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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体坛官司”再次升级 中国足协坚决上诉
发信站: 紫 丁 香 (Wed Jan 19 13:51:41 2000), 转信
“体坛官司”再次升级 中国足协坚决上诉
作者: 王祖敏 ( January 19, 2000, 11:44 AM )
“新世纪中国体坛第一官司”仍然余音未了。今天下午,中国足协在京召开法律咨
询座谈会,就江苏无锡日报社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寻求法律解释,
并正式表明上诉的决心。
在去年六月于上海进行的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亚洲区小组赛期间,国内五家报纸同时
发表了“国奥小将舒畅、李蕾蕾扬言打不上主力就离队”的虚假报道,中国足协经查,
此消息主要来源于《无锡日报》记者胡建明,由此做出了《关于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上海
赛区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体足字,一九九九,三0二号文件),并在七月二十六
日于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停止胡建明及《无锡日报》其他记者采访中国足协组
织的所有比赛资格,并向当事人公开道歉。
无锡日报社随后表示:该报从来没有刊登过这则消息,其记者胡建明也没有写过类
似报道。无锡日报社同时认为:由于中国足协的决定在国内引起极大反响,严重影响了
该报的形象和名誉,并于去年九月十三日将中国足协告上法庭。
今年一月五日,受理此案的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国足协在《中国
体育报》和《中华新闻报》向无锡日报社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无锡日报社直接经济损失
三万元;对无锡日报社关于中国足协撤消最初做出的取消无锡日报社记者足球采访权的
要求,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中国足协表示不服。在今天召开的法律咨询座谈会上,中国足协邀请
了五位来自法学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教授、专家,就判决结果进行探讨。探讨主要集中在
三个方面:一是中国足协是否侵犯了无锡日报社的名誉权,二是中国足协是否有资格取
消该报记者的足球采访权,三是“闲聊”的内容见诸报端,“闲聊者”是否应该承担法
律责任。
与会的法律专家普遍认为:第一,中国足协没有侵犯无锡日报社的名誉权,因为中
国足协的“三0二号文件”并没有称该报刊登虚假新闻,也没有明示或暗示该报有造假
行为,而只是指明该报记者胡建明是此假新闻的来源人。至于部分传媒在随后的报道中
有“误导”或曲解的文章,损害了无锡日报社的名誉,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中国足协承担
。
第二,中国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管理者,不能随意取消记者的采访权,但当采访记
者违反了足球的“行业规则”,甚至干扰或破坏了正常的赛事或活动,中国足协应有权
拒绝该记者对其行业活动的采访。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采访权”和“ 被采访权”的
健全法律条文,但根据国际惯例和奥林匹克有关章程,中国足协对无锡日报社的处理决
定应该成立。另外,采访者和被采访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采访者有要求采访的权利,
被采访者也有权拒绝,但被拒绝的采访者仍然具有报道权。
第三,此案的当事人之一胡建明认为,他并没有采写那则消息,只是茶余饭后的闲
聊被别的传媒所用,不应该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但法律专家认为:“闲聊”应该承担
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该以不同的时间、地点以及“闲聊人”和“听众”的身份而论。当
时胡建明是采访奥运会足球预选赛的记者,又正好在赛区和赛事举办期间,这种特殊身
份在特殊时间和地点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闲聊”。
有鉴于此,五位法律专家支持中国足协上诉,并对上诉结果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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