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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红岩球员“假球案”庭审直击
发信站: 紫 丁 香 (Thu Dec  2 14:50:50 1999) WWW-POST


11月24日,红岩队广西籍球员状告《体育参考》报侵害名誉权一案终于在南宁开庭。

  红岩队球员宫民、黄云峰、黄志伟、马兴成等四个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赔偿经 

济损失合共162.5万元,其中包括宫民索赔的精神抚慰费80万元,其余3人各为 

20万元。
  原、被告双方在庭上进行了长时间的质证:
  第一、文章是否严重失实??
  对此,原告方举出了7月9日在《体参》报上刊登的文章、红岩俱乐部对此事的声明

红岩队主教练林乐丰接受采访的有关讲话以及宫民在相关比赛中的录像等资料。
  而被告方则认为,俱乐部声明所指的文章与诉讼所称的文章不是同一文章;至于比赛

录像,则难以判断宫民没有打假球。
  第二、文章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代理人出示了《体坛周报》等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以证明假球风波对原告的侵权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在文章发表后,宫民继续随队训练、比赛,并没有停赛、中止合

同,文章并未对原告造成侵权。
  第三、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应按诉讼书要求进行赔偿;被告则认为,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现在

是否严重失实尚无法证明。
  第四、应赔多少?依据何在?
  原告列出了经济损失清单,并解释了精神损失索赔是考虑宫民的人格、名誉受到侵害

估计将来3年不能踢球等因素。被告则说,经济损失部分不是原告的损失,而是他在事发

后为争取权利(160万元)而作出的支出。其中有些开支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
  截至发稿时止,此案仍在进行法庭辩论。
  四位原告均没有出庭。《体参》报的一名编辑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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