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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unter (城市猎人), 信区: Football
标  题: 汪大昭:足球官司多尴尬
发信站: 紫 丁 香 (Thu Jan 13 08:19:42 2000), 转信


汪大昭:足球官司多尴尬
( January 12, 2000, 05:21 PM )
  足球改革走了六七年,官司越弄越多。俱乐部起诉足协,新闻传媒跟足协或俱乐部
打官司,已经结案的和仅有扬言但未真打官司的,五花八门。笔者身在“新闻圈”中,
只想说说与传媒有关的足球官司。
  按说,足球界与新闻界被说成是一家人以后,关系应当融洽多了,至少彼此都在大
面上有过像模像样的表态。要是“ 沙奶奶”跟 “阿庆嫂”经常吵嘴,外人会生出疑问
:“这双方不是一头儿的吗?”一家人之间打官司,可别以为都是家庭纠纷,如果确实
有是非之争,该上法院还是要上。
  金哨陆俊与《羊城体育》报的官司算是告一段落,但是因为没有人愿意搀和这种是
非,稍事炒作以后,足球界、新闻界、司法界乃至社会的更多群体纷纷偃旗息鼓,懒得
花功夫就此务虚探讨,因而这一桩公案并未在较大范围内达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原重庆红岩俱乐部球员诉《体育参考》、《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这两起官司都
与“假新闻”有关,在形式上都是足球机构认为新闻传媒刊发了虚假报道。
  有意思的是上述三案均为原告胜诉。传媒当原告是原告获胜,传媒当被告还是原告
获胜。原告胜诉较多并非巧合,倒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今公民个人和法律代表人更加
注重自身的利益与名誉。一旦受到侵犯,便采取主动出击的姿态,诉诸法律加以维护。
这一现象的出现应当被列入足球改革的成就之中。
  在中国,打官司似呼总是一件挺尴尬的事。在传统观念里,被告大多是有罪的,因
此没人愿意当被告。在现代社会里,提出调解的大多也是被告,因此常被认为是理亏的
。早在足球改革之前,距今足有15年,中国足协就曾因为对个别传媒的报道和记者的言
论不满,起过对簿公堂的念头。只是那年月还没有“假新闻”的说法。后来,经过“做
工作”,双方和好但不如初,或许根本就没怎么和好。改革以后,再靠“做工作”的老
办法不灵了,有人学“坏”了,也有人学聪明了。要打官司么?打便打,谁怕谁!
  传媒与足球打官司,具体到《无锡日报》状告中国足协,双方都不是“政府”,又
都是政府背景很强的机构。不管哪一方输了官司,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自己的社会形象
。至于说到谁更占理,新闻传媒该想想为什么官司总与“假新闻”联在一起,而不是与
别的什么事相关;足球界该想想为什么官司总与“假球”和“黑哨”联在一起,而不是
因为别的什么事去投诉。难受的还有法院,因为对假球、黑哨、假新闻的法律界定和司
法程序,直至判决,实际上无法可依。《新闻法》一日不出台,处理这类官司就尴尬一
日。套用任何现有的法律条文,都难以让败诉一方心服口服。要说清侵害名誉的罪责究
竟有多大,如何赔偿,法院比原告和被告都尴尬。
  中国足球职业化了,也就注定离不开打官司了,这是足球改革和社会进步使然。该
出手时就出手,该痛苦时要痛苦。(摘自体育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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