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_Soil 版 (精华区)
发信人: pilot (〓〓★〓〓), 信区: HITComment
标 题: 新浪网友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评论(转载)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1年01月09日11:20:46 星期二),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HotNews 讨论区 】
【 原文由 pilot 所发表 】
新浪网友对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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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yuano1 于 2001-01-09 09:23:17 发表评论
强烈建议:凡是男女年龄相差超过2岁的不准结婚,以防有钱或者是有权的人搞老夫少妻
,或者老妻少夫。真是变态!
网友 yongorw 于 2001-01-09 09:23:08 发表评论
又回到文革时代?
我反对!
我抗议!
网友 tonywell 于 2001-01-09 09:03:59 发表评论
如何界定婚外性行为、姘居和重婚?如何界定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在21世纪,对于这些问题难道不应该更多地从人性而不是从礼教出发去考虑吗?
婚姻状态是社会运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这个典型的唯物主义观点难道不应该得到尊重
吗?
好一批道德的卫教士!
网友 wangybai 于 2001-01-09 09:00:15 发表评论
中国应该把伊斯兰的教规和现行的一夫一妻制结合起来制定一部中国婚姻大法.让感情见
鬼去吧?让每一个公民都成为遵守纪律的战士!
网友 勇敢的心5428 于 2001-01-09 08:22:24 发表评论
在中国,45岁以上的人都多多少少在婚姻及其性的方面有变态倾向,这个法律的出台就
是一个十分有力的佐证。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最为露骨的、不要脸的侵犯公民权利的
行为!
网友 童言wq_855 于 2001-01-09 07:13:01 发表评论
拜托各位领导、各位人大代表研究急需研究的法律,不要对此花费如此多的精力、人力
和物力,值得吗?!
网友 dulala 于 2001-01-09 06:48:32 发表评论
一群过了更年期的老年人,讨论夫妻之间该不该发生性关系,怎么样发生性关系,有这
个必要吗?结婚以后夫妻是否发生性关系,怎样发生性关系,纯粹是夫妻两个人的私事
,根本没必要在大庭广众下由别人讨论,更不应当写到法律中。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的
虐待问题早已写得很清楚了,这里面应当包括性虐待,再提出所谓婚内强奸没那个必要
,听起来也很荒唐;夫妻之间如果不想发生性关系干脆去离婚,又不想去离婚(可能经
济上还要靠着老公),又不想与老公发生性关系(可能外面另有所爱),让老公守活寡
,这个理到哪里去讲?老公天天要工作,要养家糊口,没那个时间去捉奸。关于婚内强
奸的提法我看算了吧!
网友 g_g_w 于 2001-01-05 18:45:03 发表评论
法不是罚。我们完全能够理解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某些现象的深恶痛绝,但法是理
智的、严密的、有着自己运作的方式和逻辑。随意扩大重婚外延会使对于少数人的惩罚
变成对多数人的制裁,把家庭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21世纪是年轻人的世纪,我们的法
律是否需要为他们留下一些空间,是否需要顾及他们的感受,是否需要考虑他们的生活
方式,其实他们是容易满足的,只要有一份好工作,有足球看,能够追求情感就快乐了
。可现在找份好工不易,足球没法儿看了,再不许追逐异性,那您说,他们该干啥好了
?
网友 华衣剑雄smr_001 于 2001-01-03 22:37:26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如果发布了,可称为《婚姻合同法》,感情用金钱作保证,年来金钱的确是万
能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到今天,变化真大,社会在进步?
网友 梨子0047 于 2000-12-28 18:43:42 发表评论
有一点,我一直不是太明白、太清楚:婚姻到是什么?
网友 dalonmeng 于 2000-12-27 23:03:42 发表评论
越想越是担心, 我担心新的婚姻法最终会被通过!
想想看, 一批老奶奶们炮制出了这个婚姻法之后,
召开了联组会议--什么叫联组会议?
我的理解就是:
一老奶奶说对身边的人说: 我觉得新的婚姻法很好!
之后老奶奶发扬了民主说: 你们的意见怎么样?
看到没有人回答就说: 这位老先生, 你怎么看?
老先生想了一想说: 我觉得也不错呀!
老太太会心的一笑说: 那你就代表我们几个发言吧!
老先生也是会心的一笑说: 好啊, 反正我都这么大岁数了!
之后老先生来到台前发言了:
新的婚姻法中对于包二奶的问题应该多加考虑,
因为包二奶的问题很复杂, 所以要认真多加规定!
还有, 至于重婚罪吗, 要是扩大的话, 恐怕不会那么容易被通过呀!
这样吧, 我建议还是把重婚罪列入司法解释吧!
老太太们点了一点头, 不错!
旁边的法学家摇了摇头, 这个问题怎么可以含糊呀, 莫非我是法盲?!
唉, 男人呀, 这个时候再不出头, 你就20年后再出头吧!
唉, 女人呀, 我赶打赌, 新的婚姻法要是被通过的话,
三年内你们就会后悔自己当初对幸福的理解多么的自卑!
要是真的被通过了, 恐怕天下男女要熬20年了!
我无所谓, 我不结婚就没事了。
网友 SQSXA 于 2000-12-27 17:05:58 发表评论
君不见提出修改婚姻法的多是一些老太太。她们虽然没有什么文化,没有技术,更不懂
社会发展,可是大多数。代表她们也就是代表了大多数人的,而大多数人的唾沫是可以
淹死人的。看来以后搞建筑的开设立贞节牌坊业务一定可以火起来,这是中国的国璀,
已经失传了近百年,今后应该发扬光大,中国一定可以成为引以为荣的举世无双的贞节
之国。
网友 zcj75 于 2000-12-26 23:45:31 发表评论
大家活得何别都这么累?自然有其法则。有道无道自然有其善果和恶果。男人女人有需
求才有结合。无需求分离自然是定数。形的分离-譬如离婚;神的分离难道不比形的分离
可怕万倍 - 即便不离婚。婚外恋包二奶是需求无论合理与不合理自有其存在的原因和意
义。善与恶自有其因果报应。婚姻若已死亡,任何挽救都是枉然。任何拖延和报复都于
事无补。女人以其为守卫“围城”奋不顾身,不如花点精力和时间给自己,把自己在婚
姻里的位子以自己为圆心坐稳。控制男人不如控制自己;让男人高兴首先要自己高兴。
男人是管不住的。情和欲的事,如同天上的云和雨,到处可藏可躲。抓住了一次,那抓
不住的那一百次呢?所以我对我的男人说:Go ahead! But.....
网友 一日一生 于 2000-12-26 10:56:36 发表评论
法律应当是威严的,应当是一个尺度,不要把一切无法归并的问题
推移到道德观念、地方风俗、党纪国法等范畴,这样一来,有法不
依了。
网友 自由与责任 于 2000-12-26 03:10:26 发表评论
以下摘自我以前写给女孩子的EMAIL,请大家指教。当然,如果把花花公子换成包二奶,
把社会换成法律,也许会更符合这里的讨论。
Playboy?我想,它是地球另一端的一本杂志而已,我和这个名词的代表的东西的距离,
有我离那本杂志所处的地方一样远。我爱自由,在感情上同样如此,但“自由”正是对
感情的尊重,我从来没有怀疑过这一点。让每一份纯真的、热烈的、含畜的、温柔的感
情得到尊重与爱护,让每一次心灵碰撞激起的火花能够尽情地燃烧。如果两个人相爱,
就让他们自由地在一起吧,如果两个人不爱,就让他们自由地分开。感情只需要两个束
缚,一个是感情本身,另一个是社会责任。其它的一切禁忌都可以去见鬼了。只要是两
个人愿意的,并且是不危害社会大多数人自由的,那----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长相守是尊重感情吗?白头偕老是尊重感情吗?大多数是,但当社会因此把两个不爱的
人强行捆在一起时,这还是尊重吗?
如果有一个女孩可以填满我的心灵,我为什么要去寻觅第二个呢?如果一个女孩没有填
满我的心灵,我为什么要去限制自己呢?除非这样做会伤害 比我和那个女孩更多的人,
这时需要的是责任。
面对一切感情问题,我只想到两点:第一是感情,第二是责任。没有感情,就不会有两
个人之间的火花,纯粹的纵欲绝比不上只在偶然间碰到爱人手的感觉,花花公子们也只
有可怜地去体会顶点之后的空虚。没有责任,两个人会在激情的火焰中化为灰烬,再也
没有去享受爱情的机会。
尽管我们的说法不尽相同,但我想,我们的观点其实是一样的,那就是尊重感情,尊重
女性。也许只是我的想法有点前卫而已,但仅仅是“想法”前卫而已。
“那么你的意思是就不选择, 而把两个人瞒得好好的”,你这样告诉我。但是,为什么
要瞒呢?为什么不可以不瞒呢?当然,为了证明我不是小色狼,我应该把这个例子倒过
来,如果一个女孩对两个男孩难以取舍,我祝愿她从两个男孩处得到爱情,哪怕其中一
个是我!
我们必须分清理想与现实。如果拿现实来评价理想,那我承认,我所说的好多都是错的
。但未来会给我证明的,但我们正在向未来前进。纵观人类的历史,不正是一部人性的
解放史吗?父母之命现在看来当然是可笑的了,但在历史中,它难道不是曾经先进过吗
?至少,它不是比血族群婚更有人性吗?爱情当然是自私的,在现实中,没有人愿意和
人分享爱情。我从心底里也希望能得到你所说的那么多的相互。但是,这是每个人都可
以得到的吗?“爱情是自私的”另一个更好听的名字是“忠诚”,这两个字在现实中无
疑是天经地义的。但未来呢?如果这种忠诚不能让每个人得到个性的解放,那它总有一
天会被打破。这一天会是女性的节日,因为现存的道德仍具有大量的封建残余,“忠诚
”束缚的更多是女性。
今日的前卫思想就象封建时代的婚姻自由,当时是大逆不道的,但终究会被接受的。
当然,把理想的,未来的东东拿到现实中去实现,当然是错的和不可避免要失败的。因
此,理想只在我的心中,我仍在现实里中规中距的做着一个平凡的男孩,尽管有时也想
把理想和现实拉近一点,可是我没有勇气去做炮灰。在现实中追求未来的东东是要付出
代价的,连我都说这样做是错的,可想而知这样做的人是面对多大压力的。可悲的是,
历史却一定要有人去做这样的错事才能得到发展,他们在当时是注定要失败的,他们只
能在不知多少年以后才能得到平反,可他们自己并不能享受到,他们只能是炮灰。我们
现在正在享受着贾宝玉或者崔莺莺开创的幸福,但他们都还只是炮灰。现在的好多反叛
者正承受着失败的痛苦,他们也是炮灰,他们将在多年以后成为贾宝玉或者崔莺莺。我
不是反叛者,我只在心中冷观这一切,我不愿当炮灰,但我最尊敬他们。
“大红灯笼高高挂, 让我对其中的几个姨太太的悲惨命运感慨不已, 或许这几千年的封
建残留依然存在, 男人总要女人对自己完全忠实,自己却要很多女人.....”尽管已是20
00年,但封建的东东仍然大量存在,只是更加隐蔽。女性的地位依然低下,哪怕她们也
上班挣钱在家把老公管得严严实实。因为,她们比男性更加不能放纵自己的情感和个性
。男人总要女人忠实,自己却要很多女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要男人
也忠实,另一个是要女人也不“忠实”。我想,我们的社会在向后者前进。在历史的斗
争中,没有一次是既有的回归的思想取得了胜利,胜利者总是那些大逆不道的理论。女
人现在如果不这样认为,还是想着让男人忠实起来,那是悲哀的。也许会有许多的女性
找到了她们的好男人,但女性的整体仍是悲剧。你的爱情是绝对的,因为有什么东东从
你出世开始便压着你,你从未敢想过叛逆而已。社会的压力远比想象中的大,也更隐蔽
。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也想往“忠诚”。我也是这样做的。我只是认为,现实的东东终究
会被历史遗弃的。在炮灰们面前,我们不仅不能因为他们提前的过错而看不起他们,相
反,我们应感到自卑。
很难表述清楚这样的思想,否则,社会的每一次进步,人性的每一次解放也不会这样难
,也不会需要这么多的牺牲了。大多数人很难想象封建社会为什么不接受婚姻自由,是
的,婚姻自由有什么坏处呢?为什么放着这样的好事不做呢?为什么要牺牲那样多的炮
灰才能实现呢?但是,他们却可以理解自己对“忠诚”的维护。迟早,他们也会成为他
们曾想不通的古人。
当人们对一个异性没有填满自己的全部心灵时,总会有两种想梦想:一种是理想,一种
是空想。“所以我对感情是很绝对的, 谁又不想有得到被深爱的感觉和深爱别人的感觉
呢? 相互支持,相互倾诉,相互鼓励,相濡以沫, 相敬如宾, see it?”这是空想。只是希
望会有一位天使来填满你的心灵,也许你终究找到了你的天使,你可以不用埋怨了,但
永远不是全人类都这样幸运。做为人类的整体,仍然负担着小小的遗憾。你如果没这样
幸运,你是否就要一辈子这样遗憾下去呢?什么是理想?理想是叛逆的,是错的,但却
是未来可以实现的,可以在未来解决这一切的,可以让人性更加解放的。
我不怕你误会我,我已被误会惯了。:-)这种误会只是我生活在炮灰边缘的小小代价而
已。
最看不起但能理解花花公子,那虽然是原始社会的作风,但今天人们依然需要。就象人
们同原始人一样需要吃饭。
看过<天龙八部>吗?我挺喜欢里面的镇南王段正淳的。你怎么看他?
小说比较喜欢两部,<红楼梦>和<狂人日记>都是反叛的。
关于爱情的小说,最喜欢两部,一部是琼瑶的<匆匆,太匆匆>,另一部是鲁迅的<伤逝>
。前者看似肤浅地建立了人们的爱情理想,后者却深刻地在现实中将这个肥皂泡击得粉
碎。
千万别把我当色狼了,我可不想心里时刻想着女性的解放,却被女性朋友瞧不起。
在现实中,是在现实中,由于我不愿当炮灰,所以我是个痴情而且负责任的男孩。
网友 自由与责任 于 2000-12-26 02:37:14 发表评论
许多网友以为,这样的婚姻法打击的是男人,这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这些带有封建
残余的条款,对女人的权益侵害更大!保护女性只是岐视女性的借口而已。
首先请问什么是女权?是不是女人不再被男人抛弃就叫女权了?是不是让女人永远生活
在一个不会再有欢乐的家里就是女权了?不是!能够让女性也能按自己的本性按自己的人
性去生活,这才是女权!
我当然承认,女性的地位还很低,但是,真正女性地位最低的地方是什么?是观念上对
女性的束缚,是女性没有男性那样可以享有相对较宽松的一点点自由。秦香莲当然是不
幸的,但在现代社会,如果用法律规定陈世美必须对秦香莲负责,这难道就是秦香莲的
幸运了?在骨子里,这其实还是认为女性是男性的附属而已。我们已到了21世纪,我们
要从法律的角度,为秦香莲们勇敢的抛弃陈世美,去寻求新的生活创造条件,这才是真
正地保护女性!
试问,所谓的两年分居是离婚的情况之一,那么,在这两年里,男人固然痛苦,难道女
人就不痛苦了?人为地延长这种痛苦的时间,和痛快地让两个人获得新生,哪个更有人
权?
不错,在许多的例子中,即使男人真的不爱女人了,女人也不愿离婚,这里的原因是多
样的,但是,与众多敢于离婚的女性相比,这样的女人更是悲哀。更多的原因是,她们
的思想从小就受到了许多束缚,封建思想不仅侵害了她们的生活,也侵害了她们的精神
,这才是最不幸的。我一直认为,旧思想的威力,不在于明目张胆地去打击,去阻止什
么,而正是这种思想的侵蚀。她们还不能自觉地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即使心中有点自发
的想法,也会被社会的压力吓退的。面对这些情况,我们应该怎样做呢?给女性在思想
上以宽容,这是最大的支持女性。我们的新法律却挥着大棒,要把不甜的瓜扭到一起,
还以为这是为女性好,这种条款终于保护了一个家庭,大概女性会因为从此又可以和心
爱的男人生活在一起而千恩万谢了,只不知,让女性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她大概可以
幸福了吧!
女性朋友,你们发自内心不带一丝压力的告诉大家,什么叫女权?有哪些事是你们内心
深处的渴望却从来甚至没敢想过的?如果你的男人真的变心了,拴住他就真的是你真正
的渴望吗?
网友 fenjun0429 于 2000-12-26 01:21:55 发表评论
感谢 网友 dalonmeng 对我的厚爱,我也同意你的以及网友“自由与责任”的观点,现
在想对我的观点做点补充:
1)我并不主张混乱的人性,不鼓励婚外恋等等现象,但我觉得我们也应该注意区分婚外
恋与婚外性的区别。
2)我至今仍然敬佩那些白头携老的夫妻情侣,并视他们为在我未来婚姻生活中的榜样。
3)我还特别的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人是物质的,人的感情也是物质它不是意识,它是活
生生的人的衍生物,人是主体感情是依托二者紧密结合,不可分割,如果人消失了,感
情也就失去了温床,如果感情没了,人也就成了行尸,所以人的感情是不能被压抑与禁
锢的,也是禁锢不住的,多少年前,在封建社会,人们就把什么偷情一类的事当作大孽
,但还是发生许多的类似于《红高梁》的事,而现在我们只不过换了一个堂而皇之的名
目,用立法去禁锢人性,从而取得国家的稳定,但请注意,有道是“物极必反”,别把
聪明用错了地方。而且我也觉得法律是意识形态范畴的东西,用它去控制物质那不禁引
起人们的疑惑:世界是物质的还是意识的呢?唯物论还是真理吗?
对否请网友指教。
网友 自由与责任 于 2000-12-26 00:20:01 发表评论
做为人,我们生活在每个时代都需要自由
为了大多数人的自由,我们需要责任
因此,在感情上,只要是两个人愿意的,并且是不危害大多数人自由的,那么----没有
什么是不可以的!!!
人类的整个发展史就是一部人性的解放史,妄图以强权压迫人性,古代不会、现代不会
、将来也不会得逞!!!
如果这样的法律也会通过,那么,我无言以对,只有默默地----
拒绝婚姻!!!
网友 cryinglaugh 于 2000-12-25 23:51:35 发表评论
关于“把重婚罪的定义留给司法解释”的想法真够愚蠢,这本身就反映了委员的无知或
糊涂,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却想以其昏昏,妄图使人昭昭。请问他们对法律负责吗?对
公民负责吗?
网友 dalonmeng 于 2000-12-25 23:22:24 发表评论
完全同意网友fenjun0429, cy_yang17, weather_storm的评论!
可笑的是, 为了堂而皇之对男性公民的欺压,
新的婚姻法居然规定儿女干涉父母再婚违法?!
我虽不才, 也知道干涉他人自由是刑法范围内的事!
真不知道炮制出的这个婚姻法的人除了想要打击男人之外
到底有没有法律常识!
如果这样的婚姻法被通过的话, 我将永不结婚!
我要一直等到真正代表民意的婚姻法出台再考虑婚姻大事!
网友 ncmg 于 2000-12-25 22:46:13 发表评论
咱不结婚了,甚么法能管得住俺!
网友 婷婷0429 于 2000-12-25 22:35:14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的修订简直就是满足了一部分人窥探别人隐私的愿望。二奶也好,重婚罪也罢
,现在又上升到婚外恋,你们累不累。人家爱的好好的,没喊强奸、也没喊救命,为什
么不可以?即使用所谓的“法”来束缚婚姻,就能给婚姻上保险吗?法的定义是:国家
强制实施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准则。请问:这感情的事,能“强制实施”吗
!!!!
网友 fenjun0429 于 2000-12-25 20:45:35 发表评论
看了这些报道有如下感慨:
1)好象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主要对象指向男性公民。
2)在中国,包二奶的现象似乎与国外的找个情人或性伴侣的现象相似不知国外是否有相
关的法律可以借鉴。
3)新的婚姻法对重婚,包二奶,婚内强奸等界定与限制几乎到了严厉的让人无法忍受并
有践踏人性的危险。
4)如果新的婚姻法得以通过,那么可能会引发如下的新的问题:
A)今后男人们一提结婚的事情就浑身发抖,即便是对爱情忠贞不渝的人也会害怕,因为
他也不能预测某年某月某日,他的老婆一不高兴就会以一个婚内强奸将他打入大牢。
B)以后单身的男女比例将骤然增长,结为家庭的比例将大幅减少,原因就是大家可能对
婚姻实在是太害怕了婚姻会因此变得不再美丽,反而让人觉得心惊胆战。
C)由以上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将加聚社会的不稳定。
D)那么事实上,类似于通奸哪找情人呀包二奶呀的事情会少吗?
可以肯定的回答:不会,因为人性这东西,就象吸毒一样,是极具诱惑力的根本戒不掉
的东西,还会有,而且还很多人为了令人沉迷的一瞬而去违法,那么将来要是统计犯罪
率的话,那一定是骤然上升,并会导致将来的监狱也不够用。
E)人的身体素质变低,心理变态。原因很简单,恐惧婚姻,又要解决人性本能的需要,
还不能违法,有什么好的办法呢说实在的还真没有太好办法,如果非得让我说出一个来
那我告诉您————手淫,准保谁都召不着,还解决了问题。
不知上述说法对否,请个位网友赐教!!
网友 万山红遍118 于 2000-12-25 20:38:52 发表评论
我有理由认为,那些反对扩大重婚罪认定范围的人大代表本生就包二奶。
网友 zc0926 于 2000-12-25 20:19:58 发表评论
人大代表是谁选的,网友们选过吗?反正我是从来没有选过
网友 fourk 于 2000-12-25 17:42:43 发表评论
千万不要扩大重婚罪的定罪范围,不然党和国家领导人都会犯重婚罪的。
网友 鼎隆 于 2000-12-25 16:11:40 发表评论
无论是谁来讨论婚姻法,都应该作社会调查,真正体察民情.一帮老头坐在会议室里讨论婚
姻法纯属琢摩年轻人.真是没事干......
网友 szh0747 于 2000-12-25 14:02:06 发表评论
讨论婚姻理应慎重。
不要照顾了这一边可就忽略了另一部分。
网友 cy_yang17 于 2000-12-25 13:53:49 发表评论
同居是现代人获得生存的必要手段,同居存在以下好处:
1、性满足。
2、降低生活的成本。
3、减少大量的鳏寡人士,解决很大一部分人孤独寂寞。
4、婚姻并非建立家庭最有效的手段。对婚姻恐惧的人理应有不同的选择。
如果我不是生于贫困之中,我不会知道同居的经济意义;如果我没有性高潮,我不知道
人队形的渴求;如果我的心不寂寞,我又怎知”一路上有你,苦一点也愿意“。
因此,我建议,讨论婚姻法应当多找些40岁以下,收入不要太高,级别低一些的人士来
讨论。如果孤家寡人太多,不就成,“孤寡法”了!我已经教过很多次了,怎么总是用
人不当呢?
网友 圣手之泪无痕 于 2000-12-25 13:27:44 发表评论
法是要为人民服务的 没有基础的法没有它存在的意义!请立法者们慎重!
网友 weather_storm 于 2000-12-25 13:16:43 发表评论
完全同意网友dalonmeng的发言,为了向这吃人,虚伪,愚蠢的法律表示愤怒和对抗,我
将终身不婚 ,并建议所有和我有着同样观点的男女,也终身不婚,我们搞个单身俱乐部
,天天happy,看那所谓的法律拿我们怎么办!!!
网友 luckytree01 于 2000-12-25 12:03:27 发表评论
-- 多做几项民义调查,甚磨结果都会有。除非法不是为民说话而是 用于民的!
-- 自然的美好的。
-- 如果法不实际点,没结婚的还在后面。
-- 别说新法,就现在我再结几次婚(和法注册)熟知--只一条就够思考的,先别说那摸
多费话!
网友 llyin 于 2000-12-25 09:46:06 发表评论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不懂吗?在封建道德下讨论现代社会的法律是“关公战秦琼”。
网友 dalonmeng 于 2000-12-24 22:08:58 发表评论
什么叫无过失方? 分明是说有没有婚外性关系一方!
"清官难断家务事", 你又怎能这么武断!
我倒要问问你是哪根神经知道人家有婚外性关系的?!
你又是怎么认定"无过失方"说"有过失方"有"过失"的?!
凭什么新的婚姻法规定离婚要有"二 + 一"年时间的分居?!
居然还不许人家这三年有婚外性关系?!
呸呸呸呸呸! 分明是当人家不是人! TMD!
我就是反对, 看看天下男女谁说我不对!
有种的男人和明智的女人就不同意这样的婚姻法!
网友 wdachun 于 2000-12-22 20:28:22 发表评论
婚姻法是大法。不能由少数几个人就定了,最根本的是:应当体现男女平等;体现人性
。
网友 anthonych 于 2000-12-22 18:39:29 发表评论
包二爷犯不犯法?
网友 gaylove_cn 于 2000-12-22 15:33:47 发表评论
修改法律,请给同性恋 一点空间。
网友 robert_cat 于 2000-12-19 15:49:21 发表评论
中国是人治还是法制?什么叫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怎么叫重婚?法律是法官说了算还
是条文说了算?搞不明白!!
包二奶只是道德问题,不要和法律纠缠在一起。
不过本人觉得包二奶肯定是给钱才让包的,可以判决是嫖娼嘛!这样判决虽然轻了(了
不起罚款什么的),可被包的背了个妓女的恶名(而且也需要被劳教),估计愿意当二
奶的会少一点。
网友 artiiist 于 2000-12-18 22:11:38 发表评论
“二奶”, 一个多么富有创造性的,令人恶心的新词汇。
它是中华文化的骄傲,
它是中华文化的耻辱。
网友 edward720 于 2000-12-18 17:18:42 发表评论
包二奶是事实婚姻,不知有没有继承权,如果没有继承权说明国家不承认,国家不承认
怎么又成了重婚了?
tmd什么法律
网友 杨先尧 于 2000-12-17 09:43:12 发表评论
修改婚姻法时请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不愿结婚是人自由权利,但是不是可以随意剥夺妇
女的生育权利呢(哪怕是只生一个)?女人不愿结婚,但想生育小孩,即一个承担起哺养
小孩的义务。我们这里就出现这样的法律纷争:一个30岁的大龄女人没有结婚,她到当
地的计划生育机关领取准生证,哪怕是人工受精还是其他方式,但被拒绝,最后这名女
人以剥夺妇女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公断。希望大家对此发表评论。
网友 gghelphydro 于 2000-12-05 06:19:17 发表评论
对于那些把妻子抛在国内,自己在国外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中国公民,中国法律还
能管吗?
网友 hgm216 于 2000-11-29 08:27:04 发表评论
男女只间的事自古至今是说不清的,婚外恋是双方心甘情原的,古有三妻四妾,今有包二奶
又有什仫可稀奇的?和前辈相比我辈应好好反省。
网友 wangzmy 于 2000-11-28 00:27:44 发表评论
人性水平之低劣,也只有在这片大陆上能找到,包二奶的低劣,没有被包的更低劣。中
国人真他妈不是人,还装聪明,装人样!
网友 思思008 于 2000-11-27 22:32:38 发表评论
是否是婚外恋要看是不是真爱。但爱要有分寸,先与家庭一方解决问题以后再做打算,
如一方死追穷打,特别过分。那有另一方有婚外恋也无可厚非。
网友 荒唐仙 于 2000-11-21 22:13:13 发表评论
有人发明忠贞裤防止婚外恋。何不研制一种忠贞炸弹,“制裁婚外恋”?这种微形炸弹
形如节育环内置,装有识别探头及密码,密码只有丈夫掌握。这样,那个胆大的男人敢
偷情?难道他的命根子不怕炸弹?
网友 xzxxl_2000 于 2000-11-20 14:47:06 发表评论
最讨厌所谓的妇联组织,只是冠冕堂皇地来刺探人家隐私罢了。
网友 forever9242_cn 于 2000-11-20 10:47:27 发表评论
婚姻法的修订如果像某些舆论鼓吹的加以更多的罪名,相信国人的生活难度将更加复杂
化,婚姻的质量未必更高,但是可能律师队伍需要
扩大以满足更多的案件,也许更好的办法是不结婚?
网友 半根筋 于 2000-11-20 08:39:11 发表评论
这些力主修订的人究竟是什么心态?这值得研究。
再大多数人的心愿也不能做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心愿!否则就是暴力而非法制!一些妇联
机构实在是可笑得很!
网友 武夷病猫1975 于 2000-11-17 11:55:46 发表评论
新的婚姻法,应该很简单,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财产公证,就行了,至于暴力,重婚之类的,
交由刑法就行了.难道法律还能管到感情,真是可笑
网友 takila28 于 2000-11-16 00:42:24 发表评论
已经结婚的也快点离婚,不然命根子一直捏老婆手里,什么时候惹她不高兴了,用力一
捏,咱不就完了?还是趁没什么事的时候离婚比较好,免得到时出了事再离婚还丧失一
大半家产。
网友 wammt 于 2000-11-16 00:39:17 发表评论
这个调查没有科学性。这种电话调查怎么保证被调查者身边无人说出
真实想法。婚外恋是有各种程度和形式,怎么可能与重婚-一种法律的事实制裁对象混
同一谈放在一起出题作答呢?缺少基本常识吧。
网友 why_if 于 2000-11-15 23:07:40 发表评论
频有自我嘲弄之感。真不知法律该管什么,能管什么,弄不好别再侵犯了贞操内裤的专
利权。
网友 乱饨 于 2000-11-15 22:57:04 发表评论
对婚外恋采取法律制裁
居然对这种话题进行民意调查。当今文明世界中国怕要是成为唯一对恋爱进行制裁的国
家。想想那可怕的场景吧!溜墙根、包打听、二五仔;街道居委会有火了,下岗女工组
成婚外恋侦缉队。尽管如此,要抓到恋爱的铁证还是不容易。那怎么办?只能是进一步
对隐私权在内的公民权的践踏。这个国家会走向何处?
制裁会阻吓恋爱吗??
也许是人类本性所至,纵观历史最残酷的刑罚也未能阻止爱情的滋长。
对其配偶是一种保护吗?
可笑!这个国家庞大的国家机器竟然费力的试图维持这般夫妻关系。
如何量刑?
我非常好奇地想知道这一点。是不是爱的越深,判的越重?
那么,原告一方将在法庭调查时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配偶如何深爱着第三者。此时,被
告双方一定会为他们的爱情所感动。我迫不及待地想看到这动人的场景。500年后的考古
学家也定会为这场面叹惜不已
离婚变的难了。法律上许诺的离婚自由已成虚设。
结婚也更难了,人们要为更改错误选择面对牢狱之灾,不免更谨慎。
包二奶也错了????
其实,不让包二奶,最受伤的是大奶。因为她做不成大奶了,她连名分也得不到。而二
奶会更祭起这法律的武器,逼迫这个男人赶走大奶,达到其鸠占雀巢的目的,这个男人
慑于法律威严,权衡再三,宁可冒婚外恋的糊涂官司,也不愿遭重婚重典。原本和睦的
三口之家的平衡打破了,究竟谁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更为可怕是,这是一条”走向奴役之路“。
我等草民无奈,永远有”绝大多数市民“支持新法案,还有利息税、还有实名制。人们
坚信这些法律制订者的善良初衷。
我们只能乐观其成吧!或者告诉你家大奶,如果北京日报有幸采访到她,千万别说支持
,别让这帮小骚货的阴谋得逞。荒唐事何止这些,以至成立荒唐的年代。
可别忘了,再有50多天,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了。
网友 向前一镖ax888 于 2000-11-15 22:52:10 发表评论
“婚内强奸有罪”好啊!
我看以后就不用结婚,随便睡睡好了。总不会再搞出个“同居强奸”吧!
网友 mrjijie 于 2000-11-15 19:43:49 发表评论
法律应该具有超前性,怎么能通过普通百姓是否认为满意而确定其合理性呢?相信在明
朝时做一个全民公决,表决是否应实行社会主义,没有几个人会投赞成票。现在的普通
市民对婚姻法的态度正如明朝百姓对新制度的态度,他们早就让一些所谓的媒体给误导
了,不可能有正确的想法。现在真正需要的是法律专家的投票,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
网友 wangzmy 于 2000-11-15 18:17:40 发表评论
各位大发脾气的男人们,各位维护道德的女人们:
大家能不能静下心来,放弃谩骂和过于一般的谴责,好好考虑实际问题。我的看法是:
1,随着社会信用制度的必然实现,每个人的资产状况是明确的,婚姻法应该规定,婚前
必须作财产界定,婚后财产的增值与否也与两人的商量为基础,分别入账,就不存在普
遍的心理障碍,以及复杂的财产分割程序;
2,分居两年才准许离婚是不健康也无法实施的条款,理论上讲,分居半年即可视为事实
离婚,充分保护双方的再发展权利和自由;
3,婚内强奸以及家庭暴力的问题,不应该成为婚姻法的范畴,应是刑法的范畴,不可能
出现婚内强奸的事,我不相信,大家也不相信,一方决不愿意,另一方有得逞的可能,
就算因此被告上法庭,还不是要离?
4,新中国通过的第一个法律就是婚姻法,它太重要,牵涉到最广泛的人群和最深刻的社
会层面,确实草率不得,不通过有道理,希望第二次还通过不了,要站在绝大多数人的
立场上进行讨论,但决不能站在一帮愚民和刁民的立场上。一时起哄也要不得。
网友 wangwugang 于 2000-11-15 11:36:54 发表评论
要是新婚姻法规定婚外恋属于犯罪,那结婚就等于进宫.
网友 liyann 于 2000-11-15 10:59:08 发表评论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虽然部分反映了无产阶级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的要求,但是仍然显得保守。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胆子大一点,步子快一点
。我们要深刻领会并充分发扬这种开拓奋进精神,在立法工作中勇于开拓,敢于创新,
突破僵化的条条框框,敢闯前人不曾尝试的禁区,开创社会主义建设的崭新局面。为此
,对本次婚姻法修改提出建议如下:
1、取消离婚。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度是已经为实践证明了的最公正合理的家庭制度,
应当得到最大程度的贯彻发扬,而离婚是对这一制度的肆意破坏,是我们一贯反对的。
现在,我们借此次修改婚姻法的契机,向这一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最后壁垒宣战,
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彻底埋葬。
2、建立家庭生活的社会监督体系。由街道负责对每个家庭的夫妻生活进行抽查,晚上1
0:00以后夫妻一方仍未回家的,必须在一周内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供关于其去向的有
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签字的书面证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有权在晚上8:00以后任何
时候进入辖区内任何已婚家庭进行检查,户主不得拒绝。
3、严厉打击婚外性行为。卖淫嫖娼者,性病、艾滋病患者,有在外姘居行为者一经查证
属实,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手淫者、口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私自进行性病治疗、堕胎者按照姘居罪从犯处理。
网友 五浪笑谈 于 2000-11-10 19:33:19 发表评论
没想到网论如斯!!!拜服!!!!!
各位仁兄,小弟有一事不明?那要是你的女人强悍如牛强奸了你,那你怎么办?
网友 泣鬼惊天 于 2000-11-10 17:16:10 发表评论
70%的女同志赞成实行婚内强奸罪,那80%反对婚内强奸罪的男同志又算什么呢?切~~~~
~~~~~~~~~~~~~~~
网友 明月山人 于 2000-11-10 16:43:56 发表评论
《婚姻法》内搞个什么“婚内强奸”,当然会有一帮女拥护者了,她们手里的尚方宝剑
吗!
当男人真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网友 emcse 于 2000-11-10 13:15:37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必须全面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
据说参加制定这个法的大多数是女人
花广大纳税人的钱养着一帮妇联的猪狗还不够吗?
而且口口声声说要多听取高学历女性的意见
这是什么平等?
为什么不把新婚姻法的细节公布出来,大家讨论?
网友 abrohamlee 于 2000-11-10 12:56:03 发表评论
该管的管不好,
不该管的瞎管!
如此下去,GEOGE OWELL〈1984〉里的思想罪就来了,大伙儿小心!
网友 lzzqs 于 2000-11-09 22:39:09 发表评论
愚蠢之及的安全内裤。我有剪刀。
网友 uuysx 于 2000-11-09 17:11:02 发表评论
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其“关系”的法律依据,就是结婚登记。办理了离婚法律手续才叫
“确已破裂”,人大修改法律不要出洋相。
网友 读者740 于 2000-11-09 13:49:39 发表评论
以下内容,纯属虚构,仅供一笑:
某日,婚姻法修改小组与妇联正在讨论如何界定“婚内强奸”、如何取得离婚条件要求
的“分居两年”之法律证据,如何判定离婚时过错方有“婚外第三者”,如何防止“包
二奶”等等问题,问题难解,个个愁眉苦脸。正值此时,公安部安全司某高级安全专家
兴冲冲闯入:“各位,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问题解决了。”众人精神一抖:“快请给
同志们介绍一下详细情况。”安全专家喝了一大口农夫山泉,缓缓道来:“是这样的,
本系统天才发明家最近取得了一项重大发明--安全内裤。大伙可能都已经听说了,但其
高精尖的技术含量,诸位就不知道了,这个安全内裤采用了最新的1024位超强非对称加
密技术与256位对称加密算法,每条安全裤上均设置有两个密钥--俗称密码。一个叫私钥
,由本人设置并保管,另一个叫公钥,由合法的配偶设置并保管。开启安全裤时,需要
同时使用正确的私钥与正确的公钥。光有私钥没有公钥开不了安全裤,反之,光有公钥
没有私钥也不行。”众人迷惑:“这如何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专家以一个得意的口
吻道:“各位想啊,夫妻双方穿上了安全裤后,只有在公钥与私钥同时正确的时候,才
能解开夫妻两方的安全裤,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婚内强奸,无论是男方强奸女方还是女
主强奸男方,这是其一。”众人纷纷点头。专家继续说:“其二、有了安全裤自然就没
有了第三者的份了,因为公钥在合法配偶的脑子里呢。其三、包二奶就更没有意义了,
你想啊,只能看,不能用,包二奶的男人还不被自已活活憋死。”众人窃笑。专家咽了
口吐沫:“第四、申请离婚的夫妻,将公钥统一由法院重新设置并保管,两年后批准离
婚,岂不有了准确的分居两年的科学保障。”众人听得点头如捣蒜。专家一见,更是眉
飞色舞:“凡此种种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包括防仿冒、防抵赖、私密性等等。另外,
最好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公证部门(CA中心)统一发放安全裤并设置初始密钥,这样就
可以解决法律上的最后一个死角了。”场内一片掌声。正在此时,有人大声清了清嗓子
,语气沉重地:“同志们,我补充一点,申请离婚的夫妻将公钥交法院保管似乎不妥,
如果离婚诉讼期中,寂莫难耐,再加上法官意志不坚定,岂不是害了我们法院的同志,
所以,我代表人大,强列要求公钥统一由人大保管,好向广大人民群众负责。”
网友 whitesnake 于 2000-11-09 13:35:06 发表评论
法律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道德的地位何在????
所谓的民间习惯法它的效力又如何确定,???
我国的法律理论及司法体制的落后是用法律调整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尴尬所在
改革这些才是最重要的
网友 南蛮子6485 于 2000-11-09 11:50:51 发表评论
婚姻法的重修,不能光是一伙上了年纪的、思想还在六、七十年代的专家学者和一帮女
权主义者来进行,现在是2000年,新世纪须以新的思想、更解放的思想来作为修定婚姻
法的基础。既是一部仅次于宪法的、关乎一切男女厉害关系的大法,所以参与者应该包
括青年男女,充分听取青年一代的想法,特别是男性公民的意见,不要把这部男女大法
变为一部偏激的、带有封建残渣的“妇女保护法”。
网友 中镛 于 2000-11-09 10:37:30 发表评论
将“夫妇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我要请教这些“专家们”,既然
夫妻关系确已破裂,说明不存在夫妻关系。请问还离哪门子婚。真是李鬼横行李逵遭殃
。
网友 chensho0611 于 2000-11-09 09:54:36 发表评论
婚内强奸如果成为罪名,我明天就要求离婚。倒不是老婆不和我作爱,只是我自己感觉
太危险。哪一天老婆不高兴,随时都有可能把你送进大牢,危险、危险!
又不准养情人(包二奶太难听了),又不准逛妓院,又不准离婚,还不许和老婆作爱,
这世界还让不让男人活了???????????
网友 dnll 于 2000-11-08 11:20:02 发表评论
大家都不要包二奶了, 那么嫖妓怎么办呢? 用法律武器来管道德规范有些鞭长莫及的感
觉, 还是提高老百姓的教育程度来得好, 最起码让女性知道, 如果她们被人家包了, 也
应该争取一个好的价位.
网友 妮妮之心爱胖胖狗 于 2000-11-08 09:52:10 发表评论
法律的修订应该多听听各个方面特别是法律界的意见,不然要成为世界的笑话了!
网友 yuano1 于 2000-11-08 09:24:54 发表评论
为什么有人要包二奶?大多数是因为对原配不甚满意,而离婚又有诸多难处。当然也有
小部分就是因为心花才包的。
网友 godfath0562 于 2000-11-07 10:21:08 发表评论
假如是女的“强奸”男的呢??? 哈哈
网友 gn1030 于 2000-11-07 10:19:29 发表评论
现在大家谈得最多的是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何惩罚包二奶等,但却忽视了男人
的权益也需要法律来保护。谁有钱谁就是大爷,夫妻之间也是这样,男人有钱了就去包
二奶,一些有钱的女人了也一样包二夫,养情人,离婚时又千方百计地转移财产,严重
地侵害了男人的权益(在我身边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怎没见到新婚姻法上有惩罚这
种女人的条款呢?那些“妇联”的老大姐们是不是太偏心了?当然,相对男人包二奶而
言,女人包二夫要少得多,但是作为法律来说不能因为少就没有约束,那不成了法律死
角了吗?
网友 巢ll 于 2000-11-07 09:20:06 发表评论
婚姻法没有通过我感到是一种幸运,因为如果通过的话,本来夫妻之间解决矛盾的最好
办法就是做爱,或许会因为你的爱人心情不好,将你告上法庭,岂不让作丈夫的都人人
自畏。我想如果要改婚姻法就必须平等,“婚内强奸”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应该同时包
括女方强行要求男方和她做爱,这样才合情合理加合法。
网友 maximwang 于 2000-11-07 09:16:46 发表评论
妇联的同志们,你们究竟要干什么?干脆让女人娶太监算了.
网友 alvin995 于 2000-11-07 09:13:17 发表评论
我周围的人大都45岁以上,可是没有几个人参加过选举人大代表,那些人大代表都是从
那蹦出来的,他们代表谁。他们口袋里有几个子是干净的,他们懂法吗?呜呼!
网友 fanwenlei 于 2000-11-07 08:42:32 发表评论
女人们总不能既不让上床,又不让离婚吧?
网友 golden_time 于 2000-11-07 00:44:23 发表评论
而且再也嫁不出去
>"婚内强奸"的胜诉方还能指望丈夫以后会同她做爱吗?
>只有一个结果——离婚!
网友 wlhappy 于 2000-11-07 00:16:20 发表评论
"婚内强奸"的胜诉方还能指望丈夫以后会同她做爱吗?
只有一个结果——离婚!
网友 政客1980 于 2000-11-06 17:46:46 发表评论
一部法律的出台必须非常谨慎,新刑法的出台就不太尽人意。
网友 强强0946 于 2000-11-06 12:37:08 发表评论
我想知道参加表决的人是些什么人,我建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未婚人士和一定比例的离
婚人士参与,参与表决的人的年龄分布应该均衡,偏大就不好,应为结婚离婚更多牵扯
到这些人。
网友 lyf0637 于 2000-11-06 12:09:00 发表评论
我身边有很多男人都希望中国能有合法的妓院,可以名正言顺地去支持中国“繁荣娼盛
”,这些男人大都有受过高等教育。既然有那么多的男人想找情人想嫖妓,即使弄个什
么法也不顶用。最关键的是思想问题,如果男人不想包情人,不想去妓院,哪里有这些
“鸡”存在的条件?另外所有想包情人想找“鸡”的男人都不能容忍自已的老婆和女儿
去做“鸡”,男人都想找个淑女,但又想漂亮的女人去当“鸡”供他们解决生理需要,
谁能解决男人们这样矛盾的要求?
女人们也不要太没出息,既然老公不爱你了,何必还要维持下去?
早点离婚是上策。我早就跟老公说:如果你喜欢别的女人可以提出离婚,我不会反对的
,但你背着我乱来我决不会饶了你,我会恨你一辈子。我不知道那些明知自已的老公在
外面包情人的女人为什么不离婚?你们把做女人的尊言给丢尽了。
网友 citychaser 于 2000-11-06 11:29:30 发表评论
已经两千年了,竟然还有人想扼杀人性,真是不可思议!
看来,自由二字在中国真是最难得的两个字。
人大那些老的没牙的代表们,对人事自己没有性趣就希望大家都没有
不如恢复贞洁牌坊之类的东西回有效的多!
网友 yuano1 于 2000-11-06 11:18:20 发表评论
导致今天的婚姻问题与以前不同的主要因素有两个:
一是经济发展了,一些致富者心花花。对于这种情况,要用经济的手法来处理,要在合
理的范围内让富有的资产尽量变薄一些。
二是眼界拓展了,双方失去了平衡。对于这种情况应当酌情认可。
网友 乌龙十八掌 于 2000-11-06 09:48:37 发表评论
很多人谈到离婚对小孩不利,其实没有感情的维持婚姻对小孩成长也不见得好吧?和平
地分手对谁都好。退一步讲,难道非得为了一个小孩牺牲两个大人的幸福?
其实走到离婚那一步对绝大部分中国人是很无奈的,没事谁愿意离婚?很多夫妻吵架都
很注意避免提及这个词的,为什么要限制?
网友 yjs1258 于 2000-11-05 18:54:50 发表评论
分居两年才准离婚怪不得“发廊妹”的生意好。
“发廊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是应该被“扫”的,但如果从人的生理和心理(重要还是
心理)的健康以及社会现状看,她们。。。。。。
网友 yjs1258 于 2000-11-05 18:42:22 发表评论
不可思议的各种解释最终只是提醒男人们在结婚之前首先搞明白你未来的妻子是否性冷
淡,如果是那你就要小心了。
现在男女想离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看来还是同居好。
李本武是否能告吉开桃诈骗,她用婚姻诈骗李家的钱财。我不知道在那些法律人士的心
目中婚姻的定义是什么。性在婚姻中又应处于什么地位。
我们的思想不要幼稚到孩童的地步:一个小孩偶然看见了父母亲的性行为,便断定母亲
被父亲欺负。
人大代表应该选些年青的,你让那些六七十岁以上的人去讨论涉及到性问题的,代表们
肯定觉得没必要——性没必要可有可无,只是生育的工具。
网友 劳神 于 2000-11-05 13:35:14 发表评论
其实都是钱烧的,如果没钱了男的在外有几个会受“二奶”光顾。
我觉得做为法定的妻子,有必要对家庭的财产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自己不行可以让
外面的人调查。按法律规定,只要不是婚前有财产公证的,在结婚几年后都是共有财产
,那么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要妻子同意或认可,否则就只有算在男方身上。
你想想如果这样,他再送东西给二奶,只能送他那一份,就算离婚了,你也可以追溯到
这一份财产,到时候你所得到的就应该比男方多。他送的越多,对他越不利,反正你所
得到的财产是他和他二奶财产的总和。试想如果你们家庭拥有一家公司的话,到时候你
就是董事长了,你原来的老公和他的二奶只能靠边。如果到了那时候二奶把你老公给甩
了,那他可就鸡飞蛋打了。而且这样也才不会让你有什么损失婚姻和感情除外,反正已
经不存在了损不损失都已没什么关系),才不会便宜了你老公,更不会便宜了二奶。
记住:把住财权就是把住男人花心的命脉!!!至于怎么样知道有多少财产,你可以请
相关机构进行调查,记住别忘记对二奶的财产调查!!!如果你的财产很多的话,一定
要请机构来调查,而且如果用按财产比例提成来进行,我相信机构会非常努力。
网友 jin1198 于 2000-11-04 23:45:25 发表评论
按照立法程序,常委会的审议并非表决。婚姻法作为基本法,关乎公民的基本权利,必
然要提交大会表决通过。问题是人大代表的素质实不敢恭维,更何况大家在匆匆十几天
里还要参观伟大首都,还要去商场购物,能否真正读懂婚姻法确是未知数。因此建议在
本网发表高见的网友,赶快去找你身边的全国人大代表反映民意,以便在明年三月取得
最后的胜利。
顺便提醒网友,在争取人大代表支持你的时候,一、要作好免费普法的准备;二、千万
不要许诺给予利益,即使有人可能会向你索取。
网友 gbrd 于 2000-11-04 21:02:30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如果通过了,将是社会的倒退。如果婚姻和感情堕落到要靠法律来维持,那会
是多麽可悲,人性会遭到怎样的践踏!人的独立自主性将会大大降低,中国人将变得更
加狭隘。况且,我也不认为所有的婚姻都是值得保护的,如金钱和利益维持的婚姻以及
没有爱情的婚姻。其实离婚对男女双方都是件痛苦的事,不是不得已,是不会走这一步
的,他们很不幸,他们都是善良的人,他们都是有知识有理智的人,只是一方或者双方
对对方已经没有感觉了(至少我看到听到的情况是这样)。 当然,我说的都是男女平等
的情况。至于广东那边的情况我不太了解,可能那些女人不太独立,又没有看准男人,
实在是不幸,她们应该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女人不应看低自己,不应总是以弱势
群体的姿态出现。
网友 hqyzxq 于 2000-11-04 00:28:46 发表评论
学法律的、研究生以上学历、且非党帮棍伪道学者一类人,方可讲专业评论!否则,就
听听各种奇谈吧!
网友 asdf09090044 于 2000-11-03 23:40:21 发表评论
我是学法律的,对这份草案的内容确实不敢恭维,没通过,很好!不过我希望公布理由
和进行公开讨论,这毕竟关系每一个人的幸福问题。
网友 tmd123456 于 2000-11-03 23:26:17 发表评论
我没结过婚,就连我也知道,没有人会用离婚来开玩笑的
不过,我倒是想知道,有谁可以过两年没有性生活呢,我指的是结过婚的人,这不明明
逼着人犯错误么!
人就不能对自己的生活有选择权么?
人大代表?代表的是谁?怎么从没有人让我选过?怎么选出来的?
网友 myemailgh 于 2000-11-03 22:17:24 发表评论
我国婚姻法原则是婚姻自由,就是说结婚离婚自由。现在的离婚多的
现象并不是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因素,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来的。其实社会上的包二
奶的不道德现象的本质不在于法的不严,法的修改是为了满足解决问题的需要。道德的
不文明终究要靠精神文明的建设。
网友 hqyzxq 于 2000-11-03 19:09:12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修正案通不过,不会是因为有权钱者都在搞通奸吧?!他们要是集体反对,那
可真没法了!
婚姻法对财产做规定是对的,符合经济自由是其他自由的前提,须用法律保护人的经济
自由这一潮流!
但以伪道学的眼睛来法办性的自由!!恐怕有违大势所趋!!毕竟同居只是人们在生活
方式方面,因应社会变动大趋势所做的一种选择!!
网友 richard0068 于 2000-11-03 14:40:40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真的是太保守啦,其实,好多人都是在不情愿的维持并不幸福的婚姻,对男
人来讲,需要有人理解与支持,但有些妻子做不到,那就只有情人啦。
再有,人应该有性自由的权利。不提倡也无需反对。
网友 rottenweed 于 2000-11-03 13:53:15 发表评论
家庭的目的是实现个人幸福的一种手段,如此而已.一夫一妻制是目前被大多数社会接受
的一种定式,如此而已.原来是固定性比较强的,现在开始变得松弛了.没什么好大惊小怪
的.道德和法律都是一种社会契约,都不是公理.
如果一种定式在道德上都无法有较为一致的意见,却想把一方的意见强行变成强制性更高
的法律形式,只能说是没有自由和民主概念.提醒一句,99%的人并不能使对1%的人的正当
自由的剥夺正当化.举个人例子,恩格斯和鲁迅在妇联老太太手上都得脱层皮.
看来,还是有不是伪君子假道学的人.真小人也比伪君子好.
网友 jin1198 于 2000-11-03 13:02:51 发表评论
不得不说:
1、法律是用来限制权利的,不是限制自由的。
2、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这是法理常识。
3、法律应当是稳定的,严肃的,普遍适用的,个别的、具体的现象可以用法规、政策来
解决。
4、法律应反映全体人民的声音,而不是“*联”的声音,更何况“*联”真正能代表全体
妇女吗?
网友 大小可可 于 2000-11-03 12:46:11 发表评论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没能通过审议的原因???不知道现在还有几个人大代表是人民
真正的代表!他们想的是自己切身利益,要是通过了,他们还怎麽去搞婚外恋,包二奶
!岂不是自己给自己挖坟墓。
网友 monkey424 于 2000-11-03 09:17:43 发表评论
为什么没通过?
法律无论如何离不开政治。如果立法者能以专业的素质、公正的
视角和真正代表民意的态度缜密在前、道义于后的话,摸说《婚
姻法》,新闻立法也就不会久悬不决了。
网友 bjwyj21 于 2000-11-03 09:01:22 发表评论
我是一名刚工作的大学生,所以对婚姻问题没有深刻的看法,但我觉得如果社会现实已经
到了非用法律规范不可的地步,法律也许是最好,也是最后的解决途径.我了解一些这次婚
姻法修改的内容,支持修改.当人们的道德已无误标准可言,法律是唯一的尺度.
网友 pwin95 于 2000-11-03 07:54:59 发表评论
婚姻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必须经过全国人大通过,常委会无权通过。
网友 qiaosheng 于 2000-11-03 06:16:40 发表评论
不要瞎谈什么道德范畴和法律范畴之间的区别,不道德的东西泛滥了,就要用法律来约
束。这是法律存在的起码意义。
如果让一切不道德的事物存在下去,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网友 everest 于 2000-11-03 05:01:10 发表评论
美国《科学》杂志10月6日一则小消息报道了一些心理学家在美国,土耳其和中国采
访已婚人群的结果:对于婚姻的满意程度美国人和土耳其人基本一样,而中国人的
满意程度大大低于这两国。
一个社会的离婚率高低有什么要紧?人的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可别以为我想为花心男人找借口,我是女的,我劝女人们不要老做出一付弃妇状来
控诉陈世美,要在精神上自立,不要把结婚看成是自己的归宿,你这一生有多幸福
主要是看你自己。
网友 lenlen1684 于 2000-11-03 00:05:20 发表评论
这个婚姻法修订草案不成熟。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政策与法典不清。用某些封建意识
的忠贞观,去反对社会上的不道德现象,表面上很好,实际上是旧观念的回归,并且公
然用这种观念反攻马克思的婚姻 观,令人深思。
草案的思维偏旧,用部份人的观点冒充主流思 想,缺乏前瞻性。公安局 侦缉,检察院
起诉男女私情,这是社会的进步?
草案审义不通过说明委员们有远见,避免旧思潮在婚姻法上还魂。
网友 护龙一族 于 2000-11-02 23:26:02 发表评论
大家可不可以再想想!!
再讨论讨论!反正你们时间多的是!!!
网友 bill01a0451_cn 于 2000-11-02 22:58:33 发表评论
法律不就是契约吗?既然这部法律和每个人都有关,不如就来个
全民公决吧!
网友 tmd123456 于 2000-11-02 22:49:48 发表评论
画外音:当时人大的表决离通过只有0.01公分,但是四分之一炷香之后,那些人大代表
彻底地相信我,因为我决定说一个谎话。虽然本人生平说过无数的谎话,但是这一个我
认为是最完美的……
人大代表:这应该通过!
我:你们应该这么做,我也应该死。曾经有一份真诚的选票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
等我投错的时候我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妇联巴掌继续在我
脸上扇下去吧!不用再犹豫了!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妇联说三
个字:我同意。如果非要在这份自白上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下一次!
妇联:那么你怎么向中国人民交代呢?
我:一定要交代!所以我一定要厚着脸皮去跟他们说清楚。我不管别人怎么说我,我也
不怕后世会有千千万万的人对我唾骂,我要把谎言坚持下来。
网友 goddamnyou 于 2000-11-02 21:32:46 发表评论
建议放宽离婚限制,离不离是人的自由,我愿意今天结婚明天离又怎么了,我爱离,干
嘛非得要个修正案来约束!!!
网友 suring 于 2000-11-02 21:28:27 发表评论
从未见过如此难通过的法律,因为婚姻大事,好象每一个人都有发言
权,其他法律,说句实话,人大代表都不懂,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好不容易轮到一步
自己懂点,且利益悠关的法律,能让它怎么快通过吗,所谓的法学家们,你们等等吧,
也让我们牵着你们的鼻子走一回吧,你们不是经常说我们外行领导内行吗?这回还真让
你们说准了!
网友 ppluo98 于 2000-11-02 21:25:08 发表评论
我觉得这个法案应该通过,不然社会风气将无止境的败坏下去,那还谈什么精神文明,
谈什么社会道德呢?那些所谓大男子主义的人,也要为自己的女儿,孙女,将来的后代
着想啊!这些问题一日不解决,将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网友 hqyzxq 于 2000-11-02 20:21:10 发表评论
性的自由,首先恐怕还是社会自由的问题!西方国家并不见得穷人就不能获得自由的性
生活!因为他们的社会观念已根本不同于中国!
社会的自由,首先的是经济自由!这一点特别在中国目前表现突出,穷人一个老婆都养
不起,何况包二奶?!
婚姻法所想防治的社会问题,目前还主要发生在有权钱者身上,但它对同居一律杀菜(
这种理解也许不是它的本意),那么就有可能对社会观念的解放造成不良后果。
随着人们活动半径的扩张,社会交往和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人们的性行为,自然有越
来越摆脱传统家庭内单一性生活模式的趋势!这恐怕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
网友 melody2000 于 2000-11-02 19:31:55 发表评论
什么原因没通过?原因很简单啊:看看人大代表的男女比例就知道了。
这部法律旨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而责任在于男方时保护妇女的权益,当然会被男性所抵
制啦!
有几个男人潜意识里不希望自己风流倜傥又不用负什么责任,“就算今天我没花,难保
哪天我不花一把”,所以这部法律对他们来说简直是要了他们的命。反对这部法律也是
他们男权至上的根深蒂固的表现。
网友 gsw1970 于 2000-11-02 19:20:48 发表评论
反对法律过多的干涉个人的自由.
网友 智国 于 2000-11-02 19:18:56 发表评论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需要一个过程,他要受到各方面的条件的制约,包括社会的经济发展
程度及人们的道德观念等等,新《婚姻法》暂时被否决并不是什么坏事,也并不能因此
就说中国的法律不健全,新《婚姻法》需要修改,需要人们漫漫的去接受,让一切所有
的去自然发展吧!
网友 h940211 于 2000-11-02 19:16:43 发表评论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没能通过审议的原因,可能是这些“人大”们认为重婚、纳妾、包
二奶和姘居等是无所谓的事,或者有的自已也在做。
网友 雨_nothing 于 2000-11-02 18:23:57 发表评论
社会和公众应放宽未婚者或已离婚者的同居自由。婚前同居有助降低离婚率。
网友 brather_0 于 2000-11-02 18:20:45 发表评论
这个严重倒退的新婚姻法不通过真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我欢呼
网友 雨_nothing 于 2000-11-02 18:06:56 发表评论
建议放宽‘离婚’限制,尊重个人的选择和再选择。相应会减少其他现象的出现,有利
分辨真正的‘ 包二奶’‘非法同居’。
离婚率的提高不是一个坏事,让人们自己走过一个过程。
网友 alvin995 于 2000-11-02 17:51:42 发表评论
婚姻法要来个全民大讨论,靠屁股打针才能开会的老头和老太婆能制订什么法,想包得
自己会去包,没本事的想包也报不成,社会就是这样!你又有什么办法?干脆来个大开
放,象新加坡一样,指定地区公开的让他开鸡院,这样犯罪也会少一点,政府的税收也
会多一点。美国,法国,英国,日本,澳洲,这些国家够发达了吧,他们还不是照样开
鸡院,人家还不是照样站在先进国家的行列。我们禁了几十年,抓了一大堆,关了一大
批,还不是制不住,还不是照样落后。你不让包二奶,不要嫖妓女,那不是下岗的人更
多,强奸犯更多,社会会更乱,我们再也不要瞎子摸象了,还是回到马列主义的根本上
来,真正来点唯物主义,存在就是真理。天下不会乱的。
网友 bbmmyyzyq 于 2000-11-02 16:20:28 发表评论
我赞成读者740的观点。这个《修正案》怎么样既不是妇联说了算,也不是人大老头们说
了算。好不好、科学不科学、有没有点远见调查数据最能说明问题。
当然了咱们更知道,大伙儿生活的这个地离法制还远着呢,调查数据再惊人也未必有人
听。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去吧。
网友 yanxin0869_cn 于 2000-11-02 16:18:46 发表评论
kamei18:
什么是法律,什么是道德?不是你说了算!!法律和道德并不矛盾,恰恰相反,法律正是要通
过不断的修改,使之符合道德,来约束那些不道德的行为.试想某些行为如果已经给很多人
带来了伤害,是很不道德的行为,却没有法律来约束???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
不健全!!!
网友 lseekyou 于 2000-11-02 16:18:45 发表评论
人大自有人大的道理,我们不必管,再者说了,我们也管不了啊。其实这事是公说公有
理,婆说婆有理,一句话:“都是法律不健全惹的祸。”
网友 没绅度 于 2000-11-02 16:14:22 发表评论
我们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而不是需要太限制人的自由的法律。
新的〈〈婚姻法〉〉还没出炉,我想它应该是一部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的法律。怎样把
道德和法律区分开来是法律工作者应该做的事情!
网友 yanxin0869_cn 于 2000-11-02 15:47:41 发表评论
离婚的难度增加,肯定是有利的!!!首先,离婚难了,结婚的时候,就应该更加慎重,而不是
草率定终生;其次,大多数离婚的家庭,并没有真正的感情破裂,便一气之下离婚,本来应该
还有挽救的余地.最重要的一点,夫妻间的一些小打小闹本是很正常的,但如果此时有第三
者插足,那就不一样了.
网友 kamei18 于 2000-11-02 15:39:13 发表评论
一、首先要分清楚什么是法律范围的问题、什么是道德范围问题?
二、养情人、包二奶从理论上来讲,我认为应该属于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也就
谈不上是重婚。因为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一方,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或伪造未婚证明
,骗娶他人取得结婚证书的人。而情人、和包二奶往往知道一方上已婚者,双方愿意。
三、假如养情人、包二奶算是重婚的话,那么结婚登记和证书就会变的不伦不类。衍生
到其他问题时,那么合同、证书也就一文不值了。这不就变成了——中国这个社会是以
道德、以感情、以人为决定,而不是以法律来决定了。
四、文章中老是举例,造成这种情况的大多数是官员和有钱的老板,少数人违反的道德
,就要连累绝大多数的广大百姓吗?
五、中国的法律制定者太孩子气,真不知道他(她)们心理在想些什么?他(她)们合
适当国家的法律指定者吗?
六、中国要得是法律、不是要得感情!
网友 足谈 于 2000-11-02 15:38:15 发表评论
完全赞成diana3361,法律毕竟不是道德训条!
网友 ssrui 于 2000-11-02 15:25:55 发表评论
我不知道这条消息是什么报社的什么记者写的。毫无一点法律和新闻常识。
全国人大现在审议法律草案一般都要经过三审,然后才会表决。这次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只是第一次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还要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继续审议修改。此次会议
根本就没有提交表决,何来未获通过一说。据悉,婚姻法修正案准备提交明年召开的九
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己没有法律常识,也不具备新闻工作者应有的探寻根源的素质,仅凭自己的想当然,
就乱发消息,还制造一个醒目的新闻标题。实在是可笑可悲可恨。
网友 读者740 于 2000-11-02 15:25:06 发表评论
建议新浪针对新婚姻法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搞个投票,也省了不同意识形态的人在本站
破口骂,咱也来一个民意试试,看最终的婚姻法究竞符不符合大多民意
网友 根津甚八 于 2000-11-02 15:24:00 发表评论
各位抱反对之辞的仁兄:
你们少在这里丢人!
你们个人所谓的“自由和幸福”就是你们一辈子追求的目的?我劝各位不要在论坛这种
公开场合表现自己是多么地没有责任心!别以为你们现在年轻就可以放肆地为所欲为,
做你们自己喜欢的事情,我就不相信你们能一辈子都这么放纵!到老的时候你们自然会
后悔!就算你们有本事“老来骚”,到那时候你们如何面对自己的子女?如何面对被自
己的放荡伤害的爱人?如果你们说可以为了自由而无动于衷,我只能感叹中国新一代人
的堕落。
虽然我无法改变各位的观点,但至少我有信奉自己观点的权利。话说得有点重,抱歉。
另:我今年刚22,相信不比你们当中的大部分人老,但我坚决支持用道德规范对婚姻进
行约束。
网友 tanxiang999 于 2000-11-02 15:05:40 发表评论
<婚姻法>未获通过不见得是坏事,关键是何种原因未能通过.网友们的意见我看很精采,建
议婚姻法的制定者们来看一看.中青年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和主体,离婚和感情问题更多关
系他们,他们不赞成不遵守,那么多的限制就是摆设.应当多听一听中青年高学历人的观点
.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给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机遇物质生活的改观,意识形态\价
值观念都会有相应变化与,其堵水不如疏水.譬如,限制性"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如给
女性更多的经济和政治机遇.再说,一个人,无论男女,心若变了,还惮于某种规定勉强凑合
在一起,对双方的精神和生命都是折磨,能工作精力充沛\富于创造开拓激情吗?更谈不上
延年益寿了.前些日子,还听说"公安捉奸""惩办非法同居"等,我不是赞成重婚,但如此泱
泱大国竟出此下策,让人感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离婚率很高,很多人选择同居不结婚的方
式,也未见造成社会不稳定,他们的孩子比成年人还通达.中国文化有意夸大孩子对父母离
异的不适情绪,传媒起了误导和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当自省.中国的第一大事是发展经济,
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让人们活得更快乐,更健康,更有生命质量!
网友 diana3361 于 2000-11-02 14:50:56 发表评论
婚姻法牵涉到每个人,尤其是年轻人的生活. 反对法律过多的干涉个人的自由. 不能因为
个别人的不良行为就让所有的人承担后果. 正如不能因为存在小偷就把所有的人的手绑
起来. 爱情始终是人类最美好的东西.人类的发展进程也是伴随着人类情感的发展.
多亏该法没有通过.看来人大还是有水准的. 否则年轻人可选择不结婚.
网友 luckywang3 于 2000-11-02 14:49:47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限制离婚自由,实在是社会的倒退,不能让它通过!
网友 wjx0860 于 2000-11-02 14:44:36 发表评论
婚姻法似乎与我无关,讨论来讨论去,让人听不明白,但是我知道,那些包二奶、纳小
妾的人,全都是有权有势的主,或者是地皮无赖。权贵和无赖随他的便去吧,革命群众
从来没把它们当人。
网友 yxm2002 于 2000-11-02 14:20:23 发表评论
我想知道婚姻法中所谓的”无过失方”是什么一个概念,如果说一方出现了所谓的重婚就
是”过失方”,那么另一方就一定没有过失吗?那么再请问造成这一”过失”的根源是什
么,法律是否有这个能耐就其”过失”去寻找”原因”呢?法律是否授予了这张契约可以
禁止婚姻与情感的自由?有情感的人都渴望自由.修改婚姻法的有关人士,您同意吗?
网友 leoniun 于 2000-11-02 14:09:21 发表评论
说实话,我认为人类发展的趋势将是没有婚姻,一切感情顺其自然,愿意好就好,不愿
意了,呆烦了,好和好散,没有婚姻的束缚,也就没有那么多麻烦。
网友 amartya 于 2000-11-02 13:49:46 发表评论
我是一个律师,对待新婚姻法的修改问题,我的看法是:新婚姻法修订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
护社会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那么社会将很难稳定!我们曾经讨论婚姻的
基础是什么,有的同志说是爱情,有人说婚姻的基础是物质,我说婚姻的基础是婚姻法,因
为如果双方只有爱情或者只有物质又或两者皆有,但是与法向背那么这样的婚姻将没有任
何存在的社会基础了!因此婚姻法在制订和修改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我个人认为现在修
订的婚姻法不能过多的将道德上升为法律!那样只能使婚姻成为负担,那将有相当的群体
拒绝婚姻或者无法结婚!那将对社会的稳定产生负面的影响,也将有孛于婚姻法的立法初
衷!我同意网友zhongjun8 的见解,事实也表明过多将道德上升为法律将是一种倒退!
婚姻法的修改应该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应该充分的考虑到人的基本权利!不应该过多的
将传统道德变为法律!
网友 二狐狸精 于 2000-11-02 13:45:49 发表评论
是谁在强烈要求处罚'二奶'现象?
是那些没人包的女道德家和包不上二奶的男道德家!
网友 ftmdp 于 2000-11-02 13:44:41 发表评论
修改什么他妈的婚姻法,吃饱了撑的,赶紧制定一部反腐败法!!!
网友 talkman_fine 于 2000-11-02 13:25:37 发表评论
从网民的反映来看我们的立法工作的公开性还没有做好,有必要加强
其次,我似乎看到所有的网民都是为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说话,看来
老邓的方针还是没有错的,培养的 一批”正直“的人,尽管有些颜色不对,多灰色,多
黑色,多黄色。
加强立法还是有必要的,某些人恨不得天下大乱。
网友 hy_q 于 2000-11-02 13:16:31 发表评论
人大否决这个修正案是很明智的
只听妇联一面之词而制定法律是多么可笑
妇联还是管管那些“二奶”和卖淫的贱货吧,
那些才是你们应该管的,现在只能说你们无能!!!
所谓专家?谁承认你们是专家?什么东西?
唯恐天下不乱,七十多岁了道貌岸然的管年轻人的事
你配吗?!!!
网友 thjp 于 2000-11-02 13:01:43 发表评论
制定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执行的。有些人迷信一种“权威”,认为只要人大一
通过,成为法律它就是有效的,其实不然。我国现在有多少法已经成为聋子的耳朵——
摆设。人大这次不通过这部草案是明智的。道德范畴的事就应该用道德的手段去解决,
不该用法规去规范的事就不要乱用。譬如有人为了减肥不吃饭,或者不顾健康胡吃乱造
,你也去制定一部法规?
网友 zhongjun8 于 2000-11-02 12:41:05 发表评论
我是学法律的,我认为新的婚姻法是法律的倒退,是感性强于理性的表现,是对结婚自
由和离婚自由的粗暴践踏,新婚姻法的核心是维护家庭,但没有了感情的家就真的很幸
福吗?再者,人的第一次选择就都是对的吗?如果按新婚姻法起草人认为是对的话,那
世上就没有离婚的了,还要什么离婚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怎么进行具体实施,法律上怎
么认定第三者?会不会造成捉奸成风,会有多少冤假错案?
网友 KUNGE_21 于 2000-11-02 12:38:48 发表评论
结什么婚,自找麻烦,可是不结婚吧,又好像少点什么,怎么办?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法就能其作用吗,
网友 luckytree01 于 2000-11-02 12:38:19 发表评论
首先,眼下是2000年
咳????!!!!
何时了?!?!?!?
网友 gmhm700vssl 于 2000-11-02 12:32:34 发表评论
婚姻法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提出太多限制,从法律上说,它难于执行;从社会发展来看,
很象复辟,无论是西方清教徒大行其道的时代,还是朱熹以后残酷的分建时代,都是社
会发展最缓慢的时代,社会最黑暗的时代。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文明不断进步的时候
,我有必要如此严格的限制人在婚姻以内以外的感情吗,虽然我坚决反对重婚。
网友 花王子0284 于 2000-11-02 12:28:18 发表评论
为何通不过哈哈!...."只见过一个茶壶,几个茶杯;有谁见过一个茶杯;好几个茶壶的"反
对票肯定是大多"人大色表"投的.
网友 qin680226bug 于 2000-11-02 12:18:22 发表评论
你们不必费心找原因,我国法律一般要经过二审到三审才能通过。婚姻法修正案这次才
是一审,当然不会通过。
网友 gkf 于 2000-11-02 12:09:07 发表评论
套 用 一 句 书 名 吧: 我 的 生 活 与 你 无 关
网友 fragdad 于 2000-11-02 10:05:58 发表评论
新的婚姻法如果让人觉得离婚困难,人们自然会考虑是否结婚,结婚率降低了,离婚率
不也降低了,悲哀啊,人权何在,自由何在!!
网友 lds0523 于 2000-11-02 09:58:28 发表评论
腐蚀干部队伍,和婚姻法有什么关系?笑话!
网友 takila28 于 2000-11-02 01:27:30 发表评论
历史的倒退啊!
有些人自己下面不行了,就妄想把别人的性福也干掉,让男人和女人彻底对立起来,然
后就天下大乱。可笑就可笑在他的阴谋居然得了逞……
网友 webillusion 于 2000-11-01 22:38:24 发表评论
我在电视上,广播里,报纸上,现在又在网络中看到巫教授的高论,请大家想一想,一
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为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制订婚姻法,还要充当这方面的权威,而且在
说话时完全是一副马列主义老太婆的样子,别人的幸福与不幸似乎全涵盖在其高论的旄
中,我觉得好象是中世纪宗教法庭的法官,让人眼睁睁看见尸体从坟墓爬出来并谋杀了
人!
网友 cjjforever 于 2000-11-01 18:52:29 发表评论
不结婚怎么会离婚?????
网友 chensho0611 于 2000-11-01 16:57:27 发表评论
支持对损害家庭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损害者应给受害方补偿,离婚时家庭财产的分配
可以体现出来。但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过分了,法律管不了那么宽。
网友 爱雪吗 于 2000-11-01 16:41:30 发表评论
看了一下各网友的发言,给人感觉言辞过于激动。我想这些发言人大都是男人来的吧。
说来说去不过都是嫌此婚姻法限制了他们继承丑恶。
不过就有些网友说的,此次更改的婚姻法不见得能起到多少作用。不包二奶可以搞一夜
情,这样算不算婚外情、可不可以列为重婚;一巴掌拍下去算不算家庭暴力?
那么多的贪官有谁不搞婚外情,你能怎样?去告他吗?官官相互唉!有钱的偷欢没钱的
也偷欢,什么婚姻法说的好听。官大遮天,真正叫这些知法人员去办事时就看出眉头来
了。妇联主任又怎样?如果哪天她老公在外面养情妇时还不是一把鼻涕一把眼泪的,你
能说轮到她时就会理智吗?就好像我们这边结了婚的男人有几个没包二奶,婚姻法制住
了他们吗?No!知法的都犯法,有的说吗?
希望妇女们能够理智起来,不要再懦弱。我不是提倡你们大搞离婚。
只是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自己勇气吧!不要因怕离婚而对自己的丈夫的越轨争只眼闭只眼
,不要再做个愚妇。更不要让自己在家中充当虐待工具。如果连你们自己都对自己不负
责任那么再完整的婚姻法都救不了你们了。
网友 bbmmyyzyq 于 2000-11-01 15:32:22 发表评论
我们的法律就像一个蹒跚而又近视的老人,走得又慢看得又近。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
制定法律的人也是这样。
日新月异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每天都在敲打他们的木脑瓜,当终于把他们敲醒了一点的
时候,他们先是左顾右盼愣上几天,然后再讨论几年,所以当新法律出来的时候还谈什
么超前意识?
网友 hwq6548 于 2000-11-01 12:45:22 发表评论
为什么年年联合国都要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 难到都是联合国的错我们自己为什么不反
思一下!!!新婚姻法就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例证!!!
网友 乌龙十八掌 于 2000-11-01 09:56:54 发表评论
那些支持这次修改的网友是否提出一点实际的论点,别老从一个什么法律专家的身份出
发,说一些纯理论的事情。
网友 yjs1258 于 2000-10-31 23:43:38 发表评论
说是离婚自由,为什么想离婚的人儿却总会遇到许多人为的磕磕绊绊。妇女的合法的权
益必须保护,但并不等于要强扭瓜。对于那些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婚外情的男女,
并且一发不可收拾的,危害另一方利益的,法律就要制裁他(她)。“包二奶”的一部
份男人们本是不情愿的,他们想同原配离婚,有些部门却不给。
10月29日的“男人日”有很多关于生殖健康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在作出不与离婚决定的
时候也要关心男人。
网友 cornerlee 于 2000-10-31 21:02:31 发表评论
离婚率高并不见得不好,封建社会的离婚率是零呢!
用法律去限制同居和自由,见鬼去吧!人一辈子就
几十年,除掉幼儿、小学、中学、大学读书时间,除掉
退休后的光阴,真正工作期又有几年?谁有那么多时间和
精力去折腾???
法律有没有想到,一个博士、硕士读书后走出校门时,他的
年龄是多大?30多岁的博士、硕士如果一辈子不想结婚,法律又
不让她们合法同居,难道让她们去大街上卖淫、嫖娼吗?而卖淫、
嫖娼又是非法的啊!!!这样她们一辈子不结婚就要剥夺性的权利吗???我认为,双
方都未婚的男女年龄超过18岁同居就不是非法
同居!!!!!
网友 laphel 于 2000-10-30 17:47:12 发表评论
道德与法律是不同的。法律有着独有的严肃性,但是却不能起到提升道德的作用。对于
法律和道德,我们没有权利对任何人求全责备,谁都不是圣人。法律能使我们减缓堕落
,我们却一门心思加速堕落的过程。也许,这就是人“恶”的本性。
网友 wk0154 于 2000-10-30 11:17:47 发表评论
新的婚姻法在强调必须遏止重婚的种种行为时,却避开了另一个关键问题:重婚是指有
一个固定的性伴侣,固定的居住场所。如果你这样做了你就违法了。那么,目前到处都
能找到的嫖娼场所,花点钱就可解决问题的做法,对现实婚姻家庭、社会是否构成威胁
呢?两者相比,哪个对整个社会的不安定威胁更大呢?难怪现在有一种说法:外面有的
是卖牛奶的,何必养一头奶牛在家。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不知人大的立法委员和妇联
干部考虑过没有?
网友 上海大户 于 2000-10-30 02:56:44 发表评论
妇联的参与将引起社会的混乱,设想一下,什么叫有过错一方?要抓证据势必引起骚乱
,盯梢,抓奸闹得社会鸡犬不宁!到时候怎么办,再来改法律?现在的修改案是历史的
倒退!!!
网友 bloodfighter 于 2000-10-29 20:18:46 发表评论
为什么只想着给女人带什么贞操环,就不能发明什么东西也给那些臭男人戴上,给他们的
老婆一点保障,或者等生完孩子就把他们都阉掉,一了百了,永诀后患!!!看他们怎么再乱
来,社会不就安定了!!!
网友 bloodfighter 于 2000-10-29 19:55:25 发表评论
想一想妇联这帮人,开始鼓励女人离婚,现在又限制别人离婚,吃饱了撑的!
网友 yeshengwen 于 2000-10-29 15:39:49 发表评论
我非常同意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国家国家,家是国的组成部份。那些恶意破坏家庭的人
该受严惩。
网友 zdy0898 于 2000-10-29 14:28:49 发表评论
对重婚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但对重婚的认定一定要慎重,否则,不是减轻反而更
容易引发和加剧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社会悲剧。比如一个已婚者,因为事业和工作需要,
只能和配偶长期两地分居。那么他或她在生活上、情感上和生理上的需求怎么解决?按
照一种相当正统实则相当陈旧的观念,此人只有当苦行僧、当柏拉图、严守禁欲主义,
这人道吗?这有人性吗?这尊重人权吗?他这些方面的基本权利到哪里去享受?还有别
的替代办法吗?还是归结到一个问题:制订法律的出发点是什么,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
正当权利和自由(有的甚至是生而有之、与生俱来的权利),还是限制或者剥夺。
网友 zdy0898 于 2000-10-29 14:08:20 发表评论
制订法律的出发点或初衷应当放在保护和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不应当是“限制
”。对离婚自由的苛刻限制,实质上是封建礼教的借尸还魂。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应当
是对等的,是当事人当然的、不受外界干预的权利。结婚是以双方感情相投为依据的,
并未强加“必须同居两年”作为检验感情好的附加条件,也并不需要经过什么“调解”
来动员一方与对方结婚;离婚自由是以双方感情破裂为依据的,为什么要以“分居两年
”作为检验,还要经过什么“调解”?说个不好听的话,如对离婚作出太多的限制,等
于把婚姻作成一个漏斗型的陷阱,结婚的口子开得大,离婚的口子开的小小的,让你们
往陷阱里跳吧,要离开陷阱,就难上难了!于是陷阱里的大多数只好将就待在陷阱里了
!
网友 zcyzcyzcy 于 2000-10-29 11:19:34 发表评论
当道德不能约束的时候,只有法律才能起作用.
这也是中国的实情决定
坚决支持以法律形式打击一大批人!哈哈
网友 hairen 于 2000-10-29 11:01:21 发表评论
婚姻法的修改内容总的倾向是落后和倒退的,和现代文明不相容的,也是根本无法准确
操作的,妇联的建议带有很大的偏激性,带来负面效应会很严重,当很多人把注意力转
向别人的私生活时,社会上会出现很多愚昧、落后及在当今最落后的几个宗教国家才会
有的思想和行为,那时再去纠偏?会引起更多的思想混乱,总之,人类社会在前进,一
阵风似的去改便法律,后患无穷,而当其不能正确操作时,后果就会严重影响法律的尊
严。冷静思考吧。
网友 向阳九 于 2000-10-29 09:48:17 发表评论
开始胡来了~~!!!
看看网友的评论吧~!妇联的调查可真"客观"
网友 ftmdp 于 2000-10-29 09:29:17 发表评论
建议先把修改婚姻法放一放,赶紧制定一部反腐败法!!!!!
网友 ftmdp 于 2000-10-29 09:24:35 发表评论
一个落后国家的落后婚姻法!!!!!!!
网友 icecloudy 于 2000-10-29 08:34:15 发表评论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不但是结婚自由,同时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有过错一方限制其离婚
并不能停止其婚外同居行为,相反将更加不利于无过错方痛苦的延续。法律规范对道德
规范的扩张要掌握在合理适度范围内。对于目前婚姻法的修改人大应当更多的听取立法
专家的意见。
网友 takila28 于 2000-10-29 05:14:28 发表评论
干伊娘咧,反正我以后不结婚了。反正同居不犯法。嘿嘿。
网友 lk0660_cn 于 2000-10-28 15:52:57 发表评论
"现代人都在追求人格、尊严等各自平等、独立的地位,那么在财产方面要求独立又未尝
不可呢?"???
没有亲密的相依、相伴、同甘共苦的情感和责任。。
一唯的强调“人格、尊严、平等、独立的地位”。。这是美好爱情
的果实“婚姻”吗? 作一对到哪天算那天的两性朋友不是更好!
干吗要先做无相信的“财产分家”仪式后再进行可能欺你骗我的
“结婚”仪式?
“高度理性化”??以前的“婚姻”都是“草率”的?。。。
“高度理性化”=“高度顾虑化”!,那么犹豫的话为什么要赶着“结婚”。。
这种“理性”只能表示现代人的自私!
网友 雨_nothing 于 2000-10-28 09:00:34 发表评论
我相信相关制定政策者在“众后”也会觉得这并不真正合乎人道,特别是在社会发展的
今天。
正视现实,一项新法律应代表民意和时代。时代就是变了,民众会有鉴别力的。相信人
民吧。不要让发达国家笑话我们了。人人追求真正的生活。
网友 syj2001 于 2000-10-28 04:42:56 发表评论
最近关于主要想保护妇女利益的新婚姻法限制离婚的传闻很多。本人认为制订和修改法
律应该本着一种严谨的态度,千万不能感情用事。虽然包二奶的事情媒体报导多一些,
但为谨慎起见,请有关部门及媒体做一下社会调查,是老公包二奶的受害妇女多,还是
受到家庭暴力、或老公有赌博酗酒甚至吸毒等而想离婚但迫于社会压力或所谓的“调解
制度”的阻挠的受害妇女多,谁的痛苦更大,不能只顾一面。
也许有人会说新婚姻法有条文保护第二种情况的受害妇女,但加大离婚难度及“调解制
度”及执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有可能把受害妇女推向痛苦的深渊甚至使她们有生命危
险。
退一步讲,就是其他原因而想离婚又怎样?难道21世纪了还要妇女“从一而终”吗?
另外,离婚多了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吗?我觉得离婚人口占的比例太小了,对社会构不成
任何威胁,因离婚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威胁的人在其中占的比例就更微不足道了。
对包二奶的进行一定惩罚是应该的,但不要指望这样做会降低离婚率。
网友 z_pcloveyou 于 2000-10-28 03:07:25 发表评论
我有一计,如果我们压跟就不结婚,岂不就十分的安全了吗?
网友 yuanxm 于 2000-10-28 02:31:58 发表评论
法律和道德的所规范的社会范畴是不同的。不能因为道德规范在实施中出了问题就送给
法律解决。
希望人大工作的同志们多学习一下法律知识,不要脑子一热,想什么就说什么。
现在的妇联在思考很多的问题上还是按“秦香莲-陈世美”的模式在思考,真正的男女平
等和妇女解放是男女拥有相同的人格和自主性。
我们总听到这样的故事,某某为其夫上学、工作、出国付出很多,但其夫成功后却要求
离婚,我们的古老的道德标准称之为“陈世美”。这里有一思考模式,应是试妇女为弱
者,她是依付于其夫身上的。没有独立性的人格,这其实是对妇女的最大的轻视。
网友 zcl0229 于 2000-10-28 02:22:38 发表评论
道德管不了的事都交给法律,当今的立法委员们可真伪大,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网友 zcl0229 于 2000-10-28 01:53:48 发表评论
围城内的一男一女,其中一个心已出来,〈婚姻法〉将城门关死,能给另一个以保护吗
?也许会将他们变成瓮中蟋蟀一对。调理婚姻如治水,可疏不可堵。试想一对欲解除婚
约的夫妻,堵与疏孰更会给双方不幸与痛苦?尤其是受害方。婚姻是恋爱的法律约定,
我们的法律保护恋爱自由,那么中止恋爱是否属恋爱自由?新〈婚姻法〉在入口不变的
情况下紧缩出口,势必要有更多红杏出墙了。然而五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昭示人们:喧
泻人性的红杏出墙史和买卖包办婚姻史同样是一部斑斑血泪史。如今的婚姻法欲界定:
婚外稳定对象的性行为(或感情行为)为“重婚罪”。那么,婚内长期分居的善男信女
们如实在忍不住,千万记住: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宁愿嫖娼宿妓,也不可有婚外恋情,
要打持久战,也要打运动战。
新〈婚姻法〉似想要保护不幸婚姻中的秦香莲(多为女性),严惩处于优势地位的陈仕
美(多为男性),试想用新〈婚姻法〉去断“陈秦案”,秦香莲能从这维系的婚姻中得
到更多的幸福和利益吗?就近阶段执法力度’
深度与细度能保证给于陈仕美及时必要的惩处吗?最终你秦香莲倍受煎熬,还要为我歌
功颂德,我且沽名又钓誉,何乐而不为。“人大”的大人们真高。
即便新〈婚姻法〉实施,那些包二奶‘养小密的所谓大款及腐败官僚们依旧是“没有离
不掉的婚”;而那些本来就很难摆脱不幸婚姻的真正受害的弱者一方将更暗无天日,因
为新〈婚姻法〉更有力地保护了他们这种不健康且不道德的婚姻。
人类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科技的创新,法制的建设,都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婚
姻法〉的修订应本着保护自由恋爱,保护有感情的婚姻;取缔并打击包办及买卖婚姻;
谴责婚外婚姻行为并严惩婚外生育;确保无感情婚姻解体并设法使其公正。
网友 hetingbo 于 2000-10-28 00:34:56 发表评论
如果这样才可以保护妇女权益的话, 那太可悲了。
网友 guanglingren0625 于 2000-10-28 00:27:43 发表评论
侯宗賓主任對重婚一詞的新解釋說明了他本人對《婚姻法》中“婚姻”一詞的定義模糊
混亂,百姓又能如何?按侯大人的建議,中國得先修訂“婚姻”一詞的定義,然後才能
更改對“重婚”的解釋。酒後開皇腔,搞不清一二三。
网友 siyuan321 于 2000-10-28 00:10:28 发表评论
什么“重婚”,“包二奶”挑战法律,我身边怎么没看见一个,而以权谋私,贪污腐败
等挑战法律的那么多,你们怎么不着急!真可笑!
网友 hwq6548 于 2000-10-27 23:59:28 发表评论
中国本来就不是法制国家修改法律是家常便饭不值得大惊小怪。
网友 llyin 于 2000-10-27 23:46:44 发表评论
只要州官放火,百姓必然点灯。
网友 wangpu0557 于 2000-10-27 22:02:26 发表评论
置法例和专家反对于不顾 泰山索道一意孤行扩到底
为什么没人管,人大在干什么?
网友 zcl0229 于 2000-10-27 21:12:02 发表评论
有了新〈婚姻法〉,只要我不想离,你就别想。否则,两年内我定告你做牢!
网友 wangpu0557 于 2000-10-27 21:04:00 发表评论
全国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说,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和姘居等
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一是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伍;二是影响家
庭稳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三是出现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离异子女教养发生的一些被歧视
和流落街头、走上犯罪等社会问题。
以上说法我认为是逻辑错误。第一、包二奶等问题的出现不是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干部队
伍的主要原因,相反干部队伍腐败才助长了歪风邪气,有多少人是用自己的钱包二奶?
公款居多吧!第二、影响家庭稳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的事情有很多,是不是有关法律都
要改改?如分房时先分给结婚的,单身的没有,这种政策是不是有鼓励早结婚的嫌疑?
下岗工人增多,夫妻有一人或两人失业就不影响家庭稳定么?如何解决? 第三、非婚生
子女和父母离异子女教养发生的一些被歧视和流落街头、走上犯罪等社会问题,既然是
社会问题就应该在社会大范围中解决,如加强教育,加强社会保障,为什么非要用修改
《婚姻法》来解决呢?是不是我们的政府没有能力解决?难道没有以上现象就没有非婚
生子女和父母离异子女教养发生的一些被歧视和流落街头、走上犯罪等社会问题么?答
案显然是否定的!
所以《婚姻法》改与不改不应该是为了解决上面的问题,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
法权利,鼓励良好人性的发展。
网友 zcl0229 于 2000-10-27 20:57:05 发表评论
人大的工作成绩是根据立法多少衡量吗?《XX法》我定了,如何执行?是否可行?与我
何干,那是政府的事。下一步,就是检查政府的工作。
网友 kurenershiwei 于 2000-10-27 20:02:38 发表评论
关键是制定法律的人为什么不是真正的民意的代言人。为什么中国人民必须为强加于自
己头上的“法律”负责。人大代表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网友 chaosclear 于 2000-10-27 18:29:49 发表评论
建议人大重新界定:----人民!
网友 zhaipei 于 2000-10-27 18:19:36 发表评论
我认为:1 思维方式有问题。法律的内容应与社会的发展趋势相符,并应有超前意识。
中国的宪法改了又改,本就不正常!让一群七老八十的旧社会过来的人去制订这个法,
还能出什么好玩意?
2。逻辑方式不对。道德和法律不是一回事,道德管束不了的事,未必一定要列入法律范
畴;隔三差五“严打”,是否意味着日常执法的随意?领导人一句XX万以上枪毙,就是
金口玉言?就可代替法律?
这种事太多,中国离法制还很遥远。
网友 良言032 于 2000-10-27 18:19:23 发表评论
同意wsb2008 的观点,建议实行家庭AA制,个人财产与结婚无关,自己打理自己的。这
样可防止有人借结婚骗财,也可鼓励妇女自强自立!
网友 bloodfighter 于 2000-10-27 18:05:53 发表评论
如果你想离婚,不需要等2年的分居,可以去赌博,1角2角那种就可以了!!!呵呵!
网友 jny0518 于 2000-10-25 16:09:59 发表评论
为什么非要两年,我认为结婚自由,离婚也应该自由,再说啦,不到万不得已,谁会没事离婚
玩呀!
网友 xliz 于 2000-10-25 15:57:22 发表评论
1.赌博是什么概念?是不是也应该出个司法解释?比如我们平常和朋友在一起输赢1\2百是
不是赌博?我们同事在一起来个一二十块是不是?
2.你们有些人可能看错了吧?好象分居2年是可以确认为感情分裂的理由之一而已.
3.看到这个文件我放心了.根本没有些人说的那么可怕嘛,媒体上还是谣言多.特别是网上
.
网友 sspphh 于 2000-10-25 13:42:14 发表评论
提倡婚外恋吗?
网友 阿鹏304 于 2000-10-25 12:10:59 发表评论
一方要求离婚,法院应对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赔偿(如果一方有责任)等提出调
节意见或裁决,然后,准予离婚。法院能调解了感情吗?既然能调解好,就不会提出离
婚了。
网友 读者740 于 2000-10-25 11:01:56 发表评论
各位可能忘了,制定法律的人即使同居三年,也没有性生活。所以制定出离婚必须分居
二年的法律。
网友 wsb2008 于 2000-10-25 10:20:46 发表评论
双方财产无论婚前婚后各自理,但都有义务照顾对方的生活足可。这样可避免很多婚前
、第三者因贪图男方或女方的财产产生不健康的婚姻,财产分割上也避免了很多纠纷。
网友 awjh 于 2000-10-25 09:54:57 发表评论
真可笑,分居三年算感情破裂就是“限制离婚”,改为两年就不是限制离婚了。KJYGMI
N说得对,分居两年可离婚,无论男女在现代社会都不可能两年绝对禁止性生活,也就是
说法律的确是在鼓励婚外性生活,这还不值得立法人员深思吗?一群专家、学者全是白
痴吗?!这样的法律还叫好,你们都变态吗?!
网友 怨叹郎 于 2000-10-24 21:15:05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只有公民的职责,持别是在老年人的问题上,精神上和生活中的照顾应该是子
女等亲人的义务,但基本生活保障应该是政府的事
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只收税,却不尽政府的义务?
网友 kjygmin 于 2000-10-24 18:58:01 发表评论
为什么必须分居两年,这个规定太不人道了!这不是变相鼓励婚外性生活吗?正常人谁
两年不过性生活?!
网友 割头小鬼 于 2000-10-24 18:45:20 发表评论
家庭暴力如何界定,若男人生气给了女人一个耳光,算不算家庭暴力?若女人打了男人呢,
按女人是弱势人群的的观念,算作暴力恐怕不妥!
根据新婚姻法:因暴力或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男方因女方有婚外恋而打了女方,在离婚时是依"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
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还是依上面规定,"一个巴掌拍不响",很多事情都不是的一方过
错,
简单的像平行线,不考虑交叉点的法律能说合理吗?
我觉得"婚姻法"总的发展趋势因该是越来越宽松,在财产的分割上应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
产作明确的界定,这样才有助于婚姻爱情的纯洁性,不然不排除以利益占有为目的的婚姻
关系比例的上升.像这样"宽进严出"的婚姻法,每个人在走向婚礼的殿堂之前都应当三思
而后行.
我对法律没研究,我只是觉得新版<<婚姻法>>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网友 tlu9072 于 2000-10-24 18:16:36 发表评论
想离婚的就赶快学赌博吧!
网友 草木0381 于 2000-10-24 17:28:59 发表评论
条文多了,一些规定具体了(如夫妻财产),本质上没有什麽进步。
要防止夫妻约定财产划分用来掩盖配偶一方的贪污受贿问题(转移到另一方)。
网友 sunisforever 于 2000-10-24 16:20:29 发表评论
只要双方都愿意,就可以离婚!不应该有任何限制!而且“感情破裂”是怎样定义的?
难道真要双方成了势如水火的仇人才叫破裂吗?
网友 zb189 于 2000-10-24 15:30:12 发表评论
rain-god说得好,今天我就要学习赌博啦.
离婚万岁
网友 tmkevin 于 2000-10-24 15:07:51 发表评论
两年分居只是感情破裂情形之一, 不是必须条件. 但是在实践中基层法院有可能曲解.
网友 泣鬼惊天 于 2000-10-24 14:14:52 发表评论
保护了女性的权益,那男性的权益谁来保护?
还有关于那个什么婚内强奸的事这里怎么不说呢?
网友 天竺象 于 2000-10-24 14:13:21 发表评论
婚姻家庭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保障个人私生活自立权这
一最基本的人权,但是在修改的婚姻法中看不到这一点 婚姻家庭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保障个人私生
活自立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但现在显然把离与不离的决定权最终交到
政府手里,因而在实质上仍然是限制离婚。 现实生活中就有离婚官司打了五六年离不成
的,因为
法院认为他们的婚姻“没有死亡"。你说一个人要把一生
十分之一的时间拿来打离婚官司,有多惨。既然主张离婚自由,那么离婚的理由就不能
是别的东西,而只能是离婚自由本身;用老百姓的话来说,这叫“捆绑
成不了夫妻,
另外忠实既然是一种义务,对对方来说就是一种权利,那么它行使与否就全凭受害人的
意愿,政府或所谓“单位"均不得干涉。事实上基于”一日夫妻百日恩"的考虑,或者
基于“家丑不可外
扬"或举证困难的顾虑,即使是那些依法可以要求精神损
害赔偿受害的配偶一方也很少会到法庭上主张
权利。因此忠实处置仍然体现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网友 rain_god 于 2000-10-24 13:40:47 发表评论
看来最快速又比较安全的离婚方法是沾染赌博恶习
网友 philipsyeh 于 2000-10-24 12:52:05 发表评论
新婚姻法的确忘记了,结婚与离婚自由是上帝赋予人的权力;离婚怎么可以以"感情破裂"
为前提呢?双方自愿离婚为什么不可以呢?不破裂就一定不可以离婚吗?是不是太荒唐了,
却披者"法律"的外衣!
网友 topten0911 于 2000-10-24 11:56:17 发表评论
分居二年?!
这是人定的法律吗?
网友 0831 于 2000-10-24 11:38:11 发表评论
在个人财产中,保险金应归个人所有!这一点应当明确!
网友 杨筱栋0309 于 2000-10-24 11:22:08 发表评论
妇女的权利要保护,那么男人的权利要不要保护?
网友 卿卿卿 于 2000-10-24 11:14:31 发表评论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是很健全,我想这次修改这部法绿我觉得很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了
更多的帮助,让我们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更加有法可依!
网友 somebrightpig 于 2000-10-24 09:54:48 发表评论
独身主义好,独身主义好,独身主义就是好。
网友 wan0507 于 2000-10-24 09:52:58 发表评论
我是一位在学习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我认为新出台的婚姻法比较有前瞻性,也很及时,
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妇女的权利又有一了一层的保障。
我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出台该部法律。
敬!
网友 husf 于 2000-10-24 07:31:36 发表评论
妇联那群人,从来都是以破坏人家庭,制造矛盾来体现自己价值的。
我记得早些年,是妇联的那帮人鼓励女人离婚的。现在又反过来限制
离婚。真是惟恐天下不乱。
网友 fengwei0051 于 2000-10-23 21:56:32 发表评论
鄙人不同意上面朋友的看法。新婚姻法有很多改进,是一种革命性的进步。其实婚姻本
身不过是一纸契约,由于中国受原苏联的影响,所以不承认婚姻的契约性,导致了中国
的婚姻法的发展一直远远落后于民法的发展。新婚姻法是对传统婚姻法的的修正,是我
国法学与国际法学接轨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网友 ass9415 于 2000-10-23 20:53:39 发表评论
婚姻本身是婚配双方个人自由选择,我完全不同意新婚姻法对要求离婚方的各种限制,
至于离婚对某一方的伤害之说,其受害方是很难由他人判断和决定的,有一句俗话“清
官难断家务事”,最好的方法就是婚姻双方自己去解决问题,切不可因极少数出现的极
端问题而小题大做,反致治安恶化,社会不安定,在此问题上恳请三思而行!
网友 上海大户 于 2000-10-23 17:41:11 发表评论
这部婚姻修正法完全是妇联和一帮老太太制定的!是对人性的摧残,是人性的倒退!朋
友们,决不要轻易跳进火坑,婚前双方一定要签定条约执行!要注意:婚姻法上都有注
名,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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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别人飞的更高,更快,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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