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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辽宁投资集团负责人:庄毅有权接收辽青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Nov  4 12:50:18 1999), 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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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11月4日 09:56 辽沈晚报
  辽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孙辉昨日称,庄毅
接收辽青是受法律保护的。该俱乐部的人员干涉接收工作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沈阳毅兴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毅10月31日与辽宁投资集团签署协议,购得该集团
所拥有的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的51%的股权。当庄毅和相关人员11月1日去该俱乐部接收工
作时受阻。
  孙辉认为,辽投与毅兴所签署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没有权利干涉正常的
接收工作。
  省体院所属的体校也是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的股东。他们称,按《公司法》规定,当
辽投要转卖股权时,省体校有优先购买权。他们对辽投把自己的股份卖给毅兴公司表示
难以理解。
  孙辉却说:“我们要卖股权时曾经和体校打过招呼,但他们仅出资153万元。这个数
额与我们预想的相差太远。我们是绝不能接受的。我们也没有必要与他们还价。”
  他觉得省体校在对接收辽宁青少年俱乐部一事并没有诚意。在这种情况下,辽宁投
资集团有权利把自己的股权转卖给毅兴公司。该公司的接收工作是合法的,不该受到任
何人的阻挠。(郝洪军 钱建辉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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