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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转载] zz不能在共产党的刑场上枪杀农民工王斌余---就王斌余案致全国人
发信站: BBS 哈工大紫丁香站 (Sat Sep 10 11:33:09 2005)

【 以下文字转载自 NewYouth 讨论区 】 
【 原文由 sdlws 于 Fri Sep  9 18:18:38 2005 发表 】 
作者: 黄枷鑫 

不能在共产党的刑场上枪杀农民工王斌余---就王斌余案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关于王斌余案,舆论沸沸扬扬,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枪下留人之呼声不绝。6月29日,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我认为宁夏市嘴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1、王斌余案中,当地相关部门和资方负有相当重的责任,并导致了王斌余忍无可忍杀人,
负有相当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媒体的报到,王斌余曾找过当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让找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给陈某(资方老板)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但却没有对陈某执行任何处罚,而仅
让王斌余继续独自己追讨工资。 

王斌余仅仅是追索劳动报酬,被陈某纠集一群人毒打,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并导
致了王斌余的反抗。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中央曾三令五申严惩。但当地法院却以受理时间过长扯皮推诿,把
皮球踢给劳动部门。王斌余老父修房子被砸断了腿,急需医疗费,以王斌余的经济情况,
亦无力承担耗时日久的官司—这意味着生活、住宿和相关的支持将可能大于官司打赢后的
所得。而劳动部门仅仅告诉陈某违法,却并未对已构成违法行为的陈某进行任何强制性处
罚。 

所以,当地相关部门和陈某的过错是导致王斌余忍无可忍杀人的直接原因之一,应依法承
担部分责任。 

2、适用法律必须公正公平。 

王斌余被侮辱、权利被损害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此期间,王斌余曾寻求过法院的帮
助,但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推给劳动部门,法院说结案要3-6个月,而劳动部门又应付了事
。在王斌余权利受侵害的漫长时间里,法律保护过王斌余没有?王斌余从没有享受过应有
的权利。而王斌余案发后仅一个月,便草草判决,前后效率差别如此之大,其间的因素,
恐怕是陈家有钱有势,而王斌余只是一个贱民而已。 

如此法律从未保护过王斌余的合法权益?又凭什么对王斌余实行专政! 

3、王斌余的行为属情理之中。 

根据媒体的报道和王斌余的自述:在案发前,王斌余及其弟曾被陈某等5人毒打,生命安全
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如果不及时中止陈某等人的行为,王斌余极可能被毒打致残或致死。
在此之前,王斌余的生存也有极大的危机,因为追讨工资,被污蔑偷窃建材,长期受陈某
(包工头)的污蔑,老父重伤在家,亟待他的工资救急,家里还有娇妻幼儿,都依赖王斌
余的劳动所得,在此情况下,王斌余的生理和心理承受力都到了极限。换作任何一个人,
都有可能采取王斌余的行动。 

4、王斌余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王斌余到公安局主动自首。应依法酌情量刑。 

5、法律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 

目前,对王斌余案的讨论,网络和民间舆论均呈一边倒倾向,许多人民群众认为对王斌余
的判决过重。王斌余的现象,不是个案。王斌余的生存状况,是大多数进城农民工和私营
企业、下岗工人的生存状竞。杀了王斌余,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不但不能对社会秩序起
到稳定作用,还会使人民群众心生怨恨,影响安定和团结,影响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使人
民对法律失去信赖。 

6、不能在共产党的刑场上枪杀一个走投无路奋起反抗的民工,这将使共产党失去自身的执
政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那一个基础阶级、领导阶级如此人寒酸?如此悲惨?被逼到
铤而走险的地步?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党,无数革命先烈冒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枪
林炮火,搞土改、斗土豪劣绅,共产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带领中国人民,夺取政治,
推翻三座大山,依靠的正是无数忠诚而勇敢的王斌余们。共和国的十大元帅之一贺龙元帅
更是以“两把菜刀闹革命”闻名世界。判定王斌余有罪,相当于判定中国共产党的无数先
烈有罪,中国共产党有何颜面面对九泉之下无数先烈的英灵?这将使中国共产党彻底失去
执政的合法性,重则引发革命。 

因此,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宪法精神,顺应民心舆论,天理道理,对
宁夏市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作出纠正。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 黄枷鑫 身份证号:511523198209070616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此信将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在网络上公
开发表。欢迎网友和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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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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