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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松日状告中国足协案的几个疑点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Jan 13 18:28:01 2000), 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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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松日状告中国足协案的几个疑点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Thu Jan 13 12:54:30 2000) WWW-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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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足协可谓官司不断。和《无锡日报》一场官司尚未最终了断,上周,广州
松日足球俱乐部又以“行政不作为”的名义,以行政诉讼方式,将中国足协告至北京市崇
文区法院,法院目前还未正式确定是否受理该案。就有关该案的几个疑点,记者于1月12
日采访了松日俱乐部代理律师、崇文区法院、中国足协等有关当事方。
为何以“行政不作为”诉讼?
松日的代理律师翟存柱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要以行政诉讼的名义状告对方
,被告必须是一个行政主体,也就是被告方必须是国家机关。虽然中国足协名义上是一个
社团组织,也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但体育法中又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以及单
项体育比赛的有关事务,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从这一点说,中国足协又具有行政
管理能力。
翟律师介绍说,既然中国足协具有行政管理能力,就应该对甲A联赛最后一轮中出现
的问题进行行政管理和干预。在最后一轮比赛中,渝沈之战的结果并不是导致松日降组的
必然条件,但客观上导致了松日队的降级,最起码没能按时开赛,就是一个重要原因。按
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中第19条规定,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
赛球队不按规定时间和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弃权,判定以0比3负于对方,并给予相关处
罚。而渝沈之战推迟开赛是事实,作为管理机构,中国足协并没有作出相应解释,更没有
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不作为”。因此,松日俱乐部在诉讼请求
中,请求给予松日队甲A资格,对于球队的注册资格,中国足协也具有行政管理义务。
“综合以上种种因素,经过慎重细致的研究,松日俱乐部才以‘行政不作为’的名义
状告中国足协。”翟律师最后这样对记者说。
是否受理,法院为何难定夺?
记者采访了崇文区法院的有关人士,她首先证实了松日俱乐部的诉状,但是否受理,
一周来法院一直在研究,近日就会有答复。记者询问其中的原因,这位人士说:“在没有
最终决定前,我们会将有关研究进程及时与当事方沟通,在此期间不便向媒体透露更多内
容。”记者随后又采访了翟存柱律师。他说,之所以出现法院难以定夺是否受理的情况,
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类似这样的官司,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属于首例,在法院范围内
影响非常大,在全国也很受关注,法院方面的慎重是可以理解的。第二,被告中国足协是
否可以作为行政主体,也让法院方面为难,上面已经讲过中国足协的特殊身份,法院也需
根据有关法规,才能决定。
“您觉得法院受理的可能性有多大?”记者问翟律师。翟律师只以一句“难度很大”
回答了记者。
足协真的会开除松日俱乐部会籍?
有消息说,中国足协有关人员对外界称,尚未接到松日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的有关消
息,如果松日真的把足协告上法院,中国足协将立即开除松日俱乐部的会籍。
就此,足协一位官员这样对记者说,不存在开除不开除的问题,根据国际足联和中国
足协的有关章程,足球界内部的任何争议和纠纷,都不得提交法院,而应该提交国际足联
或中国足协内部的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接受裁决。这位官员举了一例:当初中国足协作为
一个会员协会加入到国际足联大家庭时,就承诺遵守国际足联的有关章程,也就意味着如
果和国际足联之间出现纷争,就自动放弃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力,而由国际足联的仲裁委员
会裁决。因此,松日俱乐部把这种纠纷提交到法院,就违反了国际足联及中国足协的有关
章程,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己的会籍。
记者就此问题又采访了松日俱乐部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泽。他说,国际足联的章程中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有三段话:第一,足球界内部有争议,应该提交到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
会仲裁,不要提交到地方法院;第二,争议各方应该很好地克制,直到争议由仲裁或其他
各种方法解决不了为止,才考虑移交法院;第三,如果提交到法院,国际足联有权按照有
关条款对对方进行制裁。而中国足协的章程是根据国际足联的模式制定的,其中规定俱乐
部和足协之间出现争议,由足协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并接受裁决,不得提交法院。但张
律师说:“这样的规定本身就不合理,我和你之间有了争议,由你说了算,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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