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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ejian (DDR), 信区: Black_Soil
标  题: 从法律角度对目前毕业事件的分析
发信站: BBS 哈工大紫丁香站 (Sat Mar 18 19:00:18 2006)

目前的基本情况就是,大四的部分同学们由于第7学期所开课程考试以及补考均不及格,所
以被取消了按期领取毕业证的资格,从法律角度角度上看,目前的情况涉及到了一个法学
术语,叫做“不溯及既往”,这条法律的“从旧”原则是一项法律通则。也就是说:在新
的法律颁布与实施前,公民有权做出为当时法律允许的任何事情,因为法未禁止即自由、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所以把校规推论到这些师弟师妹的身上,如果是他们在2005年9月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本
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之前没有通过补考,那么学校不能通过校规的更改来剥夺师弟师妹们
的补考机会;但是按照师弟师妹们的说法,补考是在2月进行的,那么补考是在学校修改《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之后,所以师弟师妹们想从学校修改校规不合理的
角度推翻既成事实似乎无理可循,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学校有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因为毕
竟不是哪位同学都会补考前先看看校规,看看是不是自己的补考机会已经被剥夺,如果学
校没有尽到通知义务,那么学校也是属于有过错的,应该减轻学生的责任。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2005年9月修改的的《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的第
十一条规定:“学生如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补考。
第一至七学期课程的补考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零周内进行,补考获得的学分计入上学
期学业记录。在第八学期,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课程
的学生,可申请跟随低年级的相同课程(插班、单独编班)重修学习并参加考核。”

这里我们看到这样一句话:“在第八学期,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换句话
说,只要该学院在第8学期,也就是本学期再组织一次该门课程的补考,就既不违反校规,
保证了校规的严肃性,又提高了以人为本的灵活性,可以给师弟师妹们最后一个机会。但
是如果学院坚持不组织这样的补考,似乎师弟师妹们也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要求人民法院
对“在第八学期,学生可申请参加当学期组织的补考”这句话是否要求了学院必须组织这
样的补考进行审理了,但是我相信这是谁都不愿意看见的场面!

另外说一句,无论结果如何,希望师弟师妹们吸取这一次的教训,毕竟说句老实话,在工
大拿高分不容易,但是及格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难事,不能因为学校政策的原因来为自己
辩护,因为现在你有这个辩护的机会,但是以后就未必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体现“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
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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