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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loveit (一片冰心在玉壶), 信区: Psychology
标  题: 生的可贵与死的尊严——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4月20日11:51:14 星期五), 站内信件

生的可贵与死的尊严——关于安乐死的思考

【千龙新闻网】 作者:晏子 

生命是可贵的,“天地之大德,曰生”。生存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生命的
意义,也高于其它一切形而上或形而下的意义。然而,当人类步入20世纪后,人们
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
生命的过程。
荷兰,一个只1500万人口的国家,每年实施安乐死高达500至1000例。今年4月
10日,荷兰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安乐死法案。荷兰成为世界上第
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而实际上,早在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就在英国正式成
立。从那以后,安乐死开始了它在人类伦理、医学、法律等领域的蜗蜗爬行。在经
历了长达40多年的激烈争论和暗中操作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人类
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自然死亡法》。同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
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强调,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这是人类
第一份关于安乐死的宣言。而日本,也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地承认安乐死的
国家。
在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立案,在经过了六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
了结果:因为身患绝症的病人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而被起诉的被告人——陕西省
汉中市医生蒲连升和死者家属王明成被宣判无罪。同样在陕西,西安市的九名尿毒
症患者因不堪忍受长期的病痛折磨和拖累家小,经过痛苦的思考后,联名向当地媒
体写求助信要求安乐死。而在上海等城市,安乐死也在暗中进行:首先由患者提出
要求“死的权利”,写一份遗书表明自愿结束生命,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
地实施……
安乐死无疑是残酷的,虽然被冠以“安乐”的美名。源于希腊文的安乐死,原
意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然而,生命的美好就意味着死亡不可能“无痛苦
”,更谈不上“幸福”。实施安乐死无论对于病人、家属还是医生来说,都是一个
痛苦的选择。
但问题是,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
勉强延长的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般的痛苦煎熬。与其让病人临终
之前遭受病魔的肆意折磨,不如让他平静而安详地离去,这就是安乐死带给人们的
关于生与死的全新理念。
这是“生的可贵”与“死的尊严”的强烈碰撞。既然与死神的抗争已毫无意义
,既然“生的可贵”已无法珍惜,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
不忍睹的磨难,不如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
死亡的凛然。也许,这是对于人性的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的更高层次的尊重
。人有“择吉而生”的权利,也有“择时而死”的自由。
安乐死,更是对于人类理智与良知的严重考验。安乐死不仅缩短了病人的痛苦
经历,对于病人家属也是一种解脱。病人家属出于爱心、良知和人道,以巨大的精
神、经济负担为代价,换来病人痛苦生命的延续,无疑是与理智背道而驰的行为。
但在亲人的生命尚在跳动之时,采取人为地手段结束其生命,于感情上又意味着无
法接受的残忍。安乐死,让人类理智与良知的激烈冲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而关键在于,这种良知不仅毫无意义,而且因其给病人和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而从
根本上背离了人道。再有,正如一些安乐死倡导者所言,把有限的医疗资源支付给
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的做法,对于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的、因缺医少
药而得不到良好治疗便死亡或残疾的人来说,同样是不公平的,是不人道的。从这
个意义上来理解,关于安乐死的这场理智和良知的对话,理智应该也最终会占得上
风。这是人类认知观念的进步,也是人类文明在更高层次上的体现。
安乐死,同时引发了是“安详解脱”还是“合理谋杀”的争论。各种调查统计
的数据都显示,大多数人对于安乐死不仅能够理解,而且能够接受。与之形成鲜明
对比的是,荷兰是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吃螃蟹”的国家,而荷兰人敢于“吃螃
蟹”的行为立即遭到了众多国家政府的强烈反对。安乐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医
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最令各国政府棘手的,是如何通过立法,才能杜绝不
法之徒以安乐死为幌子,行谋杀病人之实。而且,什么样的病人才能让其安乐死?
在法律上也是一个难题。正因为如此,荷兰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作了严格而详细
的规定,即: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
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
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
意见;医生必须在安乐死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等等。也许荷兰人的做法具有很
好的借鉴意义,既然安乐死已为多数人所接受而且成为了一种社会需要,既然潜于
地下的安乐死已在进行,不如让其浮于水面,采取严格立法、严格实施、严格监督
的办法,尽可能避免安乐死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让安乐死成为病人“安详解脱”
的可选方式。
无论如何,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的自由,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
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安乐死,已是我们无法回避而必
须正视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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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 ~=~^~≈≈         道是无晴却有情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02.118.22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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