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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Iscream (stich), 信区: Psychology
标 题: 变态心理与人格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12月04日15:44:07 星期四), 站内信件
变态心理与人格
李子中
[摘要]变态心理与人格障碍是常见的心理疾病,对人们健康危害较大。据统计,人类各
种疾病由心理因素发病要占70%以上。过去由于对它的发病机理不甚了解,也缺乏有效的
防治方法,临床治疗效果较差。近年来,随着免疫学发展,科学家们对变态反应疾病与人
格障碍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门科学才刚刚起步,很多方面有待探讨。
[关键词]变态心理 人格 心理疾病
一、变态心理
所谓变态心理是指离开了正常范围的不健康的心理活动,“变态”二字即异常的意思
,它与正常的区别具有相对的意义,还要受到当时社会环境、风俗习惯、文化、价值观念
、宗教模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正常心理与变态心理之间不可能有绝对的分界线
,也不可能有明确的分界线。
广义的变态心理包括正常人偶尔发生的非现实、不合理或不健康的心理过程,例如“
逆反心理”、“白日梦”、“性幻想”、“自恋”、“幻想性错觉”、“投射心理”(把
自己内心感到不良的思想、意愿投身射给他人)、“合理化”与“理想化”心理机制等等
,都属于正常人的变态心理。
狭义的变态心理主要包括各类型的变态人格、性变态、酒精、鸦片、海洛因或其他药
物依赖,以及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脑外伤、癫痫、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以及各种
类型精神病等。
二、变态人格的定义及其原因
变态人格旧称“病态人格”,现在也叫做“人格障碍”。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三分。狭
义的变态人格只指“悖德性人格”或“反社会(变态)人格”而言,而广义的变态人格则包
括一切人格异常或人格障碍在内。
人格,普通心理学中又称为“个性”,有时又与“性格”一词相混用。其实,人格的
内涵要比性格更广,它以性格为核心,还包括了先天素质、禀赋、气质、智力、高级神经
活动、适应社会能力与方式、个人心理特征、遗传等。一个人的人格是由躯体的、心理的
、社会的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共同作用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复合体。并且,正常人格与变
态人格的区别也是相对性的。只能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与他所处的社会人群的众数模式
相比较而言。变态人格与正常人格,以及变态人格与神经症或精神病之间,都没有绝对的
界限。
严格地讲,一个现实的人,在他整个人格各方面与全部心理活动领域里,完全理想、
美好、健康、尽善尽美、纯洁无瑕,几乎是不可能的。常常在某一种性格优点后面伴随着
相应的缺点,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例如在主动、积极、富有创造性、进取心强的优
点后面,往往伴有主观、冒进、武断、刚愎自用等缺点;而在谨慎、规矩、小心、温顺的
优点后面也往往发现有保守、自卑、依赖、缺乏自信等缺点。因此,几乎每个人都可能在
人格、性格或心理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缺点,在分析某个人是否属于“变态人
格”时,还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问题。换句话说,必须当他的人格缺陷达到一定的严重程
度引起的质的变化─即影响到他本人适应社会环境能力明显不良并能造成周围人们一定痛
苦的“出格”地步时,才可视为变态人格,对一些具有若干“怪癖”的正常人不能也统统
归纳于“变态人格”范围内而造成这个概念的扩大化。
形成变态人格的原因往往有以下三方面因素:
㈠器质性或生物性因素
遗传因素在变态人格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变态人格家族中,犯罪
、神经症、自杀、酗酒闹事、精神病、智能发育不全、人格缺陷或变态人格的发生率远远
超过正常人格的家族。此外,脑外伤、脑炎引起的脑损伤后遗症、慢性癫痫症、精神分裂
症等后遗状态,往往也可发现有变态人格。有些性染色体畸变也可伴发变态人格或悖德性
犯罪冲动倾向。曾有学者对大部分变态人格者进行过脑电图普查,发现在他们中间脑电图
异常率也远高于正常人对照组。这些资料说明:在一部分的变态人格中,脑器质性因素占
有一定的地位,并且对于后面所述的器质性变态人格类患者还起着主要作用。
㈡心理因素
主要由于幼儿期的精神创伤或家庭教养失当所致。其中最引起人们注意的有:幼儿期
的母爱剥夺,幼儿期的被虐待,“破裂家庭”对儿童心理的伤害,亲长的过分溺爱与保护
,父母教育方式的不一致、矛盾或者放任自流,以及堕落父母的坏样板等等。尤其目前由
于大力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日益普遍,对独生子女溺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独生
子女的家庭教育和成材与否,已引起社会的很大关注。
因为一个人的性格或人格的形成在5-6岁前是最关键的时期,俗语“三岁看老”就
是这个意思,所以绝大多数变态人格可追溯到他(她)们幼儿期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予以
疏忽,让幼儿心理发展不健康或走上歧途,那么在将来就很有可能会在一条毒藤上结出两
个恶果:①长大后形成某种精神疾病;②长大后由于心理变态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两者
兼而有之。所以,从长远的战略角度上看,必须加强儿童期心理卫生防治工作。因为在非
器质性变态人格的形成过程中,幼儿期的心理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
㈢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
不良的社会会造成“逆反心理”或直接环境精神污染。最明显的例子是“文革”10年
中对青少年心灵的毒害与摧残,造成了一批为数不少的变态心理或变态人格者。此外,现
实社会中的不正之风和不合理现象,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与“精神污染”,以及失学、待
业、恋爱挫折等现实问题,都有可能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导致“愤
怒”、“反抗”、“压抑”、“信仰危机”、“悲观失望”、“自暴自弃”、“随波逐流
”等不健康心理,从而发展到人格变态。
三、变态人格分类
变态人格从实用角度来分,主要有四大类:①反社会性变态人格;②精神病性变态人
格,包括偏执性人格、分裂样人格、情感性人格、癔症性人格、强迫性人格等;③器质性
变态人格,包括癫痫性人格障碍、脑外伤或脑炎后遗症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人格
障碍、循环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虚弱型人格障碍、性变态人格障碍及其它器质
性脑病人格障碍等;④其他人格障碍或精神变态,包括暴发性人格、孱弱性人格、精神变
态性偷窃、精神变态性谎言、间歇性或单发性暴力人格障碍以及病理性赌博、精神变态性
纵火等。
㈠反社会性变态人格
亦名“冷酷性变态人格”,是变态人格中最易发生犯罪或违法行为的类型。他们往往
从儿童期就可表现有种种不良行为习惯,包括说谎、逃学、偷窃打架、离家过夜或外出流
浪,以及性行为紊乱等。所以也叫做“行为问题儿童”或“犯罪倾向儿童”。长大成人后
,这种人格偏差会向更加畸形发展,最后形成此类典型的变态人格。
由于这类变态人格的反社会性倾向,所以在工读学校、看守所、监狱、教养或劳改单
位的犯罪者中比率颇高,据报道在美国的在押犯人中可达40%-60%,日本约30%-50%
,欧洲国家等地区亦类似。
克莱可里对这类变态人格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观察与研究后,列出了16个特点:(1)智
能良好且表面讨人喜欢;(2)没有妄想与其它不合理思维的精神病症状表现;(3)没有神经
官能症的表现;(4)缺乏对他人的信任;(5)不诚实;⑥缺乏羞耻心与真正的后悔;(7)可有
不良动机的反社会行为或有无特殊目的的恶作剧; (8)无道德心,对善恶是非缺乏正确判
断,而且不吸取经验教训(注:他们不是由于智能障碍而是由于无道德心,因而对善恶是
非不分,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9)极端自私与自我中心;(10)冷酷无情,不爱他人,
缺乏重大的情感反应(对亲人的痛苦无动于衷);(11)无自知之明;(12)不通人情,对人
际关系不负责任;(13)爱幻想与不切合现实,可嗜酒或不嗜酒;(14)性生活反常或紊乱;
(15)很少有真正的自杀行为(除非陷入绝境,走投无路或畏罪自杀);(16)对任何生活计
划往往一事无成。
克莱可里认为,这类变态人格者长期适应不良,常责怪或诿过于人,容易把内心矛盾
冲突或欲望暴露或显示出来,往往因冲动而感情用事,从而造成别人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痛
苦。他们是叛逆于社会的极端个人主义者。并永远不能感到满足。这类人由于行为乘戾,
不通人情,作事损人利已或损人不利已,又习惯于对人恶作剧而取乐,虽经教育或惩处仍
屡教不改;因此往往有“神经病”、“十三点”、“二百五”、“半吊子”等绰号。但实
际上他们却并非真正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负完全
责任的能力。
纠正或治疗反社会性变态人格,目前尚无特效药物,仍以教育与预防为主,重视儿童
期的精神卫生,对该时期所暴露的行为问题与心理变态倾向,进行耐心的教育与指导,如
一旦到成年期不幸形成反社会性变态人格后,则应以严格管理、教育与心理治疗为主。
㈡偏执性人格障碍
这种人的特点为主观、固执、多疑、敏感、心胸狭隘、报复心强、嫉妒等,一方面可
表现为骄傲自大,自我评价过高,总认为怀才不遇,受人压抑与排挤;另一方面在遇到失
败或挫折时则怨无尤人,推诿责任于客观,易与同事或领导发生矛盾冲突。常因一些细小
问题纠缠不休或不可理喻,甚至屡次上访、上告,强调自己“有理”的一面,过分夸大对
方的缺点或失误,无理取闹,非达到个人并非完全合理的过分要求而不罢休,甚至可发展
到“诉讼癖”的程度。他们往往缺乏自知之明,成为单位组织或信访接待部门最头痛而难
“侍候”的人。
这种人格障碍虽然可成为偏执性精神病的病前人格基础,但两者还有着本质的不同。
光有这种人格障碍还不能算真正的精神病,如有肇事违法行为,则还应具有负一定程度的
刑事责任的能力。它与偏执性精神病的主要区别在于缺乏真正的病理性妄想等精神症状,
只有夸大的猜疑、揣测、幻想性想象,需要进行细致的鉴别诊断。
对这种人格障碍目前也无特效药物,一般采用心理治疗,也可服用适量神经阻滞剂对
症控制。
㈢分裂样人格障碍
常表现为过份内倾、孤僻、言行怪异,但尚能理解。这种人往往爱幻想、脱离现实或
沉溺于白日梦中。他们也可能会多疑,过敏,待人冷漠,不通人情;或者想入非非,别出
心裁或异想天开;或者奇装怪服,颓度,放荡,言行不羁,行动诡谲;或者表现同类似古
人的一些人物作风,因而往往被视为“怪人”。一般来说,分裂样人格的人,智能可保护
良好,有的还可能会在自然科学、哲学或文学艺术方面取得卓越的成就。
分裂样人格虽然可能成为精神分裂症的病前人格基础,但两者之间仍有着本质的区别
,还不属于真正的精神病。它与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区别有两点:①没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的特殊症状(包括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或矛盾、思维联系障碍与明显的行为紊乱),对
现实环境尚有一定的适应能力;②分裂样人格障碍常以青少年期状态维持一生,很少更改
,并长期保持比较稳定,不会发生精神衰退。
这种变态人格了也无特殊药物治疗,主要应多加关心照顾、支持,避免精神刺激,防
止在恶性刺激下向精神分裂症发展。
㈣情感性人格
可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1、抑郁性人格 其特点为多愁善感,遇事易伤感抑郁,对人冷淡,情感淡漠,对生活
失去信心,好似带了一副灰色眼镜观望世界,高级意志功能衰退。很少有欢乐反应,并容易
在不良环境下产生反应性抑郁症。
2、躁狂型人格 与前者相反,常表现为待人过分热情,谈笑风生,爱开玩笑,诙谐感
人,用钱大方,挥霍浪费,无轻躁狂的发病症状。他们往往是社交与文娱活动中的活跃分
子,但也可能有轻浮与欠检点等缺点。
3、循环情感性人格 突出表现为情感循环性波动,高潮时如躁狂人格,低潮时如抑郁
人格,但波动幅度尚未严重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的程度,亦不明显影响其正常生活与
工作,但在工作中往往会有缺乏自始至终、有头有尾地完成任务的情况。对上述三种亚型
人格进行调查时,可发现其家族中类似的人格表现或躁郁症的发生率明显高于一般正常社
会人群,所以可能与脑内儿茶酚胺不平衡以及遗传因素有关。对上述这类人格也无特殊药
物治疗,主要是要对其偏常表现有所理解,或给予必要的照顾、帮助;尤其对抑郁性人格
者应改善环境,多给予同情支持,避免精神刺激,防止在不良刺激下发展成反应性抑郁症
或厌世自杀意外。也可试用小剂量躁狂药或三环类、四环类抗抑郁药。
㈤强迫性人格
表现拘谨、固执、遵循规矩,要求自己及别人过严过高,求全责备,过分节俭甚至吝
啬,往往好洁成癖,遇事务求尽善尽美,对有的事反复思考仍犹豫不决,但无明显强迫观
念或强迫行为。强迫症患者的这种人格特征,往往以心理治疗和行为纠正为主。
㈥癔症性人格
多见于女性。表现为情绪不稳定,易感情用事,气量狭隘急躁,处世幼稚或娇气,比
较自私或自我中心,接受暗示性强,常用做作性或夸张表现以引人注意,因此也有“戏剧
性人格”之称。他们有时会以有目的性的“癔症发作”来博取家属或亲友的特殊照顾,多
见于癔症患者,亦以心理治疗和行为纠正行为主。
㈦孱弱型人格
又可分为依赖性人格、被动性人格、精力不足型人格等亚型。其特点为主动性缺乏、
精力不足、自感能力差而容易依赖别人,对身体不适与精神刺激反应特别敏感,情绪易波
动,常为小事伤感,缺乏生活乐趣。这种人容易患神经衰弱、焦虑症、疑病症、抑郁症等
,常见于溺爱或 “过度保护”家庭。防治要点为重视儿童精神卫生与心理治疗。
㈧暴发型人格
包括攻击型人格、易兴奋人格、激情型人格、情绪不稳定型人格、争执型人格、偏执
狂性人格等亚型,其特点为:可因微小的精神刺激而暴发出非常强烈的愤怒和冲动,自己
难以控制,还可出现暴烈的攻击行为,但在间歇期是正常的,虽对发作时的所作所为事后
感到懊悔,但却不能控制复发。这种暴发也可因少量饮酒而引起,发作类似癫痫样规律,
但无抽搐症状,脑电图亦为阳性。国外有人称作“发作性控制不良综合症”。一般说,他
们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倾向,但可能会在不良环境中或他人的唆使下发生激情性犯法行
为,通常具有一定的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在治疗上常以加强修养教育与心理治疗为主,在
发作时也可用适量精神安定剂来对症控制。
㈨不成熟或幼稚型人格
以情绪不成熟或行为幼稚为特征,但无癔症人格的其它特点;有时可伴有轻度精神发
育不全。应以加强教育和帮助为主,无特殊药物治疗。
㈩器质性人格障碍
又称“器质性变态人格”,指由于脑部器质性病变(尤其是额眶叶病损)而引起的人
格改变,一般表现为道德伦理下降与某些悖德性反社会行为。象颅脑外伤,以及脑炎、脑
膜炎、早老性脑萎缩、脑肿瘤、产伤、脑损害综合症等,都可导致发生器质性人格障碍。
此外,癫痫性人格与精神分裂症后人格障碍也属此范围。 癫痫性人格障碍,见于长期癫痫
大发作的癫痫症病人,其特点为:言语罗嗦、重复、粘滞、猜疑心重、报复心强、容易激
惹发火、脾气急躁,可因细小问题而发生粗暴行为。有时,在较强精神刺激下可陷入病理
激情状态(伴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因而发生严重冲动及伤害行为,所以对这种病人应多
关心照顾,避免精神刺激,除定时服用抗癫痫药物外,适量加用安定类药物,对控制其情
绪缴惹症状亦有一定帮助。
精神分裂症后人格障碍,见于精神分裂症大部分基本缓解的病人。他们原来明显的精
神分裂症后遗症状虽已消失,但仍残留有生活懒散、被动、进取心差、工作与学习能力减
低等情况,有时还可能有情绪激越、无事生非、违法乱纪与反社会性行为。对于这样的病
人我们应及时采取随访复查,预防精神分裂症复发,让其坚持服用维持量抗精神病药,并
要妥善监护与教育帮助,防止其肇事闯祸。
上述器质性人格障碍如有违法行为时,除伴发病理性激情者外,一般具有负部分(限
定)刑事责任的能力。
(十一)其他精神变态行为
主要有以下三种:
1、精神变态性谎言,亦名“谎言癖”。其特点为:不以诈骗为目的,而仅仅用撒谎
来获得变态心理的满足,除此以外并不追求金钱、财物或其它方面的利益,他们多虚构个
人出身或经历等等,造成“吹牛”骗人的实际后果。虽屡被人揭穿也依然如故,亦不能吸
取经验教训。对此类变态行为,要注意与“精神病性虚构”相区别,这种人虽然与普通诈
骗犯有所区别,但亦应具有负部分或减轻责任的能力。
2、精神变态性偷窃,亦名“偷窃癖”。这是一种不以获得财物或满足个人需要为目
的,而仅仅以偷窃他人或公家某些物品来满足其变态心理的一种行为,所偷窃的往往不是
什么值钱的东西,偷来后藏起来也往往不派或没有实际用处。这种变态行为虽应与“精神
病性搜集”(见于老年痴呆、慢性精神分裂症等,无责任能力)相区别,也与一般性惯窃
不同,应予区别对待,但一般应具有负部分或减轻责任的能力。
3、精神病变态性纵火,亦名“纵火癖”。这是一种不以报复、破坏、陷害或其它动
机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变态心理的行为。如果在这种行为当时伴有特殊的性快
感时,则称为“纵火色情癖”。对这种变态行为要与普通的纵火犯相区别,也应具有负部
分责任的能力。
上述三种精神变态行为,也无特殊药物治疗,除加强监护外,可使用心理治疗对其给
予纠正与帮助。
四、性变态或性倒错
性变态又称“性倒错”,种类很多,包括性心理方面的变态与性行为方面的反常,即
性欲对象与满足性活动方式的异常。性变态与正常性行为的区别也是人为的,并因其所处
社会的传统历史、道德文化规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所以对“性变态”的定义与范围,要
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国情而考虑。
各种性变态的纠正:
㈠同性恋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性变态,男女皆有,男性较多,女性较少,且较隐蔽而不易发现。
同性恋的原因较复杂,并因人而异。除其中有很少的一部分(不到5%)可找到躯体或生
物学因素外,大部分是由性心理的畸形或变态发展所致。前者可能存在性染色体畸变、真
性或假性两性畸形、内分泌系统异常等等情况。在这种状态下,纠正这种性变态心理,除
行为疗法外,性激素治疗可能有所帮助。对其余大部分同性恋者往往需要从他们的幼婴心
理发展方面去探索根源。有的精神分析学家还发现在同性恋的家庭或过去的生活经历中存
在着以下几种情况:①母亲过于溺爱男孩或父亲过于溺爱女孩,在幼婴期对异性亲长过分
依恋;②母亲在家中占绝对统治地位,或父亲过分惧内,以致在男孩心理发展中树立不起
正确的男子形象;③男孩生长在众多女性包围的家庭中,或者只有母亲、祖母、外婆、阿
姨、姐姐而缺乏父亲、叔伯、兄长等男性成员;或者是与寡母、外婆、阿姨、姐姐相依为
命长大的男孩;④在孤儿院中由女性保育员们扶养大的男孩;⑤在儿童或青少年期由于被
坏人威胁或引诱曾有过同性恋或鸡奸经历;⑥社会环境因素如我国明、清时代由于黑暗的
封建社会制度迫使贫家男性少年去作“象姑”。
当然,也有的同性恋者的原因目前仍不明确,还找不到其心理变态因素,所以对同性
恋的发生机理仍需要继续研究与探索。同性恋除分男女外,根据其形式特点又有“主动型
”与“被动型”、“绝对型”与“相对型”、“暂时性”或“补偿性”、“精神性”与 “
实质性”、“潜隐型”与“变型”等各种性质的划分,严格地讲,同性恋只限于对同性有
性爱或性欲冲动心理或性行为的人。如果对同性虽有性爱欲念但并无性行为时,则称为“
精神性同性恋”;假如除同性恋外,还伴有“异性服装癖”、“易性别癖”、“恋物癖”
、“施虐或受虐癖”等其它性变态时,则称为“复杂型同性恋”,否则即属于“单纯型同
性恋”。
因为同性恋者往往具有“异性化”心理变态(如“男子女性化”)的背景,因此国外有
的学者将具有若干异性心理、偏爱异性若干生活特点或习惯性职业(如男性喜爱裁剪、烹
调)者称为“潜隐型同性恋”,这种观点未免过分泛化,有失于偏颇,因此并未被普遍接
受。
1.临床分类
临床方面实用价值较高的分类型有三:
⑴主动型与被动型 同性恋中扮演丈夫角色的叫作主动型,而扮演妻子角色的为被动型
。其中以男被动型(不包括被胁迫所致者)与女主动型的心理变态最严重,他(她)们常常
是诱惑拉人下水的同性恋“祸水”之源。应予以矫正,并列为管理(或处分)的重点对象
。
⑵绝对型与相对型 绝对型指只对同性有性爱要求而对异性反而深感厌恶者,又名“单
相同性恋”。这种人心理变态亦较严重。如果不仅对同性有性欲要求或冲动并且对异性也
有,则称为“相对型”或“双相同性恋”,心理变态则较前者轻,有的可以结婚生育子女
,维持近乎正常的家庭生活。但绝对型同性恋者,如果在未得到根本纠正,而只是因为社
会环境的压力勉强结婚,则往往会有阳萎、冷感症等性功能障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悲
剧。对这种情况,可成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之一。
⑶暂时性或代偿型同性恋 指因长期生活在缺乏异性伴侣的特殊环境中所发生的同性恋
行为。大多数在恢复正常生活环境后即可消失,心理纠正亦为容易。
2.防治措施
对同性恋的治疗或纠正可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⑴以正面教育为主,使他们认识到同性恋行为是一种与我国传统道德和精神文明相悖
逆、而且是触犯我国法律的行为。要对同性恋者加强法制教育,并通过实际案例使他们认
识到同性恋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可能断送前途、身败名裂的现实危险。使他们加强自控能力
,克服这种变态心理与邪恶情欲。
⑵心理转移或“升华”。鼓励同性恋者把这种变态性欲的兴趣与精力转移到正当有益
的活动方面去,包括文娱、体育、艺术创造、劳动、学习等等。例如西欧一同性恋者,由
于强制自己把这种情欲转向从事男性健美、造型的绘画与雕塑,最后终于成为一位著名的
艺术家。精神分析学称此为“升华”。
⑶行为疗法。这是一种厌恶性条件反射的心理治疗,即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同性恋者
给予刺激,在引起其性兴奋后,即给他一个厌恶性刺激,如给予弱电流电击,或给他皮下
注射阿扑吗啡等催吐剂,使其引起很不愉快的恶心呕吐。如此重复多次(一般3-5次为
一疗程),即可使其同性恋心理与性欲逐渐消退。
⑷药物帮助。对同性恋者,除查明其确实存在内分泌异常的可试用性激素治疗外,对
大多数同性恋者目前尚无特殊药物可用。可是,同性恋者有时会感到严重自卑,情绪消极
抑郁,这种继发性抑郁症状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可用三环类、四环类等抗抑郁剂对症治
疗。如果他们一时感到同性恋性冲动过强难以自制时,也可用适量镇静阻滞剂镇静治疗,
以抑制这种性欲冲动。
总之,对同性恋的性变态者重视早期治疗和综合治理这两条原则。这种性心理变态纠
正得越早,效果也越好,同时也较巩固,不大复发。他们如有明显犯法行为时,都应具有
负一定责任的能力。但除常规性教育和改造外,也要重视综合治理,因为单纯惩罚性措施
,往往不能纠正他们的心理变态,也不能防止他们回到社会上去后不故态复萌。因此,应
当在有条件时,对他们进行上述心理行为疗法,并列为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㈡异性装扮癖
指穿着打扮如异性(注:因职业或某种工作需要如演员,不属此类),甚至完全化装成
异性混迹于社会交际之中,他们往往有“异性化”心理变态,有时也可与同性恋者并存。
如果这类性变态者仅是出于这种心理变态的欲望满足而这样,并无其他违法活动时,虽然
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但尚不能定为“刑事犯罪”,所以应以教育为主,或按
违犯社会治安条例处理。假如他们除异性装扮外,还同时有猥亵或奸淫妇女、鸡奸流氓行
为、盗窃或其他犯罪活动,则应使其对这些合并的违法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治疗与纠正
原则与同性恋相类似,但在作厌恶疗法时可令其着异性装扮后,再给以厌恶条件性刺激。
㈢易性别癖
即强烈要求改变自己自然性别的一种变态心理。他们的“异性化”心理变态比异性装
癖更为严重,常同时伴有同性恋。他们往往要求外科医生进行性别改造,对此,外国杂志
报刊已屡有报道。但由于靠手术根本不能纠正这种性变态,同时也很难能期望在手术后使
他们获得满意的社会──心理效果,所以在我国医学界对这种手术作法并不赞成。
㈣恋物癖
这类性变态者不是对异性的整个身体或性器官,而是对异性身体的其他某些部分(如
脚或发辫)或穿着的衣物(如内衣、胸罩、三角裤、丝袜、月经带等)具有强烈的性快感
,并能从它们上面获得最大的性欲满足。因此他们常千方百计去偷窃这些东西(以曾用过
的为偷盗目标,而不去偷商店内陈列的或刚买来未用过的女性用品),也可称为“色情偷
窃癖”。恋物癖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剪发辫癖”、“恋缠足癖”等皆属于此。对因恋物
癖变态心理而导致的偷窃行为,一般应与一般惯窃行为有所区别,可适当减轻其负行为责
任的能力。
在治疗与纠正方面亦与同性恋相似。但在作厌恶疗法时,可令其手持恋物后,再给予
厌恶性条件刺激(亦以5-8次为一疗程)。
㈤露阴癖
这种性变态发生率在国外仅次于同性恋而居第二位。但在我国,由于对同性恋调查资
料缺乏,因此在司法系统统计资料中居首位。露阴癖者往往躲在冷僻小巷中,见到青年女
性后突然以露阴行为而获得性满足,然后迅速逃走,极少有进一步的侵犯猥亵行为,个别
人甚至面对女性手淫,有的还在公共汽车上或市场人群中也有此非礼行为。对此要注意应
与精神病人及痴呆患者的裸体行为(无负责任能力)相区别。因露阴癖的变态心理因素,
故与一般流氓犯罪也有区别,所以往往可以减轻其负责任的能力。此外除适当教育、惩罚
外,也应注意综合治理,给他们进行治疗与纠正,方法原则与同性恋相类似,在进行治疗
时,给予厌恶性条件刺激,亦以5-8次为一疗程。
㈥目淫癖
包括窥阴、窥体与窥淫性变态行为。以窥阴癖为最多见,他们往往隐藏于厕所处,直
接或用反光镜来窥视女性阴部,从而获得很大性感,有的则窥视女性洗浴时的全身,也有
的是窥视他人的性生活情况来达到性欲满足,其责任能力与处理原则同露阴癖。
治疗或纠正与对同性恋者相似。在进行厌恶疗法时,给予厌恶性刺激,亦以5-8款
为一疗程。
㈦施虐与受虐色情癖
施虐色情癖可简称为“施虐淫”,主要见于男性。指在虐待、鞭打或伤害肌肤(异性
)使其产生痛苦而从中获得性欲满足的一种性变态,可构成妻子控诉丈夫的虐待罪,应具
有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施虐色情犯罪多见于对受害女子奸淫的前后,最严重者可发展
成为 “色情杀人狂”。这不是单纯的杀人灭口,往往是追求残暴杀害女性时感到疯狂性乐
高潮;国外有的称“杀人淫魔”。由于危害严重,故世界各国皆无例外地对色情杀人狂犯
罪处以最高极刑。
另外,有的还采用破坏女性服装,伤害妇女容貌或身份而获得性感或变态心理满足,
这叫做“施虐色情性毁装、毁容、毁体”。也属于这种性变态范围或其变种,都应具有负
完全责任的能力。受虐色情癖则多见于女性,指在接受异性虐待、鞭打或肌肤伤害痛苦时
反而获得高度性欲满足。她们往往与施虐色情癖者结合成伴侣。因此在纠正、治疗时,往
往需要夫妻二人同时进行。
㈧其他性变态
除上述七种最常见与主要的性变态外,尚有①恋兽癖,即与动物发生性行为,主要见
于低能男性;②恋尸癖,可表现为奸尸,具有负完全责任的能力,往往要受到严厉刑事处
罚;③乱伦色性;④恋童色情,表现为奸淫幼女,多见于老年人与低能者,根据有无智能
缺陷程度等来详定其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大多数往往智能缺陷轻微,故常评定其负完
全刑事责任;⑤口淫,这些行为可能是一种同性恋的表现,有的则出于一种迷信思想,一
般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多按流氓猥亵行为处理。对青少年有此性变态行为者,因对心身摧
残较严重多从重论处;⑥摩擦淫,指在拥挤场所故意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评为具有负完
全责任的能力;⑦性窒息或性缢死;⑧淫书与淫画癖,指不通过正常夫妻性生活而沉溺于
书写淫秽内容的笔记、小说或绘画而获得性欲满足,应具有责任的能力;⑨电话淫语癖;
⑩病态手淫,特征是不仅次数过频,而且厌恶或拼弃正常夫妻生活。
对上述各种性变态的纠正与治疗基本原则与同性恋相同。
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中,除对异性装扮癖、露阴癖、恋物癖、窥阴癖情况可评为减轻
责任能力外,对其他性变态,尤其是施虐色情狂、恋童色情等往往评定为应具有负完全责
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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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是一种诗意的宗教。
所有浪漫的起因都被搁置在最深刻的背景里,两颗心不再是空寂的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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