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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欲效“渝沈之战”者诫--张洪骏
发信站: 紫 丁 香 (Fri Mar 24 09:55:20 2000) WWW-POST


http://sports.sina.edu.cn 2000年3月24日 03:22 半岛晨报 

  过去的1999年是让中国足协十分头疼的一年,这一年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暴露了中国足
协内部管理的诸多漏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渝沈之战。渝沈之战之所以备受关注,正
是因为其凸显了中国足协现有规章制度建设相对于中国足球职业化进程的严重滞后,也正
因为如此,代替原《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中国足协日前
出台的《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可以清晰看到渝
沈之战的影子。

  渝沈之战的最大争议在于“是否消极比赛"的判断上,中国足协最后的结论是“证据
不足"。

  而《办法》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其中首次对消极比赛制定了明确认定标准:参赛球
队或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消极比赛:比
赛表现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如果按照这条迟来的规定评判渝沈之战,那么渝沈之战的最终定论将不难作出。因为
:重庆隆鑫队部分队员(如符宾)的比赛表现与行业(中国足协曾专门组织足坛元老进行
评判)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广州松日俱乐部)利益;造成
恶劣影响(不用再说明了)。

  《办法》中规定,被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将被给予警告、罚款、停赛、扣分等处罚,
其中扣分一项非常重要,因为各俱乐部可能不在乎罚款几十万、停赛几个人,但却不能不
在乎这分数,因为一切努力不就是为了这个“分儿"吗?但同从前一样,中国足协并没有
明确规定何种情况给予警告,何种情况扣除几分。

  渝沈之战纷争起因是比赛开始时间的延误,在《办法》中,对此类情况有了更加明确
的规定,“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不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
 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从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超
过5分钟)的,视为弃赛。上述情况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警告、罚款、扣分。"

  渝沈之战财务检查中发现的巨款往来仍无进展,而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处罚已经被明确
列入《办法》当中:如果为获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受贿的,运动
员将被禁赛并处5万元罚款;教练员、工作人员将被停止比赛工作并处10万元罚款;俱乐
部(球队)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处40万元罚款。

  渝沈之战后期,各种“小道"消息甚嚣尘上,使足协的工作十分被动,在《办法》中
对此也有新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裁判员,攻
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及其中国足
球协会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运动员停赛1-3场并处2,000-6,000元罚款;
教练员、工作人员停止比赛工作1-3场并处6,000-10,000元罚款;参赛俱乐部(球队)
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办法》中各项新增条款和修补章节基本都可以同渝沈之战案例联系起来,因此认为
渝沈之战派生《办法》并不过分。

  现在评判《办法》的影响和作用还为时过早,但从《办法》出台的时间、时机和其内
容看,中国足协是在给所有的俱乐部敲了个警钟。中国足协的态度很明确:对一切有害中
国足球的行为决不手软,而在认识到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欠缺和不足之后,中国足协也能从
善如流、及时改进。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至少当再出现渝沈之战那样的问题时,我们就会很清楚地知道
处理结果将是什么。中国足球在发展中还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关键是以怎样的态度去对待
和处理。不怕出现问题,怕的是逃避和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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