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ss_Bridge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qpcwth (独翅鸟), 信区: Chess_Bridge
标  题: 象棋规则四:胜、负 、和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7月10日16:28:25 星期二), 站内信件

四.胜、负 、和
1.胜负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输棋,对方得胜:
(一)帅(将)被对方"将死";
(二)帅(将)被"将军",无法避免地同对方将(帅)直接对面;
(三)被"困毙";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走满应走着数;
(五)超过了该次比赛规定的因迟到判负的时限(一般为十五分钟);
(六)封棋着法有误;
(七)走棋违犯禁例,应当变着而不变;
(八)在同一局棋中,单方面出现第三次"违例";
(九)自己宣布认输;
(十)因违犯纪律被判输棋。
2.和对局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算和棋:
(一)属于理论上公认的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局势;
(二)提议作和,应使双方机会均等。先得出者如被对方拒绝(口头不同意,或走出轮走的一
着棋,均为拒绝),非经对方提和一次(也被拒绝),不得再度提出,但下列(三)(四)两款属于
提和的特殊规定,不受此限。若双方提和次数对等,即可由任何一方再次提和。提和的一
方,在对方作出明确表示之前,不能撤回自己的
提议。只要是一方提和,另一方已宣告同意,双方都不许反悔。此外,只能在提和后,方可
按动对方的计时钟。
(三)双方走棋出现循环反复已达三次,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的有关规定,可由任何一
方提议作和,经审查局面属实,即使另一方不同意,裁判员也有权判为和棋。如双方都没有
提和,而循环反复局面还在延续,裁判员有权不征得双方同意就决定判和;但如所走着法已
同上述循环反复局面无关时,则不能按照本款处理。
(四)符合"六十回合规则"(也称为自然限着)的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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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事浩茫连广宇,于无声处听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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