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tball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sina (新浪), 信区: Football
标 题: “王涛事件”裁决内幕暴光
发信站: 紫 丁 香 (Fri Mar 3 09:11:15 2000), 转信
引人注目的“王涛事件”,中国足协在拖了近一个月之后,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答
复。但是它留给我们的不应只是“国安欢乐,实德愁”表面现象。透过这个判罚的前前
后后的一些细节,也许还能发现一些有趣的东西。
第一个细节:判决书下达一周前,“国安要胜”的传说就很盛春节刚过,在人们普
遍关注这一事件的同时,圈内圈外,关于中国足协将如何裁决这一事件的传说就很多,
其中“国安要胜”的说法最为流行。而这时,中国足协的诉讼委员会还没有开会。也就
是说,是不是中国足协的诉讼委员在开会之前,就先有了一个“答案”,然后再开会寻
找“证据”呢?
如果这个假设是正确的话,下面的问题就是,为什么诉讼委员会在裁决之前,胜利
的天平就倾向国安了呢?
也许有人会问,是不是国安俱乐部给了中国足协比较大的压力,或者是国安俱乐部
给中国足协做的“工作”比实德俱乐部更细呢?据记者分析,问题的关键还不在这里。
尽管国安俱乐部处在京城,占据“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先机,但是实德俱乐部在中
国足坛同样占据重要的地位。因为“非正常因素”使国安占得先机,诉讼委员会冒的风
险太大。
大家知道,“摘牌制”是中国足协的一项“独特”发明,中国足协一直认为,采用
这个制度是目前根治“签字费”的一项英明举动,所以中国足协的政策,和对一些纠纷
的判罚,就是要保护这个制度的的继续延续。而这个时候,如果裁决王涛归实德,“摘
牌制”就会马上面临“土崩瓦解”的结局。所以记者认为,诉讼委员会之所以先入为主
的想把王涛判给国安,是为了保护他们认为正确的“摘牌制”的继续实施。
实德在抗辩中的“致命失误”既然想把王涛判给国安,诉讼委员会开会的目的,就
变成了给国安寻找证据。同时为了不产生“连环案”,在给国安寻找证据的同时,就要
考虑这个官司中的“特例”,就是说,寻找王涛转会与其他球员,比如申思、魏意民转
会纠纷中的不同之处。而王涛转会,与其他球员转会中,的确有两点不同,一是国安与
王涛事先就签定了一份工作合同,另外一个就是原万达俱乐部的李积三的那份书面承诺
。
选择那一项作为把王涛判给国安的主要证据呢?在这一点上,诉讼委员会肯定也煞
费苦心。
中国足协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同时把国安俱乐部的申诉和实德俱乐部的答辩也清清
楚楚地写进去了。从国安俱乐部的申诉中,可以看处,本来国安俱乐部一直以为他们与
王涛签定的那份工作合同,将是这场官司的“撒手锏”。并且国安俱乐部在他们的申诉
书中,重点也放在那份工作合同,但同时他们也说明了李积三的那份书面的承诺的内容
。但是,实德俱乐部在他们的答辩中,却几乎也全是对那份“工作合同”的反驳。
现在回过头来看,也许是由于实德俱乐部在答辩书中对那份承诺书的疏忽和抗辩不
利,注定了李积三的那份书面承诺,成了国安最终获胜的“胜负手”。
中国足协在裁决书中却写明:“实德俱乐部以《转会规定》第37条为依据的抗辩,
本会因其已将该运动员挂牌转会,并被摘牌及万达俱乐部(实德俱乐部)就该运动员作
出的承诺而不予采纳。”
“工作合同”其实并无效
从中国足协的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中国足协在并没有认定国安俱乐部与小王涛签定
的“工作合同”有效。而是认为“不管国安俱乐部与其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实德俱乐部都也无权再与王涛续签合同,除非征得国安俱乐部的同意,否则,不能擅
自改变承诺。”既然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没有认定那份工作合同有效,其实言外之意就
是认定工作合同“无效”,可惜它已经对这个官司的判罚没有直接的关系了。
并且到现在,中国足协仍然承认:“被摘牌球员拒绝前往转入方俱乐部,而原俱乐
部又同意该球员返回”的情况下,该运动员可以返回原俱乐部。但是在这个官司中:“
国安俱乐部将王涛摘牌后,万达俱乐部总经理李积三已明确向国安俱乐部承诺不会再让
其回万达俱乐部。李积三是代表万达俱乐部参加此次转会的代表,故应视为职务行为,
也可以视为俱乐部行为。有了这份承诺,就表明‘在王涛拒绝与国安俱乐部签约的情况
下,原俱乐部也已放弃了与其续签的权利’。”
--
我抓住李登辉,挤破它的肚皮,把它的肠子扯出来,再用它的肠子勒住它
的脖子用绳子一拉,呵--!整条舌头都伸出来啦!我再手起刀落哗--!整个世界
清净了!
※ 来源:.紫 丁 香 bbs.hit.edu.cn.[FROM: jxjd.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5.653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