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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庄毅“收购行动”被撅 辽足“甲方乙方“话不投机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Thu Nov 4 12:50:29 1999), 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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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llsweekly.sina.com.cn 1999年11月4日
庄毅“收购行动”被撅 辽宁足坛“甲方乙方“话不投机
本报在11月1日的报纸上曾独家披露了现役足球运动员庄毅收购辽宁青少年俱乐
部51%股权一事,不想这件新闻的背后又引出了一连串的新闻。11月1日当天,庄毅前往
辽宁青少年俱乐部进行接收工作未果,因为青少年俱乐部的总经理刘春义认为庄毅手持
的相关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随后,新闻的主角已经由最初的庄毅变为了原辽宁青少
年俱乐部的两大合作股东甲方辽宁投资集团和乙方辽宁省体校。围绕着庄毅收购股权的
合同是否合法,甲、乙双方的代表各自拿出了自己的说法。
焦点之一:10月31日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背景:11月1日,庄毅前往接收俱乐部时,曾出示了一张辽宁青少年俱乐部董事会的
决议。这份决的议大意是,1 0月31日辽宁青少年俱乐部曾召开了一次董事会,当时到会
的董事包括辽宁投资集团的三名董事和省体校方面的刘春义和孙玉森,另一名董事郝捷
因故缺席(由刘春义代表投票)。在表决是否向庄毅所在的毅兴公司转让股份时,刘春
义与孙玉森投了反对票,而投资集团的三名董事则投了赞成票(董事长孙辉有两票表决
权),最终以过半数的票数形成了决议。
乙方意见:刘春义(原辽宁青少年俱乐部总经理、董事):“10月31日的董事会根
本就没开成,当天我们接到了辽宁投资集团方面的通知,要召开一次董事会。在到达会
场后,对方表示此次董事会要讨论关于将投资集团方面的股份转让给庄毅的毅兴公司一
事,我和孙玉森副院长当即表示对此事不予讨论,并且退出了会场,不存在投反对票一
事。而且在事后的董事会决议上只有辽宁投资集团方面三名董事的签字,没有体校方面
董事的签字,这份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甲方意见:孙辉(原辽宁青少年俱乐部董事长、辽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我所
要说的只要两点,刘春义与孙玉森两名董事参加了董事会是事实,而这份决议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我希望有关方面做出判定。”
焦点之二:辽宁投资集团是否有转让51%的权力?
背景:省体校方面手中有一份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的董事会决议,在这份去年10月18
日,由6名董事一起签署的决议里,同意俱乐部方面进行增资扩股方面操作。
乙方意见:刘春义:“早在去年我们就提出了增加俱乐部的资金来源,进行增资扩
股,当时在10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上大家也形成了这样的决议。但是辽宁投资集团方面
就是一直拖着不办,而在过去的一年里,已经有一些企业对俱乐部进行了投入,因此辽
宁投资集团方面在公司内所占的股本份额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改变。”
甲方意见:孙辉:“当初进行增资扩股的决议还只是公司的一个意向,并未进入到
实质性的阶段。如果发生最微小的俱乐部股本结构改变,公司也会发出公告。至于在过
去一年里公司的融资,属于债权的问题,不应涉及股权。如果乙方认为公司的股本结构
已经发生了改变,请出示董事会的决议。”
焦点之三:辽宁投资集团是否向青少年俱乐部注入了足够的资金?
背景:辽宁青少年俱乐部成立之初的注册资金为300万,其中辽宁投资集团153万元
,省体校方面147万元(以无形资产做价),而俱乐部在近两年的乙级联赛里每年预算都
在400万元以上。
乙方意见:刘春义:“当初的合作协议里规定由甲方补足资金缺口部分,但在1999
年,全年的预算是450万— —500万,俱乐部方面通过各种动作赢利150万,而甲方在19
99年只向俱乐部注入了25万。1998年的全年甲方只提供了15万元的奖励,缺口与1999年
差不多。在1998年补足缺口主要是靠股本金,而在1999年只有靠借债。一线队在征战乙
级联赛时没有经费,全队的工资奖金也拖欠几个月。”
甲方意见:孙辉:“我首先要说明的是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都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进
行的经营活动。我们一定要明确公司高级雇员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要与出资人的地位
混为一谈。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的任何一笔资金注入都是实质性注入,绝对没有赞助。
”
焦点之四:辽宁投资集团将股份转给毅兴公司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
背景:毅兴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辽宁投资集团则是省属的国有公司。
乙方意见:刘春义:“辽宁青少年俱乐部属于国有资产,而毅兴公司只是一家私营
企业。辽宁投资集团将手中股份转给毅兴公司属于国有资产转移范围,要经过有关方面
的对国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与认定。”
甲方意见:孙辉:“对于这个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之下,我不想进行过多的置评,暂
不进行回答。”
焦点之五:省体校是否可以优先购买辽宁投资集团手中的股份?
背景:根据双方协议规定,一方转让股份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
乙方意见:刘春义:“在10月17日辽宁投资集团方面来函商议股份转让一事,我方
在第二天即回函表示愿以当初的股本价153万买回对方的全部股份,但此后对方在未作回
答的情况下单方面与庄毅签订了转让协议。合同规定,我方在对方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
买权,如果甲方认为我们的开价不合适完全可以回价。”
甲方意见:孙辉:“《公司法》规定,只有在相同条件下一方转让股份时,另一方
才有权优先购买。对方本身应该知道青少年俱乐部的基本价格,按原始价格出价在我方
看来没有任何诚意。而且有优先权购买,不等于有唯一的权利购买。”
焦点之六:毅兴公司是否具有经营好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的能力?
背景:毅兴公司是一个新兴的民营公司,董事长庄毅年仅26岁,为现役甲A球员。
乙方意见:刘春义:“庄毅曾向我提起过参与辽宁青少年俱乐部重组一事,但我在
经过认真考察之后,认为他拥有的毅兴公司并不具备经营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相应的经济
实力,所以才拒绝了他的要求。”
甲方意见:孙辉:“我们辽宁投资集团是在体校正式照会之后,在极不情愿的情况
下才同意对方的重组要求。像我们这样的大公司在做任何决定之前都要进行详细的考察
,此次与庄毅签定的转让协议绝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庄毅虽然年轻,但他的公司的发
展是实实在在的。我们不想将股份卖掉当钱花,我们不是想傍大款,而是想把信任交给
庄毅。”
关于此事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本报记者 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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