅是直接的成败,而且还有想象力和洞察力的品质。这种批判的理性
、
这种理性
的智能同时也一直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杜威以及其他人在他们的伦
理学理论中
所寻求的理性信念和理性活动的模型。作为理性活动的指导,科学与伦理学具有共同的渊
源和共同的
利益:它们的区分,从实质性的而不仅仅是智力劳动的分工上说,是一个深刻困境的象征
。
但是,基于这些根据去确立科学与伦理学的一些模糊的、虔诚的的同一性,是不够的
。
需要的倒
是对科学理性与人类自由之间的关系作某种冷静的分析,即是康德那么虔诚地追求的那种
完美性。这
是一个可分开来探讨的课题。但是,科恩在前面我们引用过的那篇演说中,简洁地勾划出
科学这种理
性活动所表现出的民主伦理学的某些内容:
“科学的生命、当我们都忠实于科学的不受阻碍的追求知识的目标时彼此相处的方式
,是可以用
一种具有明显的积极特征的伦理学来加以描绘的。我们形成了一个民主社会,它的公民们
决定着将要
采取的政策,即公认的指导公共财富的真理……我们科学家并没有形式上的选举,更不用
说正规预定
的选举了;但是我们确实具有一种真正的民主实践的似乎有理性:我们提出一种思想,或
一种理论,
或一种技术,一种试验;我们选定某些人及他们的建议,让他们管理我们的日常事务,过
一段时
间后,我们使用我们的经验来检验他们,确定他是是对还是错,是聪明还是愚蠢,成功的
可能性是最
大还是最小。通常我们总是更换他们……显然,爱因斯坦是怀着对牛顿的最崇高敬仰而取
代了牛顿的,
但在态度上仍存在着某种心理学的意义,科学出于积极目的便靠此而利用着青年一代对老
一代的反叛
。总之,这种科学的民主还具有另一种需要尊重的品质:我曾强调过的社会协作是同对个
人工作的特
别尊重结合在一起的。假如古典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古典社会主义的冲突性主张将在一个
完全健康的社会中得到调和,那么我相信,它将反映出科学内部的独立性与相互依存性的
这种美妙的
合法性……在科学中,我们把主观态度同客观需要结合起来,例如,把美的喜悦同需要的
合理性结合
起来。我们把美丽同实用结合起来。我们把骄做同谦逊结合起来。我们把权威与领导同个
人的判断与
持续的个人批评结合起来。我们彼此互相尊重。尽管有傲慢及其他弱点的干扰,国际性的
科学家共同
体的伦理学是尽人皆知持久永存的。科学伦理学就是一个合作的共和国的民主的伦理学。
” 科恩还进一步对科学作为一种权力的附属工具和一种带有人类共同弱点的共同财富的
这些社会功
能所引出的理想的理性实践作出了详尽的刻划。但是科学作为一项人类活动已经贡献出了
一个理性的
和自由活动的模型,并且是把它作为科学的最高成就之一而加以显现的。
科学和人文学的理解
本书探究的目的在于考察科学思想的起源与发展,它的结构与方法论以及它的一些基
本概念,目
的在于把它当作一种人文的研究。但是这样一种人文研究确切地说又是什么呢?哪种理解
可称为对科
学的人文理解呢?不单是把科学理解为一种人类活动,虽然它是这种理解的一个方面,而
且也是科学
社会学、心理学和科学史中的正当的科学研究课题。对科学的理解不单是学艺中的一种,
这类学艺的
特点就是探求理性知识和真理,远远超出了它们的实用性和技术意义。一种人文理解也不
意味着以某
种肤浅的总观点对普遍性的理解。而且它确实意味着一种普遍的观点,它同时体现着科学
的方向与特
性、它们的相互关系、它们与外界
的关系这样一种深刻的意义。因此它不是探讨普遍性,而是探讨科学的深刻结构,作为通
达科学基础
的事业这种意义上的智力领悟。这些基础并不是像豌豆在豆荚中那样存在于具体的科学之
“
中”;但
它们唯有在科学中才能得到例证,如同人性只能在具体的人及其具体活动中得到例证那样
。
为了认清
一个人的人性,就不仅是认识他是如何行动的,甚至也不仅是知道如何去判断或估计他的
行动。这就
要掌握他的性格,掌握其人性的来源,如同认识自己一样把他当作人类之一员去认识他。
因而,达到
对科学的人文理解就是在自身中实现和认识到由科学本身所例证的那种概念理解的模式;
去影响一个
人自己的理解与科学所显示出的那种理解之间的和睦关系,这就使得有可能认识科学思想
的充分的人
文主义。
这决不是一件突然的直觉的事情,而是研究和发现的事情;发现时常是对研究的酬报
。
只是点点滴滴地得来的,因为科学是一个复合的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整体”。科学的统一
性的意义产
生自对其方法和基本思想的概念分析,而其本身就是复合的。从哲学的最美好最深刻的意
义上说,对
科学的人文学理解,就是对科学的哲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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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世须尽欢,莫使金尊空对月。
人生在世不称意,明朝散发弄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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