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ychology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sczd (潇潇), 信区: Psychology
标 题: 现代社会与抑郁症(9)
发信站: 紫 丁 香 (Sun May 2 17:03:13 1999), 转信
现代社会与抑郁症 (第9回)
对抑郁症患者违法行为责任能力的评定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违 法 行 为 责 任 能 力 的 评 定, 目 前 在 国 内 都 日
趋 严 格 化。评 定 疾 病 患 者 的 责 任 能 力 时, 必 须 考 虑 医 学 及 法 学
两 方 面 的 要 件, 两 者 不可 缺 一。
医 学 要 件 包 括:
(1) 确 定 医 学 诊 断, 当 以 CCMD - 2 - R 为 标 准;
(2) 作 案 当 时 处 于 发 病 期、 缓 解 期、 还 是 部 分 缓 解 期?
(3) 该 病 与 其 作 案 行 为 有 无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因 果 关 系。
(4) 被 鉴 定 者 有 无 某 冲 或 某 些 精 神 病 性 症 状 (如 幻 觉、 妄 想 等)
促 使 或 影 响 他去 作 案?
(5) 被 鉴 定 人 在 作 案 当 时 有 无 明 显 意 识 障 碍 或 智 能 明 显 缺 陷 并
与 作 案 行 为有 关?
法 学 要 件: 被 鉴 定 人 中 作 案 当 时, 是 否 由 于 患 某 种 精 神 疾
病 或 症 状 使其 实 质 性 辩 认 能 力 或 自 制 能 力 受 损? 受 损 程 度 如 何?
是 轻 微 受 损、 明 显 削弱、 还 是 完 全 丧 失? 从 而 为 评 定 被 鉴 定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能 力 提 供 法 学 根 据。如 果 只 有 轻 微 受 损 (如 普 通 醉
酒、 生 理 性 激 情) 则 应 评 定 完全 责 任 能 力, 明 显削 弱者 评 定 部 分
责 任 能 力, 完 全 丧 失 者 评 定 无 责 任 能 力。
对 抑 郁 症 患 者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能 力 评 定 也 应 如 此, 重 点 是
审 查 其 作 案当 时 的 辩 认 能 力 与 控 制 能 力 如 何, 千 万 不 可 出 于
"他 是 病 人" 的 同 情, 怜悯 而 不 严 格 按 法 律 办 事, 否 则 就 会 有 失
于 "循 情 枉 法" 的 危 险。 根 据 抑 郁症 的 临 床 类 型 及 其 违 法 行 为
的 不 同,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一) 轻 度 抑 郁 症, 患 者 如 有 违 法 行 为 时,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一 般 皆
应 评 定 "完 全责 任 能 力"。
(二) 业 已 缓 解 或 大 部 缓 解 的 抑 郁 症, 如 有 违 法 行 为 时,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应 评定 "完 全 责 任 能 力"。
(三) 重 性 抑 郁 症, 其 违 法 行 为 归 纳 以 下 几 种:
(1) 伴 发 的 幻 觉、 妄 想 等 症 状, 出 现 冲 动 性 危 害 行 为, 如 杀 人、
伤 害、 破 坏、纵 火 等, 因 患 者 丧 失 了 实 质 性 辨 认 能 力, 应 评 定
"无 责 任 能 力"。
(2) 抑 郁 症 患 者 的 "扩 大 性 自 杀", 特 点 意 识 清 晰,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并 非 完 全丧 失 辨 认 与 控 制 能 力; 所 杀 对 象 都 是 患 者 无 仇 怨 的
亲 人, 国 内 外 学 者 多 评定 为 "轻 微 责 任 能 力"。
(3) 抑 郁 症 患 者 的 "曲 线 自 杀", 特 点 是 所 杀 害 对 象 与 其 无 仇
怨, 常 是 无 抵抗 能 力 的 幼、 老、 病 残 者, 拘 捕 后 不 承 认 自 己 有 精
神 病, 强 烈 要 求 处 死 偿命, 应 评 以 "部 分 责 任 能 力"。
(4) 抑 郁 症 的 "诬 告", 应 评 定 "部 分 责 任 能 力"。
(5) 抑 郁 症 的 报 复 行 为, 视患 者 的 抑 郁 严 重 程 度、 有 无 自 杀
未 遂 的 情 况 及 患 者 家 属 反 映 的 "自 杀 观念" 的 可 信 度, 评 定 为 "部 分 责 任 能 力" 或 "完 全 责 任 能 力"。
(三) 抑 郁 症 患 者 的 其 它 违 法 行 为, 视 患 者 辨 认 或 控 制 能 力 有 无
明 显 削 弱,违 法 行 为 与 抑 郁 症 的 关 联 来 评 定 "部 分 责 任 能 力"
或 "完 全 责 任 能 力"。
总 之, 在 进 行 司 法 精 神 鉴 定 时, 必 须 根 据 医 学 事 实 来 判 断
患 者 的 责任, 克 服 主 观 随 意 评 定 责 任 能 力 的 弊 病, 从 而 避 免 具
有 一 定 责 任 能 力 的 人逃 脱 应 负 的 罪 责 而 逍 遥 法 外, 这 对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健 全 国 家 法 制、 保 护 精神 病 人 与 受 害 人 双 方 的 正 当 合
法 权 益 都 大 有 裨 益。
--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vilab.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438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