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c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zjliu (分析数学), 信区: Science
标  题: 证明的证明(四)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Fri Sep 27 14:22:01 2002) , 转信

  

形式化方法并不是“从公理通过逻辑方法来导出整个理论”这么简单,因为逻辑方法本
身也是有争议的。比如说直觉主义的逻辑不允许使用排中律(也就是说即使你能证明一
个命题的否命题不正确,你还是不能得出这个命题是正确的。这种逻辑有些怪诞,但是
直觉主义的数理逻辑哲学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尤其是在信息科学被发展和应用
的今天,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直觉主义数理逻辑的评价并不是本文的主题,所以
在此我们不加讨论)。所以我们还得防止“一不小心”用了一种不被允许的推理方式,
被允许使用的推理方式也必须显明地写出来,也必须有明确的机制来验证在证明中只有
“合法”的公理和逻辑推理方法被使用。

  在数理逻辑中有个分支叫“证明论”,专门以形式化的数学证明为研究对象,来解
决上面所说的问题。因为证明是数学研究的主要方式,所以证明论可以看做是对数学研
究的研究,所以它又被称做“元数学”(Metamathematics),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审视数
学的学问”。所以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们一定要区别两种“理论”,一种是证明论本身
这个数理逻辑的分支理论,另一种是被证明论研究的数学理论。这就好像一本用中文写
成的英语语法书一样,写这本书本身必须使用一种语言,在这里我们用的是中文,而这
书本身研究的却是另一种语言,在这里我们研究的是英语,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语言。

  从证明论的角度看来,象初等几何,或者自然数算术这样的数学理论是什么?

  首先,里面有一些符号。这些符号可以表示数学理论中的对象,比如代表点的A,B
,C,代表自然数的m、n或者x、y,或者是表示常量的符号1、2、3等;它们也可以表示
数学对象间的关系,比如“>”;也可以用来表示某些逻辑关系,比如大家熟悉的“”
(对于任意)、“”(存在)或“→”(蕴涵),还可以是纯粹的辅助符号,比如括号
。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些符号具体代表的是什么意思,证明论并不关心,就象上面所说的
“点”和“桌子”。如果你愿意,你完全可以用“>”来表示“小于”关系,或者用A来
表示左括号,用α来表示右括号。只是因为出于方便的缘故,在研究一个数学理论时,
我们仍旧使用那个理论平时使用的那些符号。

  其次,我们可以用这些符号来组成表达式,也就是一串有限长度的符号。可是并不
是无论什么表达式在这个数学理论里都有意义。比方说自然数的算术理论中“1+1=2”或
者“2+2=22”或者“(a+b)*c-d=0”都是有意义的表达式(尽管有可能是错的或者意义并
没有完全被确定),但是象“((0++a”这类字符串却毫无意义。所以我们必须知道由什
么样的方式组成的表达式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理论必须提供这些有意义的表达式(
我们把它们称为公式)的形成规则。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我们必须知道在这个数学理论里公式的变形规则。在这里我
们先要看看在证明论中如何定义“证明”这个概念,怎么样的一段文字才配得上被称作
是一个“证明”?一个数学证明看起来象是什么?就是一串有限个公式组成的公式串,
我们先写下第一个公式,再写下第二个,……。当然不是无论什么样的一堆公式堆在那
里就算是一个证明了。假设这个公式串看起来是这个模样:F1, F2, F3,……,Fn,其中
每一个Fi都是一个公式,那么这里每个公式都必须满足:

1)或者它是公理(也就是一开始就规定的不需要证明就可以使用的公式);

2)或者它可以从在它前面的那些公式推出,不过这里的“推出”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运
用逻辑来得到,因为逻辑规则本身也必须由变形规则来刻划。所以我们宁可说,“它可
以通过从在它前面的那些公式,使用允许的变形规则得来的”;

比方说,在命题逻辑中,如果我们已经证明了命题A蕴涵命题B(“如果A,则B”,用形
式的记号写作A→B),我们也知道命题A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命题B是成立的。
这里的变形规则就是:如果在前面的公式串里我们可以找到两个公式“A→B”和“A”,
那么我们就可以在这个公式串中接下去写上“B”。这里我们清楚地看见我们如何用变形
规则来刻划逻辑规则。另外,事实上公理可以看做是特别的变形规则,就是在任何时候
都可以写下的公式,而不需要考虑它的前面有没有某些特定的公式。在这个时候,我们
就称上面这个公式串是最后那个公式Fn在这个数学理论中的一个证明,Fn就成了这个数
学理论中的一个“定理”。很明显,任何一个公理都是一个定理,只由它本身组成的公
式串就是它的(显而易见的)证明;任何一个证明中的任何一个公式也一定是定理,因
为只要把这个证明截断在这个公式出现的那个位置,就得到了它的证明。

  如果一个数学理论被这样规定了符号,公式的形成规则,和公式的变形规则(以及
公理)后,我们就说它被形式化了,成为一个形式系统。比如说原先朴素的欧几里得几
何就被希尔伯特形式化了,而朴素的自然数算术理论则被皮亚诺公理体系形式化了。


1)或者它是公理(也就是一开始就规定的不需要证明就可以使用的公式);

2)或者它可以从在它前面的那些公式推出,不过这里的“推出”不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运
用逻辑来得到,因为逻辑规则本身也必须由变形规则来刻划。所以我们宁可说,“它可
以通过从在它前面的那些公式,使用允许的变形规则得来的”;

比方说,在命题逻辑中,如果我们已经证明了命题A蕴涵命题B(“如果A,则B”,用形
式的记号写作A→B),我们也知道命题A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命题B是成立的。
这里的变形规则就是:如果在前面的公式串里我们可以找到两个公式“A→B”和“A”,
那么我们就可以在这个公式串中接下去写上“B”。这里我们清楚地看见我们如何用变形
规则来刻划逻辑规则。另外,事实上公理可以看做是特别的变形规则,就是在任何时候
都可以写下的公式,而不需要考虑它的前面有没有某些特定的公式。在这个时候,我们
就称上面这个公式串是最后那个公式Fn在这个数学理论中的一个证明,Fn就成了这个数
学理论中的一个“定理”。很明显,任何一个公理都是一个定理,只由它本身组成的公
式串就是它的(显而易见的)证明;任何一个证明中的任何一个公式也一定是定理,因
为只要把这个证明截断在这个公式出现的那个位置,就得到了它的证明。

  如果一个数学理论被这样规定了符号,公式的形成规则,和公式的变形规则(以及
公理)后,我们就说它被形式化了,成为一个形式系统。比如说原先朴素的欧几里得几
何就被希尔伯特形式化了,而朴素的自然数算术理论则被皮亚诺公理体系形式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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