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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王涛事件”裁决内幕暴光 
发信站: 紫 丁 香 (Fri Mar  3 09:11:15 2000), 转信

引人注目的“王涛事件”,中国足协在拖了近一个月之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答
复。但是它留给我们的不应只是“国安欢乐,实德愁”表面现象。透过这个判罚的前前
后后的一些细节,也许还能发现一些有趣的东西。
  第一个细节:判决书下达一周前,“国安要胜”的传说就很盛春节刚过,在人们普
遍关注这一事件的同时,圈内圈外,关于中国足协将如何裁决这一事件的传说就很多,
其中“国安要胜”的说法最为流行。而这时,中国足协的诉讼委员会还没有开会。也就
是说,是不是中国足协的诉讼委员在开会之前,就先有了一个“答案”,然后再开会寻
找“证据”呢?
  如果这个假设是正确的话,下面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诉讼委员会在裁决之前,胜利
的天平就倾向国安了呢?
  也许有人会问,是不是国安俱乐部给了中国足协比较大的压力,或者是国安俱乐部
给中国足协做的“工作”比实德俱乐部更细呢?据记者分析,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

  尽管国安俱乐部处在京城,占据“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先机,但是实德俱乐部在中
国足坛同样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非正常因素”使国安占得先机,诉讼委员会冒的风
险太大。
  大家知道,“摘牌制”是中国足协的一项“独特”发明,中国足协一直认为,采用
这个制度是目前根治“签字费”的一项英明举动,所以中国足协的政策,和对一些纠纷
的判罚,就是要保护这个制度的的继续延续。而这个时候,如果裁决王涛归实德,“摘
牌制”就会马上面临“土崩瓦解”的结局。所以记者认为,诉讼委员会之所以先入为主
的想把王涛判给国安,是为了保护他们认为正确的“摘牌制”的继续实施。
    实德在抗辩中的“致命失误”既然想把王涛判给国安,诉讼委员会开会的目的,就
变成了给国安寻找证据。同时为了不产生“连环案”,在给国安寻找证据的同时,就要
考虑这个官司中的“特例”,就是说,寻找王涛转会与其他球员,比如申思、魏意民转
会纠纷中的不同之处。而王涛转会,与其他球员转会中,的确有两点不同,一是国安与
王涛事先就签定了一份工作合同,另外一个就是原万达俱乐部的李积三的那份书面承诺

  选择那一项作为把王涛判给国安的主要证据呢?在这一点上,诉讼委员会肯定也煞
费苦心。
  中国足协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同时把国安俱乐部的申诉和实德俱乐部的答辩也清清
楚楚地写进去了。从国安俱乐部的申诉中,可以看处,本来国安俱乐部一直以为他们与
王涛签定的那份工作合同,将是这场官司的“撒手锏”。并且国安俱乐部在他们的申诉
书中,重点也放在那份工作合同,但同时他们也说明了李积三的那份书面的承诺的内容
。但是,实德俱乐部在他们的答辩中,却几乎也全是对那份“工作合同”的反驳。
  现在回过头来看,也许是由于实德俱乐部在答辩书中对那份承诺书的疏忽和抗辩不
利,注定了李积三的那份书面承诺,成了国安最终获胜的“胜负手”。
  中国足协在裁决书中却写明:“实德俱乐部以《转会规定》第37条为依据的抗辩,
本会因其已将该运动员挂牌转会,并被摘牌及万达俱乐部(实德俱乐部)就该运动员作
出的承诺而不予采纳。” 
    “工作合同”其实并无效
  从中国足协的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中国足协在并没有认定国安俱乐部与小王涛签定
的“工作合同”有效。而是认为“不管国安俱乐部与其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实德俱乐部都也无权再与王涛续签合同,除非征得国安俱乐部的同意,否则,不能擅
自改变承诺。”既然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没有认定那份工作合同有效,其实言外之意就
是认定工作合同“无效”,可惜它已经对这个官司的判罚没有直接的关系了。
  并且到现在,中国足协仍然承认:“被摘牌球员拒绝前往转入方俱乐部,而原俱乐
部又同意该球员返回”的情况下,该运动员可以返回原俱乐部。但是在这个官司中:“
国安俱乐部将王涛摘牌后,万达俱乐部总经理李积三已明确向国安俱乐部承诺不会再让
其回万达俱乐部。李积三是代表万达俱乐部参加此次转会的代表,故应视为职务行为,
也可以视为俱乐部行为。有了这份承诺,就表明‘在王涛拒绝与国安俱乐部签约的情况
下,原俱乐部也已放弃了与其续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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