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ycholog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grace (小鼠), 信区: Psychology
标 题: 重视生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Mon Nov 8 21:41:05 1999), 转信
标 题: 重视生命
发信站: 饮水思源站 (Wed Nov 3 00:36:48 1999) , 站内信件
这又是一个涉及安乐死的案件。但我们所要谈的两个问题中,只
有一个是与安乐死直接相关的。
在本案中,因枪伤永远瘫痪,身上插着各种管子,不能自己咽下
食物,大小便不能自理,连说话都费劲的史密斯起诉给她治疗的医生,
要求他们停止治疗,而法官也就判决医生可以应史密斯的要求从她身
上取掉呼吸器,任其死亡。注意到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检查了史密斯
的全部医疗记录———以证明其确已无法治愈,且生存处于极为痛苦
的状况;检查了史密斯的精神检验报告———以证明其精神状态是否
正常,只有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具有“行为
能力”的人,才被法律认为是有能力处理自己事务的人。在这之后,
法官听取了史密斯宣誓后所作的证词及其女儿的证词———以证明安
乐死确实出自史密斯自己的意愿。于是,法官作出了判决。
法官的判决基于以下认识:一、生命的质量对于人的生存是有重
大意义的;二、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利处理自己的生命。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另一种评论(也就是这篇报道中的脊椎骨
伤者协会负责人的评论)。他们对“一些人竟然放弃生存的希望”,
感到“不安”。
同时,我们注意到:一、史密斯的医生在判决前不肯为史密斯作
安乐死,显然医生认为尽一切力量延续生命是医生的职责,而在判决
后他们遵从了法治社会的法官权威;二、史密斯在被拆除呼吸器前已
被注射了麻醉剂;三、人们在医院宣布了史密斯的死亡时间后,关注
史密斯被取掉呼吸器的时间。
这些说明人们对生命的重视。这种重视是法律上对生命价值的重
视———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史密斯的安乐死与其母被指控罪名的升级问题。史
密斯之母对着史密斯开枪,不管她是要打死史密斯,还是置史密斯生
死于不顾,在法律上都构成谋杀,但伤而未死、伤而致死,与直接杀
死是不同的。以本案而言,在美国法律上伤而未死构成“谋杀未遂”,
而伤而致死则构成“二级谋杀”。史密斯被伤后,在呼吸器等医疗器
械的帮助下本来还可以活好些年,但史密斯觉得这种“活”,“生不
如死”,于是选择了安乐死。史密斯之母最起码是置史密斯生死于不
顾而枪伤了史密斯。枪伤史密斯一事,与致史密斯于“生不如死”的
状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生不如死”的状况与选择“死”之间
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呢?法官不批准这种选择,是否是剥夺了史密
斯的权利?以这种选择而致其母的罪名升级,又是否恰当?这是我们
应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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