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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国足协对沈渝两队的处罚决定
发信站: 紫 丁 香 (Sat Mar 18 08:31:09 2000), 转信
中国足协对沈渝两队的处罚决定
关于对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海狮队、前卫寰岛足球俱乐部重庆隆鑫队的处罚决
定
足纪字(1999)12号
各赛区、甲级足球俱乐部:
在甲A联赛第二十六轮比赛中,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海狮队与前卫寰岛足球俱乐
部重庆隆鑫队在赛前,虽经比赛监督和裁判员多次催促,仍未能按规定时间出场比赛,
导致本场比赛比其他赛场延迟六分钟开球,严重干扰了联赛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
造成极恶劣影响。
两队的违规行为,是无视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未能严格执行"关于最后一轮比赛同
时开球的通知"及"加强甲级联赛最后三轮比赛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此,为严肃纪律,维
护中国足球的良好秩序,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经反复调查核实,参照"中国足球协会足球
比赛违纪违规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沈阳华晨金客足球俱乐部和前卫寰岛足球俱乐部严重警告,并各罚款人民
币40万元的处罚。
二、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认为两个队的主教练未能履行其职责,负
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决定给予两个队主教练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
三、在该场比赛中,重庆隆鑫队的部分运动员,上下半场表现反差较大,未能充分
表现出积极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为此纪律委员会责成俱乐部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并将处罚结果在2000年3月25日前报中国足协。
四、担任该场比赛的比赛监督王有民,未能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负有督导不力的
责任,为此建议中国足协给予相应的处罚。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重申,为维护中国足球的根本利益,保证正常的秩序,凡是有
害于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不良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纪律委员会还将就本场比赛出现的
问题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上述处罚自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个人罚款由俱乐部代缴,并
应在处罚生效后30日内寄交中国足协的银行帐号。逾期不交的,将处以加倍罚款并给予
更严厉的处罚。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主任:张吉龙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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