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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bhfbao (嗖嗖与嗖嗖), 信区: Football
标 题: 戴大洪书谏辩析
发信站: 紫 丁 香 (Fri Jan 28 19:03:03 2000), 转信
中国足球虽然随着新世纪的钟声一并跨入了新的纪元,但去年联赛末期悬而未决的“渝
沈之战”假球案并没有尘埃落定,为此,虽然中国足协也成立了特别行动调查小组,可
忙来忙去却一无所获,到头来很可能又不了了之,这一切究竟是缘于什么而又如何加以
制止呢?当我们对戴大洪的“假球约束说”进行辨析和梳理后,也许会有所启发。
道德是一条隐形的鞭子
我们说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是人类与其它动物的区别之所
在,它是“约定俗成”的信条,像 “不能往食物中掺杂”,否则就不是道德的,这是不
需要证明的,人类之所以能得以延续和发展,道德的作用首当其中。尤其是当人们的法
律意识日益增强时,道德与法律无疑形成了两把双刃剑,它们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它
的作用就更加明显。
如果我们把发生在足球场上的“假球”现象,放置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它的出
现应该说不是偶然的,也就是说当法律不能正面与之交锋时,道德所产生的作用也就极
其有限微乎其微了。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明白,在足球上搞幕后交易,公然“造假
”这是对国家相关法律的蔑视和挑战,这时候,应该说道德对他们已没有了相应的约束
力,所以戴大洪在着力劝告足球从业者们应该加强道德自律意识,珍惜自己所从事事业
信誉的同时也强烈呼呈“司法介入”治理假球,净化绿茵赛场,别再用所谓的“证据说
”自欺欺人了。
“司法介入”是根治假球的必然途径
足球赛场上假球黑哨屡禁不止,中国足协当然难逃其咎,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由
于足协没能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使得“假打”者一直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至于中国
足协对“消极比赛”和“问题裁判”的处罚,显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即使如此也缺
少顺藤摸瓜一查到底的决心和能力,如前年甲A联赛中发生的策反球员的“录音带事件”
,完全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弄个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当丧失了打击假球这一契机时
,犯罪者发现“犯罪成本”如此之低当然也就屡屡作案了。
即使去年发生的“渝沈之战”足协也完全意识到自己的“不能为”而求助司法机关
,即使犯罪者是人,他不可能不会没有“犯罪现场”,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吧?当他们
以“犯罪赚疑人”的身份面对法官和警察时,难道还会泰然自若,麻木不忍吗?
当然司法机关治理假球为什么不能迟迟实现也与我们国家的法制状况不尽理想有关
,也就是说司法部门也缺乏主动介入的态度和行为。包括税务、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
也缺少相应的监督、审计、清理和整顿。事实证明单凭足协自身是无力“ 打假”的,而
司法机关和相应的职能部门又不能双管齐下,所以“假球”得以延续。之所以出现这种
管不了硬管,管得了不管的被动局面,归根结底与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和狭
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地位的提高和执法状况的改善,这些问题也
会迎刃而解,最终法律一定会体现出它打击假球的威力,也只有法律把假球纳入自己的
视野,中国的足球才会变得纯洁透明起来。
让假球胎死腹中
人所周知,假球的当事双方必然构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这也为他们作案提供了不
可能。因此,我们除寄希望加强道德建设,要求司法介入、坚持加强舆论监督,还应有
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把假球消灭在萌芽状态或让它胎死腹中。
这就应该从我们的赛制和奖惩办法中入手,改变现行的联赛赛程的排列办法,向欧
洲先进的职业联赛靠拢,另外满足各俱乐部的“物欲”,让他们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
以合法的手段得到正当利益,甚至这种利益比“作贼”得来的收入还要诱人。人人都有
避害的本能,“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当人们看到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也能满足自
己的欲望时,那就没有必要再去放着“阳关道”不走而走“独木桥(费用可以从中国足协
统一经营的联赛杯名和部分场地广告收入中提取,真正实行奖勤罚懒);改现行的蛇行排
列方法为混合编排法,也使得联赛悬念不至于过早地消失,使一些队没有“放水”的资
本和机会。
从欧洲职业足球取得的成功经验看,中国的联赛成立一个类似“职业联盟”的机构
也势在必行,这样形成的机构才真正代表各俱乐部的利益,这样也对足协的权力形成制
约和缓冲;职业联盟所形成的一些规则、制度也更为各俱乐部所接受,相同的成为拴在
一条线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当足协和职业联赛各行其事,相互补充,相互
调节,经过法律的威慑、道德的监控和联赛体制的完善后,假球应该得到彻底的整治,
中国足球也将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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