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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ndsomeboy (汉克塞), 信区: Football
标  题: 庄毅收购辽青一案首次庭审纪实   
发信站: 紫 丁 香 (Sat Dec  4 12:38:20 1999), 转信

事发月余,引起省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庄毅收购辽宁青少年俱乐部引发纠纷一事,在经
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失败后,最终走上了法庭。昨天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判原定在32号庭进行,后来考虑到旁听者多有可能容纳不下,临时改在了稍大一
些的11号庭。此案因事涉作为时下热点的足球产业,当事人之一庄毅又是一位著名的现
役球员,所以一直为媒体所关注,昨日庭上之争更是吸引了省内众多媒体的关注,十余
家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场旁听采访,单是摄像机就达7台之多。能容纳七八十人的审判庭座
无虚席,连旁听席中间的过道上都临时加了不少座椅。
  庭下座无虚席,庭上的原、被告也人数可观,因此案的被告有三方,所以被告席也
显得有些拥挤,不得不临时增加座席。
  原告方共有3人出庭,分别是原告沈阳毅兴公司的法人代表庄毅、委托代理人贾虹和
律师李淑芬。第一被告辽宁投资集团的出庭人是委托代理人、建投集团企管部部长王金
平和律师周强,第二被告辽宁体校方的出庭人是委托代理人刘春义和律师张海妮,第三
人辽宁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的出庭人是俱乐部法人代表、辽宁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孙辉。

  审判长是李振荣,两位审判员分别是杜岩和李涛。
  原定1时30分开庭,但直到1时40分法庭才宣布开庭。
  二
  1时40分开始,6时30分结束,庭审时间持续了近5个小时。
  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进行的第一项内容是原、被告陈述个人情况。在此处,便起
了一个小小的波澜,当审判长在第3人陈述完个人情况后问有关各方对其身份有无异议时
,第二被告的律师张海妮率先“发难”,就孙辉的俱乐部法人资格提出了异议,理由是
投资集团与毅兴公司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孙辉已不再是俱乐部的法人代表,但法庭以
没有正式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确认了孙辉的俱乐部法人资格。
  在陈述事实阶段,毅兴公司阐明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为要求法庭判定被告
配合原告完成俱乐部有关事务的交接事宜,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诉讼费由被
告承担。诉讼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自己与辽宁投资集团之间的交易合法,辽宁体校方面拒
绝己方介入俱乐部的事务,侵害了己方的权利,要求法庭对己方的权利给予保护。并从
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对此予以了论证。辽宁投资集团方同样表示己方与毅兴公司之间的交
易合法,符合《公司法》和俱乐部有关章程的规定。第二被告在答辩状中同样以《公司
法》和俱乐部章程为依据对此予以了反驳。表示己方一直也不知道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间
的交易内容,第一被告出卖股权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被告在交易
过程中也并未让己方享有《公司法》所赋予的优先权,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双方各自作了陈述之后,法庭归纳出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1.辽宁投资集团和毅兴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2.上述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否考虑到了辽宁省体校方面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3.转让费是多少。
  三
  在接下去的举证和质证阶段,一个备受关注的谜底揭开了:原告方出示了己方与辽
宁投资集团一方的交易证明,原告方说明己方用980万元购买了辽宁投资集团所拥有的5
1%的股权。原告方用以支持这一证明的是100万元的付款收据,还有一张将毅兴公司所
拥有的面积达7万平方米的土地证作为出资抵押,交给辽宁投资集团的收条。在之后的法
庭辩论阶段,第二被告即体校方律师对后一项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在土地证号和名称
仍然是原告方,还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不能说明问题。
  4时03分,法庭辩论开始,控辩双方围绕着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具有决定股权转让的
权利,决定股权转让的董事会是否确已召开,《公司法》所规定的第二被告所具有的优
先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和第一被告方试图证明两
者之间的股权交易是合法的,辽宁省体校方面是放弃并由于自身的原因丧失了优先购买
的权利,而第二被告则引经据典证明相反的结论。
  法庭第一轮辩论一直持续到6时10分,共进行了两个多小时,之后法庭以主要事实均
已辩清和时间有限为由,在第二轮答辩中为每方限定答辩时间为3分钟。
  在此之后,法庭征询原告方的意见,问其是否同意法庭调解,原告方表示不同意,
法庭当即宣布不再进行调解。
  之后法庭宣布闭庭,并说明下次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四
  在辩论阶段,以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张海妮和第三人孙辉的辩论发言最为精彩,前者
的即时反应能力、严谨的逻辑性和精炼的语言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后者声音洪亮、
慷慨激昂的演说,也令人耳目一新。在庭审过程中,第二被告人的律师张海妮和审判长
有数次言语交锋,使法庭陡增紧张气氛。
  闭庭后,面对记者的采访,有关当事人有的不愿发表看法,有的则直言不讳,庄毅
重申走上法庭是不得已而为之。
  原告律师李淑芬向记者表示,如果辩论时间更长一些,问题也许会辩得更清楚,在
第二轮辩论中,由于限定了时间,自己未能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第二被告的律师张海
妮则表示对己方的表现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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