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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zjliu (Robusting), 信区: Science
标  题: 1.6 关于设立诺贝尔奖的遗嘱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Jan  2 18:32:05 2003) , 转信

 


关于设立诺贝尔奖的遗嘱①

   
  
   ①此为诺贝尔生前所拟定的第二次遗嘱之主要部分,(第一次遗嘱未生效),拟定
时间为1895年11月27日。

作者:诺贝尔

  我——签名人艾尔弗雷德·伯哈德·诺贝尔,经过郑重的考虑后特此宣布,下文是
关于处理我死后所留下的财产的遗嘱:
  在此我要求遗嘱执行人以如下方式处置我可以兑换的剩余财产:将上述财产兑换成
现金,然后进行安全可靠的投资;以这份资金成立一个基金会,将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每
年奖给在前一年中为人类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将此利息划分为五等份,分配如下:一份
奖给在物理界有最重大的发现或发明的人;一份奖给在化学上有最重大的发现或改进的
人;一份奖给在医学和生理学界有最重大的发现的人;一份奖给在文学界创作出具有理
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最后一份奖给为促进民族团结友好、取消或裁减常备军队以及
为和平会议的组织和宣传尽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贡献的人。物理奖和化学奖由斯德哥
尔摩瑞典科学院颁发;医学和生理学奖由斯德哥尔摩卡罗琳医学院颁发;文学奖由斯德
哥尔摩文学院颁发;和平奖由挪威议会选举产生的五人委员会颁发。对于获奖候选人的
国籍不予任何考虑,也就是说,不管他或她是不是斯堪的纳维亚人,谁最符合条件谁就
应该获得奖金。我在此声明,这样授予奖金是我的迫切愿望……
  这是我唯一有效的遗嘱。在我死后,若发现以前任何有关财产处置的遗嘱,一概作
废。
                        (王楫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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