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tball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bhfbao (嗖嗖与嗖嗖), 信区: Football
标 题: 有感于“学者”为中国足协庭外辩护--陆沪生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Wed Feb 23 08:58:59 2000), 转信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2月23日 02:02 《民主与法制画报》
据上海媒体报道,在《无锡日报》状告中国足协侵害名誉权案一审胜诉以后,中国足
协已聘用了包括上海一位“著名律师”在内的两名代理人提起上诉。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
务研究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接着也为此案联合主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会。围绕着引发这场诉
讼的中国足协第302号
文,未披露姓名的“与会学者”们“达成了共识”——“中国足协的第302号文并没有指
责无锡日报在制造假新闻,不存在侮辱和诽谤的事实,从而也谈不上侵害无锡日报的名誉
权”。
然而,媒体报道的“与会学者”达成上述共识的三点理由,即便以如我之类对足球毫
无兴趣、对这场诉讼也不甚了了者,也都觉得不无值得商榷之处。
一、据报道,“与会学者”称,“中国足协第302号文的事实陈述部分,用词还是比
较严谨的,指出制造假新闻的为某报社的某记者,并未说是报社制造假新闻,从而不构成
对《无锡日报》的名誉侵权”。
对这一结论不能不提出的疑问是,既然中国足协“并未说报社制造假新闻”,那它的
同一个第302号文中的三条处理决定,为什么一棒一棒连一棒,都实实在在地打在《无锡
日报》身上?如果说,中国足协点名指责记者是间接地针对《无锡日报》,那么,它责令
《无锡日报》“必须在
报纸上发表”对这个对那个的致歉信(第一条),“必须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上
报中国足协新闻办”(第二条),不做到这两条就停止《无锡日报)及其记者采访中国足
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第三条),就完全是直接针对《无锡日报》了。显然,中国足
协作出这三条处理决定
的逻辑依据,就在于认为被它点名指责的记者是履行职务,其报道并非个人行为,其文责
亦不止于个人承担。这三条处理决定经中国足协向众多媒体公开发布,就是十分明确地向
社会宣告:《无锡日报》是所谓“假新闻”的最终责任人。这不是名誉侵权,还能是什么
?
中国足协第302号文是一个整体,前有“事实陈述部分”,后有三条“处理决定”,
将它们割裂开来“研讨” ,对三条“处理决定”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进而得出中国足
协不构成侵权的片面结论,这起码是一种不严谨的主观主义的学风。这种学风用以研讨法
律问题,必将后患无穷。
二、据报道.“与会学者戏称”,“第302号文的第一、二条是中国足协说了没资格
说、说了出没用的话,只是几句牢骚而巳”。
如此“戏称”,无非是说“牢骚”不构成名誉侵权。“戏称”当然不是“学术研讨”
。但这段“戏称”恰恰揭示了中国足协明显的侵权故意。“没资格说”却偏偏自以为有资
格说,“说了也没有用”却偏偏自以为说了很有用,这种荒谬的自我膨胀自我扩张感,正
是中国足协对《无锡日
报》名誉侵权的心理基础。词典曰:“牢骚”者,烦闷不满的情绪也。中国足协第302号
文三条处理决定的第一第二条,又何止是“烦闷不满的情绪”?它颐指气使,声色俱厉,
侵权故意跃然纸上,侵权行为与之俱来,这种故意和行为必然产生的后果,是《无锡日报
》作为新闻媒体的公信
度即其声誉遭到公开贬低。此一后果不以“侵权”名之,还能作何解释?
三、据报道,“与会学者”又称,“302号文的第三点处理决定属于用词不当,以致
产生认识上的错位”,“ 足协行使的实际上是拒绝采访的权利,从法律上讲,足协享有
这种权利”。
“认识上的错位”是指谁?“与会学者”虽然闪烁其词,但根据话语的逻辑关系,似
乎是先“用词不当”,再导致“认识错位”。那么,欲言又止的潜台词,显然就是指《无
锡日报》提起诉讼属于“认识错位”而导致的“小题大做”。这当然也是为中国足协辩解
之词。事实上,有“认
识上的错位”的不是别人,恰恰是中国足协。它不能清醒把握自己的性质、地位和权能,
却自我感觉好过了头,不仅误以为自己是一级“政府机关”,甚至还误以为自己也兼备法
院和宣传部的威严,故而其302号文的三条处理决定都严重的“用词不当”,构成了对《
无锡日报》名誉侵权的
一个重要特证。
至于中国足协有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一般权利之说.则断然不能成立。首先,正如“
与会学者”都已“客观”指出的那样,中国足协是中国足球界的“行业管理组织”。既然
如此,它所行使的管理权毫无疑问地属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受监督则必趋腐败,这是
世代不易的历史经验,
也是政治学的基本定律,对中国足球界管理层也无例外。新闻媒体担负着舆论监督的重要
职责,行使公共权力的中国足协是舆论监督的当然对象。这一点就已决定它无权拒绝采访
。其次,有关足球运动的任何信息,大众都有知情权,传媒是信息载体而又需要通过采访
获取信息。因此,拒绝
媒体采访就是封锁信息,封锁信息就是侵害大众的知情权,就是侵害新闻自由。试问,中
国有哪一条法律像“与会学者”所言,赋予中国足协拒绝采访的权利?
总之,上述论证中国足协不构成侵权的三条牵强附会的理由,出自于主观主义的学风
,出自于“戏称”性的态度,出自于以为中国足协有不受舆论监督的特权这一“认识一的
错位”,它是否反证了《无锡日报》胜诉有理姑且不论,重要的是在
关系到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等法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准则的问题上,它或许折射出
了一部分法律界知识分子的“ 学术”及政治心态,不可不认真辨析之。
--
--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baohf.bbs@smth.org]
※ 修改:.bhfbao 于 Feb 23 09:04:32 修改本文.[FROM: nc11.hit.edu.cn]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4.80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